网上科普有关“什么是重整,什么是和解,比较两者的区别 ”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是重整,什么是和解,比较两者的区别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 、重整与和解有什么区别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 。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 ,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了经济困难、避免破产。
1、目的不同。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其实质是重在清偿 。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 ,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2 、启动条件不同。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 ,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适用对象不同 。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适用对象相同 ,而重整制度往往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4、申请人不同。申请和解往往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 。而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比和解要宽得多,债务人、债权人,甚至公司的股东 、董事会也可以提出申请。
5、效力不同。根据各国法律对和解的规定,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 ,只能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发生效力 。重整制度则不同,只要依法进入重整程序,其效力及于所有的债权人。此外 ,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
6、措施不同 。和解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7 、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 。和解计划一旦达成,就由债务人自己去操作 ,恢复经营,想方设法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各种债务,侧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重整计划的侧重点在于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拯救企业的方法、措施和对策 ,力求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8、和解,说明债务人还比较自主,还有清偿债务的可能;而重整说明债务人的情况已经比较严重,非对企业重大改造不可了。
二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联系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 ,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 、二者成立的结果都会在客观上使破产债务人免受破产清算 ,而会使债权人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失等。
三、破产和解的生效要件
1、破产企业在提出破产和解时,必须提出债务的清偿方法等破产和解条件 。关于和解条件的内容,要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平等 ,这是因为,破产和解既然是由法院进行的破产处理之一,那么 ,债权人平等的理念当然要起支配作用。能成为该平等适用对象的人只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
2 、破产和解的提供人或第三人没有遵守破产和解条件而向特定的破产债权人提供特别的利益时,将被视为无效 。
3、破产和解方案提出后,法院应对该方案是否由有资格的人提供或是否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等合法性进行审查 ,同时还要判断是否存在法定驳回事由。
4、对于通过了法院审查的破产和解计划,还需交付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日期由法院作出决定并公告,该召开日期必须在一般的债权申报之后 。不过,在有特别申请时 ,法院可以合并会议召开日期和债权申报日期。在会议上有表决权的仅限于一般的破产债权人。破产和解提供人应在破产和解的召开日期到场提供破产和解方案 。这种提供的含义,应是向债权人提供破产和解契约。所以,在会议上由法定多数债权人表决认可破产和解条件的话 ,可以理解为这是债权人方面对破产和解契约的承诺。认可破产和解的要件是,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过半数,而且其债权额必须得到持有总债权额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债权人的同意 。
5、若债权人会议否决了破产和解方案 ,即意味着要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对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方案,还需要移送到法院进行确认。之所以在债权人会议上通过的还要得到法院认可,是因为破产和解的效力对少数反对破产和解的债权人也具有强制力的缘故 ,因此,这种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破产和解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宣告债务人破产前 ,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
重整,是指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 ,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 ,债务人继续经营,并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为了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协商解决债务的协议的制度。
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不同 。和解采取的方式是消极预防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其实质是重在清偿。而重整制度是积极预防破产,充分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极性,共同致力于挽救处于困境中的企业。
2、启动条件不同 。和解程序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相同 ,而重整的原因比较宽,即使债务人还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如果具有不能清偿债务的危险和可能时,就可以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 、适用对象不同。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适用对象相同 ,而重整制度往往适用于对社会和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 。
4、申请人不同。申请和解往往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特权。而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比和解要宽得多,债务人、债权人,甚至公司的股东 、董事会也可以提出申请 。
5、效力不同。根据各国法律对和解的规定 ,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只能对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发生效力。重整制度则不同,只要依法进入重整程序 ,其效力及于所有的债权人。此外,重整程序的效力优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 。
6、措施不同。和解制度可以采取的措施较为单调,主要靠债权人的让步 ,给债务人以喘息的机会从而获得清偿手段。重整制度的措施较为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者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实施 。
7 、内容和操作程序不同。和解计划一旦达成 ,就由债务人自己去操作,恢复经营,想方设法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各种债务,侧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安排;重整计划的侧重点在于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拯救企业的方法、措施和对策 ,力求避免企业破产清算。
关于“什么是重整,什么是和解,比较两者的区别”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雷利云]投稿,不代表佳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ljlhy.cn/cshi/202507-945.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雷利云”!
希望本篇文章《什么是重整,什么是和解,比较两者的区别》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什么是重整,什么是和解,比较两者的区别”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是重整,什么是和解,比较两者的区别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