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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 ,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地方组织实施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国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国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四)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 、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 、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 、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国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拟订勘察设计 、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 、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 、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七)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 、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 ,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 、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国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指导全国重点镇的建设。(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 、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 、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东莞八部门调控楼市:个体工商户禁买商品房,补上政策漏洞
建设局属于行政单位 ,是政府组成部门,局机关使用行政编制。
建设局主要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 ,监督地方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1 、建设局同时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 、管理和监督制度 ,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2、《建设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立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简称为建设局 ,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建设局-深圳建设局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8月2日凌晨,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住宅用地出让、商品房限购、个人住房对外销售税收调节 、建立二手房成交指导价等各方面进行调控 。
这也是继去年7月和今年2月东莞出台楼市限购、限转让政策以来 ,东莞再出楼市重磅新政。
个体工商户禁买商品房,补上政策漏洞
在强化住房限购措施方面,《通知》进一步收紧 ,将法拍房纳入限购范围。《通知》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自然人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购买东莞市商品住房的,须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要求 ,这也意味着“法拍房 ”纳入限购范畴 。
此外,《通知》明确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
广东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法拍房纳入限购是重点城市普遍采取的政策;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的政策则是针对东莞个体工商户比较多 、民企数量多 ,可能会存在政策漏洞采取的措施。
所谓“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 ,为个体工商户。
中原地产(东莞)研究院执行院长车德锐对澎湃新闻表示,东莞的产业结构和其他城市不太一样,十几二十年前 ,为了活跃市场经济,东莞对于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审批特别的快捷方便,由此也涌现了非常多的个体工商户 。从我们接待的客户来看 ,在东莞购房的群体中,很多板块和区域的客户60%以上都是个体工商户,这也是东莞的一个特色。
车德锐提到 ,正是因为这一特色,在过往房地产政策调控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漏洞——政策限制了个人的购房 ,但对于个体工商户购房来说并没有太多的关注。
以今年2月27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东建〔2021〕6号)》为例,在调整商品住房限购年限方面,仅明确“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满两年后方可购买商品住房” 。
“在对企业有所限制的情况下,忽略了个体工商户这样一个群体。和企业相比 ,个体工商户进入和退出相对容易,在后疫情时代,对个体工商户以及小型微利企业在贷款以及所得税方面的倾斜也是比较明显的 ,因此这也容易造成这一群体规避楼市政策,从而投机炒房。 ”
但也有声音指出,禁止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房是否存在合理性?
对此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郭韧提到,《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是由东莞市住建局、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门联合颁发,经市政府同意的 ,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属于职能范围 。从侧面看,党中央、国务院构建房地产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要求各地落实“一城一策”的调控办法 ,确保实现稳地价 、稳房价、稳预期。东莞市该《通知》落实了“一城一策”的调控办法,从正面看:该政策内容未违反《民法典》强制性规定和基本的立法精神,因此是合理的。
多维度完善政策工具箱
除了将“法拍房 ”纳入限购范围;暂停向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住房,此次《通知》针对当前东莞市房地产市场和土地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土地竞拍、住房限购、金融监管 、税收调节、二手房价、销售管理 、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揽子措施,加大调控“组合拳”力度 。
稳控住宅用地价格方面,实行以“限房价、控地价 、提品质”为主导的新型土地出让方式 ,强化房地联动机制。严格购地主体资格审查,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住宅用地竞买。建立有效的企业购地资金审查制度,对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 ,确保竞买企业购地资金依法合规 。
强化住房限购措施方面,明确对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证明的购房人禁止5年内在东莞购买商品住房。同时对新入户购房的认定条件作出适当调整,使相关政策的衔接更合理。
加强金融规范管理方面 ,严格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加强房地产金融监测分析。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核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 ,从严查处消费及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 。
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上,借鉴部分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做法,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加大交易转让成本 ,抑制“短炒”投机行为。
发布二手房指导价方面,在前期发布成交活跃二手楼盘网签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二手住房成交指导价发布机制 ,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并加大对虚高挂牌价乱象的整治力度。
《通知》还提到 ,加强认购销售管理;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以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等 。
中指研究院东莞分院总监殷传强认为,“莞八条 ”立足于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在土地竞拍 、住房限购、金融监管、税收调节 、二手房价、销售管理、治理乱象、住房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一系列措施 ,是对已有的调控政策的进一步补充,再次表明了东莞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不动摇 、不放松的态度。
楼市调控背后: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坚决问责
今年7月22日,国务院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指出,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全面落实稳地价、稳房价 、稳预期的房地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同日,《人民日报》文章指出 ,今年以来,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再加上部分城市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 ,放松房地产市场调控,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升温,个别城市出现过热苗头 ,需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管力度 。
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 ,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省级政府的监督指导责任,对调控工作不力、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坚决予以问责。
对于东莞而言 ,今年4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约谈东莞 、南通等5个城市政府负责人,并将东莞、南通市列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李宇嘉指出 ,去年以来东莞出让了一部分高价地,这部分地块在今年下半年可能会形成新房供应,有可能会惯性推高新房的价格 。根据东莞乐居统计 ,预计8-12月供应增多,有预计50个纯新楼盘入市,其中包含多个高地价项目;6月东莞新房(洋房)网签4883套 ,比5月上涨38%,均价为 26937元/平方米,环比上涨8.6%。
另一方面 ,李宇嘉提到,近期东莞开始增加用地,但部分区域出让的地块价格比较好,可能会进一步推高市场对房价上涨的预期。而且 ,东莞新房库存比较低,开发商补库存的动力比较大,而终次报价的模式下 ,更增加了开发商抢地的动力,迫切需要新的调控政策 。
“自去年8月份以来,东莞出台了多个调控文件 ,调控的主动性、持续性 、主观能动性很明显,一城一策开始落地。如果去年以来的各项政策能够真正落地,特别是能管控土地和资金 ,让源头的成本能够降下来,进而稳定住预期,楼市降温在情理之中。总之 ,从城市经济体量、人口规模、经济版图地位 、产业结构来看,东莞作为新一线城市的地位在不断夯实。在楼市调控上,应该像一线城市,做到精细化、精准性、前瞻性 。从近期的调控政策来看 ,东莞再慢慢做到这一点。”李宇嘉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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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管理水平 ,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 、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 、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 ,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 ,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 、绿化、卫生、交通 、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
第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小区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市政、绿化 、卫生、交通、治安、供水 、供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小区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 ,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住宅小区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管理 。
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 ,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 、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管委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三)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四)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六)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 、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七)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依法经营;
(二)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四)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开业 。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
(一)管理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三)管理费用;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售房手续时,应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产权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 ,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承诺遵守小区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小区管理办法,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并有权参与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
第十四条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 、批评教育、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 、配套设施的用途、结构、外观 ,毁损设施、设备,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乱建,乱停乱放车辆 ,在房屋共用部位乱堆乱放,随意占用 、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住宅小区景观,噪声扰民的;
(四)不照章交纳各种费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生效前 ,未按本办法实施管理的住宅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十七条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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