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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单位,单位作为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 、处分其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必要报酬的权利 ,无权占有、使用、和处分专利,不能擅自转让专利获得利益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都属于发明人 ,只有他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该专利。他既可出售专利,又可以转让专利技术使用权或自己实施专利,由此获得经济利益。专利权人除享有权利外 ,还应尽到哪些义务?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权后,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不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专利权就会丧失 ,发明成果将不再受专利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随时使用 。
法律客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独占权。独占权又称之为“专有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许可实施权。许可实施权,也就是许可使用权,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 ,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 ”)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3)转让权。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转让给他方(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 。专利权的转让 ,使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所有人发生变更,原来的专利权人不再拥有专利权。专利权的转让有两种方式:合同转让与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比如通过买卖 、交换、赠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转让专利权;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 ,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4)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①标记权:指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②放弃权:当专利权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再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时 ,可以用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可以以不缴纳专利维持费的方式自动终止专利权。③诉请保护权:即当专利权被他人侵害时,专利权人享有依法请求司法机关给以保护的权利 。
一 、专利权人的权利
1.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即自己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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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被许可方取得相应的专利实施权并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按照被许可人取得实施权的范围和权限,可以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 ,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专利权人不得向其他人许可实施该专利 ,而专利权人本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或独家许可,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仅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 ,不得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但专利权人本人可以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亦称普通许可 ,即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在许可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权权的同时,还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本人也可以实施该专利;
(4)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或互换实施许可,即指两个专利权人之间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5)分实施许可 ,简称分许可,即专利权人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同时授权被许可人有权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
3.禁止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或者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请求保护的权利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转让专利权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6.在产品上标明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充分公开发明内容的义务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如果专利权人不履行此义务,其发明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
2.缴纳年费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逾期不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即告终止。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 ,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 ,请求恢复权利。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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