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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精神,根据有关法规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含标准价改成本价的价差款,以下简称售房收入)是指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 、事业单位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住房的出售收入 。第三条 售房收入是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性资金,归产权单位所有 ,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地局(房改办)、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实行集中存储、分级管理。第四条 出售自管公有住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分别在武汉市商业银行(原武汉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市商业银行)设立“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直管住房出售收入专户” 、“城市住房基金专户”,用于售房收入的存储和收支核算管理。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出售自管公有住房必须报经同级房地局(房改办)批准 。售房收入必须在收取当日全额存入本单位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 ,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企业售房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售房完毕,各售房单位将售房收入全额存入市商业银行“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的、由该行出具统一印制的售房收入专户存储证实书,报同级房地局(房改办)审核认定 ,作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的必备依据。第六条 自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
(一)提取10%(有电梯设备的可提取30%)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
(二)住房补贴 、提租补贴、单位缴纳公积金补贴支出。
(三)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其他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
企业单位安排使用售房收入 ,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加盖公章后,报同级房地局(房改办)审核。第七条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 、区房地局分别收取,全额存入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直管住房出售收入专户”。
(一)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10%由市房地局集中 ,用于房屋抢险排危等专项支出 。按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二)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90%划缴市、区财政在市商业银行设立的“城市住房基金专户 ”。市、区财政从各自管理直管公有住房售房收入中分别提取10%(有电梯设备的高层建筑可提取30%)建立房屋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为推进房产公司转机建制,市 、区财政集中的售房收入中可提取5%用于房产公司改革支出 。其余75%的售房收入,专项用于住房补贴等住房制度改革支出和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住房支出。第八条 各级房地局(房改办)在批准出售公有住房时 ,负责开具在市商业银行房改专柜存储售房收入的通知书,并连同批文同时抄送市商业银行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房地局按月向同级财政报送直管住房出售收入收、存和收入分解及有关情况,并及时解缴资金 。
市商业银行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房地局(房改办)报送售房收入存、付 、余情况。
市财政局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售房收入管理情况 ,同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存储售房收入的,房地局(房改办)暂停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后补办 。
对违反本办法使用售房收入的 ,市商业银行要暂停支付,并报告财政部门和房地局(房改办)查处。第十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房地局(房改办) 、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收入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并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一条 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县 、新洲县的售房收入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执行武汉市房改方案的中央、省、外地驻汉单位(机构)的售房收入管理 ,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1998年5月1日起实行 。在本办法实行前制定的有关规章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此前出售旧公有住房收入由财政部门会同房地(房改办)部门按此办法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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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找个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 (98)265号文件
1997年省直机关实行住房制度货币化改革,共有640余个省直部门和单位 、省属高校、中央驻济单位参加了房改,解决了15万多户干部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是,也有一些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矛盾集中,部分干部职工反应强烈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去年就把解决房改遗留问题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任务,成立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小组。今年又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标准,对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查。经过全力推进,目前,省直房改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
房改过程中,部分部门、单位在住房分配、调整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出现了违规分配住房 、部分人员超规定面积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由于时间久远情况复杂,处理起来相当棘手。按照相关政策,对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出售时的房改评估市场价补交房价款。目前,省直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处理工作结束,进入后期补交款收尾阶段 。
省机关事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理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问题的申报、受理、出售工作于去年6月结束,省机关事务局共对417个省直单位报送的2818户进行了联网审核,为符合条件的2472户职工通过加价补交超标售房款的方式办理售房手续。目前还有189户购房人员没有交纳购房款,影响了房产证办理进度。
今年以来,省机关事务局 、省财政厅加快补交款工作进度,共补交房款4.13亿元 。对于仍未补交房款的人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通知,规定交款的最后时限为9月1日,对于逾期未交款的,按银行信用卡还款逾期有关规定收取利息。2015年12月31日前仍未办理补交款手续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购买超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相关住房由住房管理单位负责予以清退。对清退住房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和相关部门失职渎职问题,移交省监察厅办理 。
针对省直住宅维修难问题,至2014年4月,省直530余家单位的11.7万余套房改房共计3.7亿余元的维修资金,全部移交济南市房管局管理,解决了省直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长期闲置,危旧房屋维修不便的问题。年初,我省又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作了细致的规定。济南市住房管理部门也针对省直住宅的特殊性,制定了多个具体操作办法,方便省直职工利用好维修资金。
根据省直房改政策,对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论有房与否,均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已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扣除应缴纳房款后剩余部分,以及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在单位房改结束前暂作挂账处理,但由于多数单位至今仍未结束房改,职工补偿挂账资金一直难以兑现,
广大职工特别是一些老职工对此反应强烈。省直有关部门对588个单位申报的28750户职工资料进行了联网审核,审核通过22862户送交省财政厅,为其兑现了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共兑现资金3亿余元。
去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深化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和处理好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驻济省直单位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工作 。截至今年3月,面上工作已经完成,共受理279个单位的兑现申请,经联网审核有18455人符合兑现要求,省财政厅及时兑现了无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补偿。对个别购房价格市场化程度难以界定的单位建购住房,我省确定待集中鉴审后,符合条件的职工便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住房补偿。目前,省财政厅正在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进行鉴审 。
记者了解到,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区房产证全部办结。阳光舜城省直住宅小区建成于2002年,但受土地查封 、开发商经济法律纠纷等影响,该小区2000多户的房产证一直未能办理,群众意见很大。经过一年多辛苦、细致的工作,小区59幢楼2249户中符合条件的省直干部职工全部办结了房产证 。
部分省直单位干部职工表示,省委、省政府破解了十几年没有破解的难题,践行了“三严三实”要求,体现了对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也体现了推进改革的决心和依法行政的担当。
另外,记者还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房改后部分省直单位新建购职工住房的清理整顿也正在推进。我省将严格坚持一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原则不动摇 。对利用部门行政权力和公共资源购买低价商品房,包括动用公共资金 、额外要求降价优惠、修改规划、提高容积率 、欠缴税费等等,均要求其要根据审计结果补缴相应价款。对已作出“交旧房,换新房 ”承诺的干部职工,要求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省级领导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承诺。
目前,省审计厅已对第一批48个省直单位建购的职工住房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正对第二批93个省直单位进行审计调查。省委、省政府要求,在上述问题的整改过程中,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和党的纪律,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必须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清理不留死角,彻底切掉“烂尾”,消除“破窗效应” 。省级
房改房要如何办理房产证
关于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
(98)京房改办字第265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物价局、房地局,各委 、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 ,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1999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 、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搂房取消标准价 ,一律实行成本价
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 、宣武、朝阳、海淀 、丰台、石景山)新建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485元。远郊区县新建楼房的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计算公式 ,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龄折扣 、调节因素、装修设备价、提前付款折扣计算等办法, 均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其中 ,房价计算公式中的标准价高限按成本价的94%计,负担价中的工龄折扣率为0.9%;现住房折扣率下调为1%;提前付款月折扣率为3.15%;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70%计算,未封闭阳台按成本价的50%计算;复式住宅的价格计算按(98)京房改办字第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其它有关政策
1 、 西藏内调人员购房的 ,按京组通〖1997〗78号文件的规定,购房人凭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增加购房优惠,夫妇一方属内调的, 优惠5% ,夫妇双方同属内调的,优惠10%。
2、教师购房的,按(96)京房改办字第075号、(97)京房改办字第057号文件的规定增加购房优惠 , 夫妇一方是教师的,优惠5%,夫妇双方是教师的 ,优惠10% 。
3 、各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计价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 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11元的(合阳台),均以211元计。 4、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每建筑平方米52元 ,交纳方法仍按(94)京房改办字第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未及事宜,仍接《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
四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在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五、1998年12月底前已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按1997年价格售房的单位,备案时间截止到1999年3月底。
六、本通知规定的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1999年12月底 ,房改部门审批各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截止到1999年11月底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全军房改办
房改房指的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形式 ,其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者是成本价出售。
而且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 ,不是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以及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正常情况下办理房产证需要受理日起22个工作日。为了便于市民办理房产证,现将办理房产证的一般程序提供如下:房地产登记一般分为五个程序 ,即登记收件 、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 、收费发证 。
(1)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 。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 ,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 。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 ,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 ,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 ,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 、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 、证明 ,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
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 ,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 ,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首先,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 、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二 ,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 、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 ,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三,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 ,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
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 、《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 、《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 ,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扩展资料
上世纪住房制度改革后,房改房渐次退出历史舞台,但部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仍留有少量的房改房 。这些仍属“公产权 ”的房产有直管公产房与接管房之分 ,都由各地房管所代为管理。其中,直管公产房的产权属政府,不能转让,由房管所收取代管费。
而接管房 ,产权属企事业单位,房管所负责签订租赁合同 、收取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进行房改房销售的初审工作 。因此,房管所的房管员们无疑成了房改房销售方面的“专家”和“第一道把关人”。把关人一旦以权谋私、贪赃枉法 ,无疑要对房改房管理造成危害。
针对滨湖区房管局对房改房管理 、房改房销售初审监管方面疏于防范,缺乏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等问题,滨湖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不久 ,滨湖区房管局下发《进一步规范滨湖区直管公房出售审批、租金调整、台账管理等规定》的文件,明确了前述房改房销售工作“三必须 ” 。
人民网-房改房管理:多少制度在沉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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