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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如果转账备注“此款属于赠予”就不存在债权关系了 。
男女朋友在恋爱交往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约会开销,如果感情甜蜜同居生活 ,则更是可能发生日常生活支出的财产混同。那么对于恋爱期间各项开销的分担就有可能产生矛盾。
法律对于此类开销归属并无强制性规定,尊重双方真实情感的 表达 。但是分手后,此类开销因为并不存在特定的借贷合意 ,一方不能主张另一方返还。
而现实生活中,一方因资金周转、个人消费等债务向另一方借款还债,则因为明确具有借贷合意 ,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出具书面借条,或根据双方关于借贷关系确认的聊天记录,向法院起诉追讨。
总而言之,如果双方在恋爱期间对于款项往来未明确是需要偿还的借贷用途的 ,则不具备借贷合意,只能按照赠与处理 。
恋爱中的出借行为
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债权人是否实际出借了款项,否则借贷关系也不成立。因此分手后如果想要回你向另一方支付的借款 ,必须要能够向法院提供曾经出借的银行转账记录 、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明对方实际接收了你出借的款项。
因此,要做个有心人 ,借款时尽量采用银行转账等“有迹可循 ”的形式,并明确备注“借款”用途,最好让对方收款后出具书面收条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而不要一笔糊涂账,银行流水、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眉毛胡子一把抓,最后自己都不知道到底借给对方多少钱 ,对方当然可能在法庭上不予认可实际收到了你所谓的借贷金额了。
如果无法证明具备借贷合意并且实际出借了款项,那么很有可能就像以上案例判决书所写明的,无法证实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成立,而最终被认定为赠与 ,对方不需要进行返还。
当然,因为无法强有力的证明借贷关系,司法实务中一方可能会以“不当得利”要求另一方返还财产(参考上文《案例2》)。
但是基于恋爱交往的特殊性 ,法院对于双方在交往期间所支付的各项开销,通常不会认定为一方获取的不当得利,而视为双方共同开销或互相馈赠 ,返还主张不会得到支持 。
除非转账给另一方的金额较大,并且发生在“订婚 ”等特殊时期,明显属于附条件或带有结婚目的 ,则法院可能会考虑此类款项往来是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分手后由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则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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