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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本条是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的规定。
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要剥夺这项权利,使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 。由于撤销注册商标的后果将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所以必须慎重。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正当权利 ,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我国商标法确立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和司法审查制度。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制度 。所谓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事人的申请 ,对不服商标局关于商标确权或撤销的决定依法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的法律程序。商标复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标法律对商标复审作出规定,有利于商标审查 、管理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是商标复审的一项重要内容。
具体来讲,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复审的理由 ,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审议评核,做出复审决定,并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 ,结束复审程序 。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所谓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存灭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这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商标法作上述补充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 ,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 ,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可以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 ,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商标确权的公正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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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根据过错的程度 ,如员工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商标维权一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工商举报 ,要求对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司法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要求侵权者进行赔偿 。由于工商举报通常只对侵权人惩罚而不赔偿受害公司。因此企业遇到商标侵权的时候 ,通常选择司法救济,弥补遭假冒、仿冒带来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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