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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达到两个条件即可发起强制要约收购:
1 、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股达到30% ;
2、投资者选择继续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的强制性是建立在收购人选择继续收购的基础上)
《证券法》第81条规定了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上市公司收购交易法本质
收购公司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中国《证券法》的规定 ,收购是指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实质是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根据不同的标准, 上市公司收购 有多种分类方法: 1、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 这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所采用的形式不同来划分的 。 2 、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这是根据收购者预定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来划分的。 3、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 这是根据目标公司经营者与收购者的合作态度来划分的 。 4、善意收购和恶意收购。 这是根据收购人的收购动机来划分的。 5 、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 这是从收购是否构成法律义务的角度来划分的。 6、单独收购和共同收购。 这是以收购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个的人为标准来划分的 。 7、现金收购、换股收购和混合收购。 这是根据对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不同为标准来划分的。 8 、横向收购和纵向收购 。 这是根据目标公司和收购公司是否处于同一行业部门为标准来划分的。
上市公司收购的标的既不是作为法律人格的公司,也不是公司自身所拥有的具体形态的财产 ,而是抽象的表示公司资本份额的股份。这是由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所决定的 。
第一,股份从性质上来讲是股东持有的公司资本的份额,股东对自己的股份享有所有权 ,基于这种所有权,股东对公司享有一系列权利,总称为股权 ,它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两大类。通过前者,股东可以控制公司;通过后者,其可以获取收益。
因此 ,只要取得了股份的所有权,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就可以达到。
第二,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股东自己的财产 ,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无需经过被收购公司的同意,这就使得收购者在不经目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取得其股份成为可能 。由上可见,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和股份的性质决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只能是一种股份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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