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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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科普有关“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 ”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我国新的《合伙企业法》首次引入了有限合伙,但是其中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定亦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使得本土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设立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权益安排亦经常出现僵局,很不利于中国本土私募股权行业的发展 。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是指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设立的一种基金组织形式。其中,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参与运营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 ,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由投资者担任 ,不参与基金的实质管理,并且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资金和管理相分离,对于普通合伙人具有有效的激励作用 。

二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模式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一套适合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从整体上分析 ,基本可以概括为“三个主体、两个协议、一种责任”。三个主体是指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投资对象 。两个协议是指三个主体之间存在的合伙协议、投资协议。而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关键所在。在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获得利润后合伙人之间如何分配 、遭受损失后如何承担责任等条款(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出资1%,有限合伙人出资99%) ,收益分配一般通用“二八定律” 。一种责任是指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仅由担任普通合伙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其出资比例仅占资金总数的1%却负责该资金的经营运作和再投资,出于对投资者和投资基金的安全及保障投资收益方面的保护,普通合伙人被要求必须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应在2至50人之间。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大多由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出资人,其主要功能在于将手中多余的资金交给企业 ,并由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率。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基金执行事务,因而仅以其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以其专业知识全面运营公司的资金 ,并且会依照合伙协议享受一部分收益 。这样就实现了出资人与管理人的有效分离 ,保障了出资人的利益,同时使得合伙企业获得最大化利益价值。

三、有限合伙人的法定权益规定及其完善建议

有限合伙因其灵活性、税收优势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特性,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最常用的组织形式 ,其中有限合伙人权利是维系该类私募基金有效运转的关键规则。我国新《合伙企业法》赋予了有限合伙人诸多权利,担任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人可享受到以下法律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

(一)分红权 。《合伙企业法》第3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收益分配通常都将作为重点条款规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各方形成约束力,对于具体如何设计亦有很大的实务操作空间 。

(二)剩余财产分配权。在有限合伙企业清算解散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规定,剩余资产的分配顺序为:清算费用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所欠税费、企业债务、合伙人之间的分配。对于在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往往会持有一些被投资企业的股份,这些企业未上市或未被收购 ,往往是投资运营出现了问题 ,退出出现困难 。对于这些股份的分配,法律未作明文规定,是以实物直接分配还是变现后现金分配 ,应由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该问题会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因此类股份通常较难转让变现,有限合伙人为保证自己的收益 ,需与普通合伙人协商比较有利的股份分配条款,以变现后现金分配原则为主,如只能以实物分配 ,亦需约定合适的股份估值条件。

(三)解散合伙企业权。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无法单独行使解散企业的权利,除一些法定的解散理由外 ,如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若要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必须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的意见 ,或者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如果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绩不满或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不满 ,或者企业发生其他变化时,现有法律并未赋予有限合伙人可以像公司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提起司法解散诉讼的权利,即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出现僵局时并没有通过司法解散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律途径。

在现有法律下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 ,在事先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时,有限合伙人应尽可能地将其可能预见并对其有利的重大解散事由及条件明确约定在协议中,以期在有限合伙企业并未如其预想顺利发展并获得投资回报时 ,亦可以有充足理由通过解散有限合伙企业而保障其投资本金。

(四)退伙权 。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中,有限合伙人有三种退伙类型。一是《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的约定及特定事项退伙,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的自愿退伙 ,即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有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是《合伙企业法》第78条规定的当然退伙 ,即有限合伙人发生以下情形,当然退伙:(一)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四)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合伙企业法》第79条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一般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均设有固定期限,因而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有限合伙人尚不能进行自愿退伙 。综合对前述退伙方式的分析,在我国《合伙企业法》下 ,有限合伙人只能通过在约定和特定事项发生时才能真正主动行使退伙权,这其中亦需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尽可能详细地约定退伙事由,如企业投资在若干年内尚未退出、企业财务出现若干数额的亏损 、有限合伙人因法律限制不能继续参与风险投资等。

(五)参与管理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 ,普通合伙人垄断性地享有了管理权,同样作为投资主体且出资占较大比重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

因此,对普通合伙人管理权的制衡和监督是有限合伙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措施和赋予其管理权的根本目的 。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不仅是对有限合伙人固有权利的正视 ,更重要的是在普通合伙人管理权垄断之外 ,创立一个平衡点,使得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可以自行调控,达到权利制衡。但是 ,如果片面强调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不但会影响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平衡关系,也可能危及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 ,危害普通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也还会危害有限合伙人自身的利益。因而在赋予有限合伙人管理权的同时,还需通过对其权利应用方向进行指导 ,有效防止“管理权 ”冲突,保障有限合伙能够顺利运行 。

(六)知情权。财务问题是企业经营状况的直接反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及时和有效的获知 ,可以对自身投资保障有及时的判断,并可以做出迅速反应,同时也是对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权的直接约束 ,从积极的角度避免了普通合伙人经营“道德风险”的转化。

《合伙企业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普通合伙人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69条第2款第5项规定,有限合伙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企业法》赋予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范围亦主要集中在财务信息上 ,包括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情况,可以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但是 ,我国对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过于简单,特别是查看信息的费用由谁承担和知情权的具体行使要件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的行使能否得到充分保障 。

《合伙企业法》应借我国《公司法》第33条中对股东知情权强制救济的规定 ,对于普通合伙人拒绝提供的情形,有限合伙人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普通合伙人提供。

(七)对外代表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通常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亦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但是经过授权后,可以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了,。也就是说只要有限合伙人获得了有效授权 ,其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的交易 ,其后果归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会因此承担无限责任和其他赔偿责任,反之无授权下的此类行为 ,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其中“未经授权”却带来很多问题,例如“谁有权授权 ”?是“合伙企业”、“所有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还是“所有合伙人 ”?另外授权范围 、授权的公示方式等问题也模糊不清 ,在适用中必然引起争议,进而影响到责任承担 。因此,应当对授权事项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享有经营权,因此,由普通合伙人作为授权人较为合理 。至于是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还是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授权 ,由于经营权是合伙企业最重要的权利,享有经营权与无限责任直接挂钩,因此 ,由所有普通合伙人授权较为合适。至于表决方式 ,则可由合伙协议规定。

(八)财产份额转让权 。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相对是比较简便的。然而 ,对于转让的效果,《合伙企业法》第24条中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提法,让人不禁疑惑 ,受让人是否就当然有权经修改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人,合伙利益的转让和资格受让是否挂钩?此处的不明晰容易引起很多逻辑上的麻烦和实践上的障碍 。

对此,我国立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 ,将“财产利益”与“合伙人资格 ”的相对分离,即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继承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都应当理解为“财产利益”的转移而非“合伙人资格”的转移,同时也不造成当然的退伙。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所包含的利益可以因有限合伙人的意愿或法律的规定而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利益的受让者仅拥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对合伙事务的管理权与监督权,有限合伙人并不因此丧失其有限合伙人的资格,但有限合伙人死亡或主体资格消灭的 ,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也随之消灭。

(九)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允许在两种情形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对其他合伙人合伙权益的优先购买权:一是《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 ,在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 ,《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主要借鉴于公司法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顺应有限合伙企业的“人合 ”特征。

(十)出质权。《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对照《合伙企业法》第25条的规定,即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 ,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于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明显降低了要求,无需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出质要求的降低 ,充分考虑到私募股权基金中“人合性”的弱化和“资合性”的强化,同时因出质可能导致的合伙权益的转让,基于“财产利益 ”与“合伙人资格”的相对分离的立场 ,很大程度上只会产生有限合伙人变更的可能,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不会造成根本的影响。

(十一)自由交易权和自由竞业权

自由交易权 。《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主要是由有限合伙人处于非管理人和决策人的地位决定的。

自由竞业权 。《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与自由交易权的法理相似,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重大决策并无实质的控制权,且其占有较大比重的出资 ,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一般都不会损害到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因而《合伙企业法》对此的放权十分合理,且有助于整个风险投资基金市场的活跃 ,即使对此要有所限制,亦都留给合伙企业各方自由协商约定 。

(十二)诉权。诉权可分为直接诉权和间接诉权。

直接诉权 。有限合伙协议为合伙人之间具有最高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直接的诉讼主要会集中在普通合伙人是否违反了其信义义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即在我国普通合伙人负有法定的信义义务,只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的交易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的事先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被免除信义义务 。但在实践中,目前尚无此类的诉讼发生 ,举证的要求、诉由、损害赔偿的标准 、诉请在多大程度上会被支持在司法中尚不清晰,是更多的依照合同的理念还是参照公司股东诉讼的标准,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派生诉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第2款第7项的规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但我国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制度过于简单,无具体的执行细则。因此 ,对可以提起派生诉讼的有限合伙人资格、“内部权利用尽”的前提、证明要求 、诉讼费用和最后胜诉费用的承担和分配等各个要件做更明确的规定。

四、有效保护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建议

(一)完善合伙企业立法,保护和满足私募股权投资的需求

《合伙企业法》虽然首次承认了有限合伙,但在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方面仍缺少明确的规定 ,导致实践中亦无明确的指引,因此建议立法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制定和颁布具体的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细则 。

首先 ,应对我国已设立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进行调研 ,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和前瞻性地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制度研究,包括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要件、救济机制 、与普通合伙人义务的对应、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设置等。其次 ,在制度研究可行的基础上,《合伙企业法》在其具体实施细则中相应增加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具体行使规范,赋予有限合伙人有权司法解散企业、有权对违约和违法分配的利益要求索回 ,适当拓宽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范围,允许有限合伙人组建和参与专门委员会 、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已分配利益有权要求返还等,在有限合伙人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亦要辅以一定的权利约束机制。

在具备更明确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法律规定下 ,普通合伙人在向投资人募集资金时,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了基金的大部分投资,并将企业的控制权和管理权交给了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下 ,可以通过行使相关的权利而保证自身的收益,适当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在遵守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获得企业的财务信息 ,并及时了解到企业的其他经营情况 ,同时就涉及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有权向普通合伙人提议或起诉,从宏观上约束了普通合伙人的过度冒险行为,并保证企业不偏离正常的经营轨道。有限合伙人权利安排是否妥当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普通合伙人进行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的成功与否 ,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适当,不仅能维系基金自身的正常有效投资和收益,使投资方获得丰厚回报 ,亦有助于普通合伙人下一轮的基金募集和设立,从而形成一个良性的投资循环。

(二)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框架下,保护有限合伙人权利架构

在现有合伙企业法无明文禁止的情况下 ,只要不影响企业整体利益和外部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应充分尊重企业的自治权,允许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其治理机制和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安排 ,充分重视有限合伙协议作为自治法在调整企业内部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有限合伙人主张的权利应最大范围地体现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并对普通合伙人产生较强的约束力 。

对于现有合伙企业法尚未允许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权利 ,法律应遵循契约自由之原则 ,允许有限合伙投资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只要在不损害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充分认可有限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 ,并在司法实践中认可该等协议之执行效力,承认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就执行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责任和其他权利制约。

通过在有限合伙协议中充分约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如知情权、退伙权、自由交易权等 ,这些有限合伙人权利条款的相互配合,组成投资人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一套核心武器,不仅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而且可以较好的保障投资人在非控制企业管理下作为“消极投资人 ”的利益。同时,有限合伙人还可以通过这些协议条款的绑定,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和冒险行为产生有效的约束和制约 ,保证企业在预设的轨道上发展而基本不偏离投资人最初做出投资的判断 。在法律文件和权利要求上获得更多的权利,正是为了在实际中尽可能少的干涉企业的管理和投资决策和束缚普通合伙人的手脚 。

(三)建立有限合伙人协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风险投资业是一个高风险性行业,从事这一行业的基金管理人不仅要有理论知识 ,更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还要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风险承受能力。而风险投资业由于其特性和要求,信息的透明度较差,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知识 、信息 、经验、精力等的缺乏 ,将基金的管理和投资都交由普通合伙人,很难对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们进行有效的监管,在完善内部有限合伙协议的同时 ,也有必要需要建立一些特定的程序和外部机构来从宏观及整体上规范和监管基金管理人和风险投资活动。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组建风险投资行业协会,作为本地区风险投资行业的自律组织 ,通过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的管理来规范行业,间接维护有限合伙人整个群体的权利 。该类协会应由一些资深的投资专家、财务专家 、法律专家、企业家等组成,主要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以及从业道德管理 ,并为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风险投资的行业协会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定期对风险投资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发放资格等级证书。风险投资能力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组成的综合能力,可以对理论水平、实际运作能力 、获利能力及信用水平、管理能力等多个方面来考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定期考核和评估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亦是一次重要的考验 ,对投资者的投资也起到了一个重要的指导作用 。当然,风险投资行业协会自身也要受到政府的一定的监督,以保证行业协会的考核与评估结果的公开、公正 、公平 ,否则,如果行业协会自身失去了信用的话,其对基金管理人的考核与评估也就失去了意义。

(四)完善有限合伙人权利的司法救济

目前《合伙企业法》所赋予了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对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或损害企业权利的任何第三人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 ,但这些诉讼提起的前提、诉请 、诉讼主体的适格、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的补偿和承担等诸多问题都尚存在疑问,亦导致有限合伙人实际提起诉讼时面临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保证有限合伙人在行使各项权利时享受有效的司法救济,建议我国法院应本着充分尊重表达各方意思自治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精神 ,总结实践经验,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类诉讼的提起做出较为具体和可操作的规定 。

(五)扩大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有限合伙人团体

有限合伙人团体的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到有限合伙人权利的行使 ,机构投资者应逐渐成为该团体的主力军,增强话语权和抗风险能力,在壮大有限合伙人团体的同时提高整个团体的权利保护程度。

投资者进入存在诸多障碍是中国目前私募股权市场不能快速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应当说 ,我国还存在着大量风险投资的潜在投资者 ,比如我国现在的投资基金 、信托基金 、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基金模式,如果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适当的将一定的基金引入风险投资领域 ,会极大地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即使是对于有政府参与的风险投资,也可以参照这一模式解决政府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中国目前的私募股权市场,尽管诸如社保基金、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从资产配置和提高收益的角度考虑希望介入这个市场 ,但均受到所属领域监管政策的限制,还不能大量参与市场化风险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各类基金会担任有限合伙人为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资金还任重道远。未来随着监管问题的解决 ,机构投资者将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大资金来源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应适当调整监管思路,研究和制定允许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 。

五 、结语

有限合伙制现已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主流组织形式,这是与其有利的税负待遇、良好的激励机制、声誉约束的有效性因素分不开的。伴随着本土私募股权基金的热潮 ,并非所有的投资人都能了解有限合伙制的一些基本规则特别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规则,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越位与冲突在实践中还不能很好地协调,导致实践中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转陷入僵局 ,投资人投资风险加大。我国有必要继续加强对有限合伙人权利制度的立法研究 ,扩大商事主体的自治空间,完善本土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配套法律规范,促进私募股权行业 、创新型国家和金融中心的发展 。

股权质押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为了方便大家学习借鉴 ,下面我精心准备了车位转让协议怎么写内容,欢迎使用学习!

车位转让协议怎么写1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见证方:

甲、乙双方在真实、自愿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 _ _ _停车位使用权转让事项 ,达成如下合同:

一、产权约定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停车设施),系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建筑空间,并不属于必要附属设施 ,也未随该建筑地上部分的房屋产权一并转移。上述独立建筑空间并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 。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二、标的

本合同所指停车位,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负 层 号 ,具体停车位置,以平面图确定为准 。

三、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停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至________________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四 、转让价款

1、本合同所指车位使用权转让 ,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付款方式为第 种:

(1)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

(2)分期支付款项。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剩余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全部付清。

2、乙方迟延付款,经甲方书面催告三日内仍未支付完毕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没收定金,并将上述车位使用权另行转让给其他业主 。

五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分别向 公司发出权益转让 通知书 。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担)。

六 、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未尽事项应协商解决。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契约收存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 ,甲 、乙、见证方三方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方: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车位转让协议怎么写2

本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由以下协议当事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

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县)签订 。

协议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东南郡车位使用权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车位的基本情况

1.1本次转让使用权的车位为甲方开发的“东南郡一期”商品房地下车位 ,用途:该车位仅作为停车专用 ,不得另作他用;车位编号为:_____________。(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地下室车位布置平面图);

1.2地下室内墙面为普通水泥砂浆粉刷、涂料刷白,水泥砂浆地面。该车位为划线分隔,无隔断墙、无封闭 ,并由甲方划好车位分隔线;

1.3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没有民事纠纷。

二 、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东南郡一期”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三、转让价款

3.1转让按其座落位置以“个 ”为单位计价;

3.2甲、乙双方约定该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 。(此价款中不包含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协议生效之日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五、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做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5.1逾期在____日之内 ,自约定的转让价款应付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

5.2逾期超过____日 ,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按照转让价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后 ,合同继续履行 ,自约定的转让价款应付次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六 、交付期限与方式

6.1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_____天内将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 。

6.2车位使用权的交付以双方签订车位使用权交接书为标志,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车位使用权交接书 ,视为甲方已完成交付。

七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车位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协议继续履行。

八、使用管理

8.1乙方应遵守停车管理人员指示和车辆停放规则有序停放;

8.2停车场专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全体车位使用权人承担;

8.3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的予以配合;

8.4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停车位的用途,或利用该空间放置易燃 、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体;

8.5如果因乙方车体过大影响其他业主停放车辆 ,甲方有权单方决定为乙方调整车位,乙方应补足相应的费用;

8.6乙方如需将该车位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第三方,应当将转让或出租范围限定于本小区范围内的其他业主;

九 、其他

9.1若根据市政或小区整体规划的需要 ,在不影响乙方对车位的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而在乙方车位前后设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 、管网等公共设施的,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

9.2_乙方签订本协议时 ,视为认可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须同时签署《临时管理规约》及《车位服务协议》等,并严格遵守。

十、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1.1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2本协议经甲 、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协议未尽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地下室车位布置平面图

附件二:车位使用权交接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位转让协议怎么写3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 、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鉴于:甲方和__有限公司于20__年12月13日共同签署的《合作开发花园补充 协议书 》(见附件一)约定:__有限公司将花园地下车库32个车位(见附件二)作价抵扣上交利润,作价标准为每个车位7.2万元,由甲方自行处理变现 ,__有限公司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故甲方对上述车位享有转让和处分的权利 。

一、甲方将位于花园地下车库的B5车位 ,(见附件二)转让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置。

二 、甲方保证对以上车位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甲方确保本协议之附件一、附件二的客观真实,并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甲方确保上述车位产权清晰 ,没有经济和民事纠纷 。

三、甲 、乙双方约定车位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四、乙方须在本协议签定后三日内支付价款,按时划款到甲方银行账户。经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收款银行帐户为: 。

五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将价款划入甲方上述收款银行帐户时即行生效。

六、本协议生效后 ,甲 、乙双方分别向__公司发出权益转让通知书。甲方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车位的落名 、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税费及规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

七、因甲方原因导致上述车位不能办理落名 、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须按转让价款双倍赔偿。

八、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 ,双方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法院裁决。

九、因解决本协议争议产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 、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十、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一 、本协议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 、乙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附:

一、合作开发花园补充协议书的有效复印件

二、车库明细图的有效复印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车位转让协议怎么写4

转让方: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地下车位使用权事宜 ,达成协议如下:

一 、地下车位的位臵 、价格及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将车位C区地下层编号为的个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费元(人民币,下同)。乙方在本协议签定时一次性支付转让费 。(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

二、地下车位交付

1、甲方在乙方付清房款 、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在乙方所购商品房交付给乙方的同时 ,将地下车位交付给乙方使用 。乙方未付清房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地下车位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相应款项后7天内 ,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地下车位今后若需缴纳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由乙方承担,由甲方代为缴纳。

2、双方一致同意 ,乙方在《地下车位使用权交付确认单》上签字,即视为本协议项下的地下车位使用权交付手续完成 。若甲方书面通知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前来办理地下车位使用权交付手续或逾期办理地下车位使用权交付手续的,视为本协议项下的地下车位使用权交付手续已完成。

三、地下车位质量的处理

1 、地下车位的质量以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外观状况为标准。

2、地下车位交付时 ,乙方对地下车位质量(无法使用地下车位的质量安全问题除外)有异议的 ,乙方应书面提出,并给予甲方合理的修复期间,该期间不视为甲方交付迟延 。甲方修复完成后书面通知乙方验收 ,逾期不验收的,视为乙方已验收并完成地下车位的接收。若乙方对修复后的地下车位质量仍有异议的,以地下车位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3、对交付时或交付后发生的导致乙方无法使用地下车位的质量安全问题(不可抗力和非因甲方原因引起的除外) ,甲乙双方产生争议的,以地下车位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

四 、违约责任

1、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则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的 ,甲方有权将此车位另行转让。

2、甲方若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则应每日向乙方支付转让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可提出退此车位。

五 、特别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就甲方向乙方转让1 、地下车位仅作小型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 。不得用任何材料在地下车位上搭建任何临时建筑物,日常使用时应遵循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规定 ,且缴纳相应的管理费用。

2 、乙方拥有地下车位的使用权 ,使用年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至乙方所购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日止,使用年限到期后本协议自行终止。但政府对之另有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国家或政府对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车位使用和权属有特别规定的 ,使用期间应从其规定 。

3、甲方转让的地下车位包括人防工程设施范围内经批准设计用途为停放车辆的部分车位,乙方对此情况已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

4、根据工程施工图的标识,车位区域内(包括人防工程设施范围内经批准设计用途为停放车辆的区域)可能预设了通风 、排水、消防及配电设施、设备会对乙方正常使用车位产生一定的影响 ,乙方已对该情况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5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出于施工方案优化的需要,调整通风、排水、消防及配电等设施 、设备的安装位臵 ,对地下车位的正常使用产生影响的,甲方应在该施工方案调整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天内,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乙方解除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天内退还乙方支付的转让费(不计息),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其他损失。乙方不解除协议的 ,则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6、如因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划或设计调整等原因导致地下车位并不存在或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 ,则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7、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交付地下车位迟延的或无法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 、附则

1、本协议规定使用期限内 ,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的,需征得甲方同意,否则无效。地下车位转让的 ,本协议效力及于受让方,乙方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承受 。

2、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3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 ,乙方执壹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书地下车位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签章):受让方(签章):

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车位转让协议怎么写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__________停放车辆,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地下停车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汽车车位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汽车车位 。

二 、甲、乙双方同意将第一条商定的汽车车位一次性定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此价格中不包含汽车车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车位的销售特征为:[现售车位]/[预售车位]

四 、乙方在签订本合约三天内一次性付清汽车位使用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凭缴费清单领取汽车位使用卡,取得使用权 。如在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全部使用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________%的违约金。

五、乙方所购的上述车位作为车辆停泊专用,不得另作他用,不得任意改变该汽车位的性质、外观 、结构和各类设施 ,若有损坏或由此产生事故,乙方除应负担恢复原状费用外,还应赔偿造成他人的损失并承担后果。日常使用应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车位管理制度 ,且交纳相应管理费用 。

六、乙方使用汽车位停放车辆时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七、乙方所受让的地下车位按有关规定,无法办理产权证 、土地证手续,但享有与所购房屋土地同等年限的使用权(不享有土地使用权);若国家法律政策对地下车库使用权年限作出具体规定 ,乙方所享有的地下车库使用年限按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处理。

八 、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

九、甲方有权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 ,视为认可甲方之委托车位的管理方式 。

十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乙方享有转让、继承的权利,涉及相关手续的变更,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变更协议,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 ,手续费按原车位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二收取。

十一、代政府收缴的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在签订本 转让合同 时按政府有关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收取。

十二 、本合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

十三、本合约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十四、本协议更改无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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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

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 ,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 ,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

(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

我国《物权法》第210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以股票质押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 、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票的名称 、种类、数额、质押担保的范围 、股票 、权利证书移交的时间、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额(股份)质押,质押合同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股份的名称、所代表的出资额 、质押担保的范围、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质人和债权人的姓名(个人)或者名称(法人)及住所。

(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的出质分为股票出质和出资额(股份)出质两种。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 ,应当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票统一托管于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托管于各地的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则应当记载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

(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

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 ,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 ,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律制度对流质的禁止性规定体现在《物权法》第211条中 ,即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关于“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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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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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怀梦
    怀梦 2025年07月18日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怀梦”!

  • 怀梦
    怀梦 2025年07月18日

    希望本篇文章《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能对你有所帮助!

  • 怀梦
    怀梦 2025年07月18日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怀梦
    怀梦 2025年07月18日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是否可以有两个普通合伙人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