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专利纠纷”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专利纠纷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分析:专利纠纷是有关专利的争执 。可表现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和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所发生的争执。后一种争执主要表现为因专利权的行使、维护、转让 、许可而引起的争执。对专利纠纷,当事人可要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些专利纠纷法律规定只能由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不得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 、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 、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哪些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 ,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是指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及其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非法行为。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除本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外,都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对这种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本条规定了如下处理方式: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发生侵权案件以后,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以达成解决争议办法的处理方式。2.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侵权人认为他人侵犯其专利权,不愿协商解决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得以侵权人为被告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级别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专利权属纠纷案件 ,一般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开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行政处理。按照本条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打官司 ”方式来解决争议的 ,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4.行政调解。依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调解的机关,应是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处理的同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内容 ,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调解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这种调解属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民事调解,不是行政处理,应由当事人自愿履行 ,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本条第二款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中证据的提供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1.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按照这一规定,涉及本条规定的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由被诉侵权的人即被告来承担。被诉侵权的人不能提供其同样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充分证据的 ,推定其使用了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法院是中级法院吗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纠纷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有海事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3.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5.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有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
7.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
《法院关于侵犯专利纠纷案件解释(二)》第十八条有哪
知识产权法院并不全是由中级法院管辖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的专业性质及标的额较大等原因 。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级别管辖法院的规定,是在较大的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一审的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其他城市的话,商标侵权纠纷的一审法院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也是 ,经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有若干基层法院主持一审工作。
那么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1 、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2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 ,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注: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审理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1)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4.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件》第十八条 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出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调整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1)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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