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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 、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 ,但是如“混同宣传” 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4 、“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 ” 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权方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进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一 、虚假宣传处罚标准
1、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 、制作方式、性能、用途 、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 、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1.5万元 。
2、有下列事实的,应当分别计算,合并确定罚款的基本标准:
(1)虚假宣传的内容有2项的 ,罚款增加5000元,以后每增加一项,增加罚款5000元;
(2)因虚假宣传行为而发生的经营额达到5万元的 ,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5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罚款1000元;
(3)虚假宣传行为延续的时间达到三个月的 ,增加罚款1万元;超过三个月的,每增加1个月,增加罚款3000元;
(4)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 ,广告费用达到5000元的,增加罚款5000元;超过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 ,增加罚款2000元。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增加罚款比例,从重处罚: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增加20%;
(2)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3)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4)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 ,增加20%的罚款额;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6)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 ,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 ,增加30%的罚款额;
(7)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 ,增加20%的罚款额;
(8)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 、协议、单据、文件 、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9)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10)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罚款的基本标准基数上减小罚款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对工商机关的检查和调查积极配合,在要求的时间内 ,接受询问,如实回答问题,并提供有关帐册 、协议、单据、文件 、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 ,下调20%;
(2)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下调30%;
(3)案件被查处后 ,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解决消费纠纷的,下调20%。
(4)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
有上述情形两个以上的 ,下调幅度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的下调比例不得超过50%。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罚款:
(1)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已经采取措施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应处罚款在2万元以下的;
(2)其他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的情形。
6 、需要突破本规定罚款标准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
7、分局需要适用第四条第(十)项、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二)项的 ,报市局法规处决定。
8、本规定罚款确定的计算公式为:罚款的基本标准额(即:2万元+增加的罚款数额)+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即:基本标准额×增加罚款的比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下调额(即:基本标准额×下调的比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 ,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 、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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