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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债券上市申请。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符合法定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 。目前 ,公司债券在发行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该发行审批权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行使。公司债券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活动 ,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管理,因此,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则由中国证监会行使统一监管权。按照这一分工原则,本条规定,已发行的公司债券 ,其发行人申请该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该申请进行审核。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 ,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有权依法处分在证券交易所内违规交易人员的规定 。
本条规定包括下述几层含义:
(一)承担责任的人员。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责任的人员为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 ,比如清算交割人员等。
(二)承担责任的前提 。即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这些规则主要是,证券集中竞价的交易规则 、会员管理规则、清算交割人员的从业规则等。
(三)追究责任的主体。所谓追究责任的主体 ,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了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时由哪一个机构来追究其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的机构为证券交易所。为什么要由证券交易所来追究其责任呢?其主要原因是,他违反的是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也就是说 ,违反了一个组织规定,这个组织当然有权对其进行处理。违反交易所规则,交易所自然有权处理违反规则的人员 。
(四)追究的具体责任。按照本条规定 ,应当追究的责任为下列二项:一是给予纪律处分。所谓纪律处分,是指行政处分,比如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要求作出检查等 。二是撤销其资格 ,禁止入场。撤销资格是指收回颁发的资格证书,不再承认其具有交易人员资格。资格撤销以后,不能再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需要说明的是承担这项责任的前提是“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给客户或者证券交易所造成很大的损失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反证券交易的有关交易规则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教育仍不改正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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