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 ,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由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缺乏显著性商标注定被驳回,那么商标缺乏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型号的
1、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2 、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3、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型号的;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是指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 、简称、缩写、俗称 。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 、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 、质量、方式、目的 、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 ,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
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其他特点的:
1、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消费对象;
2、指定使用商品的价格;
3 、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
4、指定使用商品的风格或者风味;
5、指定使用商品的使用方式 、方法;
6、指定使用商品的生产工艺;
7、指定使用商品生产地点 、时间、年份;
8、指定使用商品的形态;
9、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 、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商品的销售场所或者地域范围;
10、商品的技术特点;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主要包括:
1、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
2 、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 、字母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
3、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该表现形式的字母;
4、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
5 、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
6、单一颜色;
7、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
8 、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
9、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通用的商贸用语或者标志;
10、企业的组织形式 、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
11、仅由电话、地址 、门牌号等要素构成;
12、常用祝颂语。
关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凌旋]投稿,不代表佳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ljlhy.cn/cshi/202507-646.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凌旋”!
希望本篇文章《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