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 ”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清算公司的清算程序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 、正面回答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登记
4.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5.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6.编制清算报告 ,并报告确认 。
7.注销登记
二、分析详情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
1 、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
3 、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 、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 、地税完税证明 。
7、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 、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 ,报股东确认 。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三、公司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清算?
(1) 、营业执照被吊销
企业如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情况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起的15天内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2)、公司宣告破产
公司如果不能偿还债务而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
(3)公司注销
如果企业主不想继续经营而选择主动注销它 ,也是需要进行清算的。
除了这几种情况之外,法人变成非法人、企业注册地转境外等情况也是需要进行清算的。
公司清算的程序
有限公司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确认; 4 、进行清偿; 5、制定清算报告并报确认; 6、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分析:(一)成立清算组;(二)接管公司;(三)清理公司财产;(四)接管公司债务;(五)设立清算帐户;(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收取公司债权;(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九)处理公司财产;(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十一)制定清算方案;(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十三)提交清算报告;(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 ,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 ,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 ,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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