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网上科普有关“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

网上科普有关“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 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的,应当按照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的时点(包括破产宣告日、债权人会议确定的编报日 、破产终结申请日等 ,以下简称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财务报表 ,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

第五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以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计量 。本规定所称的资产,是指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破产企业)财产 。

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是指在破产清算的特定环境下和规定时限内 ,最可能的变现价值扣除相关的处置税费后的净额。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公开拍卖的变现价值,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资产除外;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最可能的变现价值应当为其决议的处置方式下的变现价值;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限制转让的 ,应当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后的所得作为变现价值。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 。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虑破产企业的实际清偿能力和折现等因素的情况下,破产企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偿付的金额。

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破产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的 ,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资产进行初始确认计量;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对破产宣告日的负债进行初始确认计量;相关差额直接计入清算净值。

第八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资产,应当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后续计量,负债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和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分别进行调整,差额计入清算损益。

第九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资产处置的,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相关被处置资产 ,并将处置所得金额与被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直接相关的处置费用后 ,计入清算损益。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债务清偿的,破产企业应当按照偿付金额,终止确认相应部分的负债 。在偿付义务完全解除时 ,破产企业应当终止确认该负债的剩余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清算损益。

第十条 破产清算期间发生各项费用、取得各项收益应当直接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一条 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应当计算所得税费用,并将其计入清算损益 。所得税费用应当仅反映破产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

第十二条 破产企业因盘盈、追回等方式在破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 ,初始确认计量的账面价值与取得该资产的成本之间存在差额的,该差额应当计入清算损益。

第十三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新承担的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进行初始确认计量 ,并计入清算损益 。

第四章 清算财务报表的列报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向法院 、债权人会议等报表使用者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状况 、清算损益、现金流量变动和债务偿付状况 。

第十五条 破产企业的财务报表包括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 、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企业应当以破产宣告日为破产报表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及相关附注。

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等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 ,破产企业应当根据其要求提供清算财务报表的时点确定破产报表日 ,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 、清算现金流量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

向法院申请裁定破产终结的,破产企业应当编制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及相关附注。

第十六条 清算资产负债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以及负债的破产债务清偿价值。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差额在清算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清算净值列示 。

第十七条 清算损益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收益 、费用。清算损益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资产处置净收益(损失)、债务清偿净收益(损失)、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收益(损失)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第十八条 清算现金流量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货币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 。清算现金流量表应当采用直接法编制 ,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处置资产收到的现金净额 、清偿债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破产费用的现金、支付共益债务支出的现金、支付所得税的现金等。

第十九条 债务清偿表反映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债务清偿情况。债务清偿表应当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按照各项债务的明细单独列示 。债务清偿表中列示的各项债务至少应当反映其确认金额 、清偿比例、实际需清偿金额、已清偿金额 、尚未清偿金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 破产企业应当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破产资产明细信息;

(二)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账外资产明细信息;

(三)破产管理人依法取回的质物和留置物的明细信息;

(四)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的明细信息;

(五)应付职工薪酬的明细信息;

(六)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中已经提存用于向特定债权人分配或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

(七)资产处置损益的明细信息,包括资产性质、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及处置净收益;

(八)破产费用的明细信息 ,包括费用性质 、金额等;

(九)共益债务支出的明细信息,包括具体项目、金额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后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28 号)同时废止。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2 、破产企业清算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附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破产企业的会计档案等财务资料经法院裁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 ,应当在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以比照原有资产、负债类会计科目,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科目 ,并增设相关负债类 、清算净值类和清算损益类等会计科目。破产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级科目下自行设置明细科目 。

(一)负债类科目设置。

1 、“应付破产费用 ”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破产费用。

2、“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类共益债务 。

共益债务 ,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破产企业 ,下同)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清算净值类科目设置。

“清算净值”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报表日结转的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损益类科目设置。

1、“资产处置净损益 ”科目 ,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 。

2 、“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损益。

3、“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按照破产资产清算净值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以及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调整负债账面价值产生的净损益。

4、“其他收益 ”科目,本科目核算除资产处置 、债务清偿以外,在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其他收益 。

5、“破产费用 ”科目 ,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各项破产费用,主要包括破产 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资产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本科目应按发生的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6 、“共益债务支出”科目 ,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相关的各项支出。

7、“其他费用”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之外的各项其他费用 。

8、“所得税费用 ”科目,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费用。

9 、“清算净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结转的上述各类清算损益科目余额。

破产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

二、账务处理

(一)破产宣告日余额结转。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应当根据破产企业移交的科目余额表,将部分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以下新科目 ,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1 、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费用的余额,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

2、原“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 ”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所规定的共益债务的余额,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3、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 ”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 ” 、“股本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 ,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二)破产宣告日余额调整 。

1、关于各类资产。破产企业应当对拥有的各类资产(包括原账面价值为零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已摊销完毕的无形资产等)登记造册,估计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按照其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对各资产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 ”科目。

2 、关于各类负债 。破产企业应当对各类负债进行核查,按照第六条规定对各负债科目余额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清算净值”科目 。

(三)处置破产资产。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 、应收款项类投资 ,按照收回的款项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按照收到的款项 ,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

3、破产企业出售存货、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 ,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 ”科目 ,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4、破产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照收到的款项 ,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发生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 ”科目。

5 、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 ,国家给予一定补偿的,按照收到的补偿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 ”科目 。

6、破产企业处置破产资产发生的各类评估 、变价、拍卖等费用,按照发生的金额,借记“破产费用”科目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 、“应付破产费用”等科目。

(四)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按照相关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破产费用”、“应付共益债务 ”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现金 ”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 ”科目 。

2、破产企业按照经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支付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按照相关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 ”等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3、破产企业支付所欠税款,按照相关账面价值 ,借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

4 、破产企业清偿破产债务,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相关债务科目 ,贷记“现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破产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按照清偿的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 ,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债权人依法行使抵销权的 ,按照经法院确认的抵销金额,借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债务清偿净损益 ”科目。

(五)其他账务处理 。

1、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清查 、盘点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 ”科目 。

2、在破产清算期间通过债权人申报发现的未入账债务,应当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确定计量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 ,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3、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对所有资产项目按其于破产报表日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科目;应当对所有负债项目按照破产债务清偿价值重新计量,借记或贷记相关负债科目,贷记或借记“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 ”科目。

4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 ,作为买入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借记相关资产科目 ,按照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 ”、“应付共益债务”或“预付款项”等科目 ,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其他费用 ”或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作为卖出方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 ,借记“现金” 、“银行存款 ” 、“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转让的资产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 ,按照应缴纳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额 ,借记“其他费用 ”科目或贷记“其他收益 ”科目 。

5、破产企业发生破产法第四章相关事实,破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相关破产资产的,按照追回资产的破产资产清算净值 ,借记相关资产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6、破产企业收到的利息 、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7.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终结日 ,剩余破产债务不再清偿的,按照其账面价值,借记相关负债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

8 、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有已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考虑可以抵扣的金额后 ,应当据此提存应交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9、在编制破产清算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应当将“资产处置净损益” 、“债务清偿净损益 ”、“破产资产和负债净值变动净损益”、“其他收益”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支出”、“其他费用” 、“所得税费用 ”科目结转至“清算净损益 ”科目 ,并将“清算净损益”科目余额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破产改制企业的生产集资款最高法院有何规定

一 、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法律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和“职工集资款”也列为第一顺序清偿 。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新《破产法》”),明确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而关于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则扣除了优先受偿的债权。

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国务院从1994年开始陆续发布了一些行政规范,包括《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 。

1996年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也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对依照这些规范进入破产的企业(我们一般称“政策性破产”)的职工安置给出了超越法律规范的特殊优惠。

在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上明确土地使用权必须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甚至已抵押的土地所有权变现也可以用于偿付职工安置费,并将职工住房及其它社会性资产如幼儿园等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实际清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有所突破。

自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破产法》依然为政策性破产留出了空间 ,规定在该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职工安置的法律与政策两者由于内在的冲突与矛盾,为现实生活中关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 ,尤其是在审理难度上 。因此,对于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有所欠缺,这就需要非常好的处理才能调和两者矛盾。

扩展资料

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 ,六合区法院顺利发放了两家破产企业500余名工人的经济补偿金近700万元。这得益于该院通过网络拍卖实现了破产企业资产变现的价值最大化,从而帮助工人们较快地拿到了补偿金 。据了解,如此处理破产企业的方式在江苏省尚属首例。

2013年8月 ,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南京汇特利服装有限公司这两家大型民营企业因资金链断裂突然停产 ,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500余名职工因失业和欠发工资问题纷纷上访维权。当地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先行垫付工人工资500多万元 、社保80多万元 。

据六合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群介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这两家公司为关联企业,存在资产混同情形 ,故对两家公司进行合并清算。“此次清算为达到资产变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我们第一次尝试用淘宝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并成功以6000余万元的价格成交。

倘若通过传统的司法拍卖渠道处理 ,就要额外付2%的佣金 。”张群表示:“考虑到破产案件审理期较长,资产也正在变现过程中,尚未进入财产分配阶段 ,但工人经济补偿金未能及时兑现,将影响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们决定将已变现的部分资产所得款 ,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

人民网-江苏现首例网上拍卖破产企业优先补偿工人

建设工业集团政策性破产 ,职工是真拿不到赔偿吗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职工集资款与单个职工向企业提供借款的行为不同,一般涉及面很广 ,具有一定程度的企业单方强制性和工人身份附属性 。职工集资款不同于职工投资入股企业的行为,二者存在如下区别:1、从法律性质上看,职工集资款形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 ,而职工投资形成职工对企业的股权,法律性质的不同导致二者的收益方式、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差别;2 、从财务制度上看,职工集资款反应在企业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而职工投资入股行为反应在企业的实收资本科目。如果以下没有特别说明,职工集资款债权指的是职工以取得利息收益为目的而向企业提供借款的行为。

如果是作为对公司投资入股,享有公司利润分红权的 ,则你是公司股东,承担出资限额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或倒闭 ,你的钱是不能拿回来的;如果是借给公司或者公司老板的 ,则可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公司或者老板偿还本息 。

职工集资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具体处理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区分职工集资款与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集资,这种集资行为属于应予取缔的非法金融行为。非法集资不属于《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的优先受偿的债权,在企业破产时只能作为普通债权 ,按比例清偿。集资中既有职工集资又有社会集资的,则应当区别对待 。职工集资款按照《高法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社会集资款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2、正确区分集资行为与投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 ,职工集资款与职工投资有天壤之别,一个优先受偿,一个不能受偿 ,所以应当正确区分 。首先应当尊重事实,以公认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在产生争议时 ,一般以企业对职工的承诺来区分。承诺到期还本息的 ,一般是集资性质;承诺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的,一般投资行为。企业强迫职工入股 ,法院确认该入股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入股金可以参照《高法规定》优先受偿 。

3 、对职工集资款的保护仅限于合法权益,企业许诺职工的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不仅高额利息不能优先受偿,而且不属于破产债权,法院不予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利息部分 ,可以确认为破产债权,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本意不能获得优先受偿,属于普通债权。因为既是职工工资 ,法律也不承认工资利息优先受偿,甚至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仅工资本身属于破产债权 ,并不承认工资利息可以参加破产分配 。职工集资款毕竟具有借贷性质 ,所以可以计息,但所计利息不能优先受偿。由于企业向职工承诺的利息可能五花八门,我认为参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较为合理 ,因为企业已经破产,债权清偿率不会高,以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至于对其他破产债权人过于不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的“工资”包括职工集资款,而《企业破产法》中的“工资”不包括职工集资款,一般只能依照普通债权处理:

1 、由于司法解释的解释对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具体应用所作出的解释 ,在法律失效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也自然失效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在法律已经修改的情况下 ,引用对旧法律的司法解释显然有违法之嫌 。因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不能作为职工集资款债权的法律适用依据。

2、《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文)属于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背景下制定出来的政策性规定。《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该条规定,政策性破产的情况下,该通知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否则 ,根据在我国法律的效力等级大于行政法规,因此在《企业破产法》已经修改的情况下,由于上述通知与《企业破产法》违背 ,该条款除了适用于不能适用。

3、脱离法律规定强调社会稳定和虚无缥缈的“立法宗旨”将导致无法可依 。上述支持职工集资款债权为劳动债权的学者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出发,试图从政策角度说明职工集资款债权定性为劳动债权的合理性,他们忽视了一个前提:任何经济活动都要依法进行 ,脱离法律规定的社会稳定必然导致“多数人的暴政”。仅仅因为涉及面广就能在法律之外进行定性,必然导致恣意专权。而“立法宗旨 ”则是虚无飘渺的“理想国 ”,每个人都对立法原意有不同的看法 。显然 ,以立法宗旨作为适用依据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

4 、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参照规定处理的情况下,不能将职工集资款认定为“工资”。职工集资款本质上属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工资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 ,二者存在很大的区别 。

5、职工权益的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 ,可以通过社会保障 、商业保险等多种方式结合加以解决,试图对现有法律进行曲解和变通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今后,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合企业工会的形式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教育 ,让他们知道破产情况下职工集资款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处理的法律知识,避免在企业破产时因为“依法 ”处理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后 ,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该条规定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主要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企业破产法》关于劳动债权与有特定财产债权担保顺序不一样 ,采用“新问题新办法 、老问题老办法”的处理原则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时的职工集资款债权可以参照工资处理,所以此处“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 ”可以包括职工集资款。因而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 ,债务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的职工集资款债权,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工资处理,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受偿。这样理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亦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 。但在《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的职工集资款不能作为工资处理,只能视为普通债权。

自2000年以来,新破产法草案历经多次修改。在2004年6月财经委提交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中 ,有关企业法人治理的条文已经相当充实 。大体上讲,这些条文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破产程序期间对管理层行为的限制 ,二是对破产程序开始前行为的追究。

目前,新破产法草案已经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次审议。其间,法律委员会对破产法草案做了一些改动 。本文以下的论述和引用的条文 ,均以2004年6月财经委提交常委会的审议稿为依据。至于法律委员会改动后的条文,不妨等到新破产法正式颁布以后再作介绍和评论。

一、破产程序期间对管理层行为的限制

1、接管制度

草案设立了管理人这一法定机构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任命。草案第23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中,第一项就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账册 、文书、资料、印章等” ,接下来还有调查财产状况 、决定内部事务和日常开支、聘用人员、决定营业 、管理和处分财产、接受给付和参加诉讼等职责。为了保证这些职责的履行 ,草案规定了债务人企业的管理层必须承担的一些义务 。草案第18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用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 、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2)根据人民法院 、管理人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经理等职务 。这里所说的“有关人员”,包括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按照国际上使用的术语,上述义务中的前两项为“合作与协助义务 ” ,第三项为“信息提供义务”,最后两项属于“附属义务”。关于合作与协助义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拟订的《破产立法指南草案》(2004年稿)指出:“为确保破产程序可以有效和高效率地进行 ,一些就一定程度内替换或监督债务人作出规定的破产法,对债务人规定了与破产代表合作和协助破产代表履行其职责的一项一般性义务,而有些法律则规定债务人不得作出可能有害于程序进行的行为 。合作义务的一个重要部分将是交出资产控制权以及业务记录和帐册 ,从而使破产代表能够对破产财产实行有效的控制。 ”[8] 关于附属义务 ,该文件指出:“一些破产法在债务人的合作与协助义务之外,还规定了一些附属义务。例如,这些义务(适用于自然人债务人 ,或法人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和董事)可能包括(未经法院或破产代表许可)不得离开其惯常居住地,债务人提出离开或被迫离开其居住地须通知法院或破产代表,必须向破产代表或法院披露所有往来通信 ,以及其他一些涉及个人自由的限制 。对于法人债务人,还可对法人总部的搬迁实行限制,而破产法可以要求取得法院或破产代表的同意。这些限制可能极为重要 ,有助于避免因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离开营业地和董事及管理人员辞职这种通常做法而造成破产程序的中断。这些附属义务如果列入破产法,应当与其基本宗旨和给予合作的一般义务这一种宗旨相应;这些义务也可能受到上述有关人权公约和协定的限制 。”[9]

2、营业事务

在适用重整程序的案件中,债务人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被授权执行营业事务:第一 ,在管理人监督下的自行管理;第二,经管理人聘任负责企业营业事务。草案第70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 ,人民法院批准 ,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1条规定:“无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管理人行使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权 。 ”“管理人可以聘任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营业事务。 ”

在第71条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层在执行营业事务方面更为活跃。这比较接近美国破产法中的“占有中债务人”的概念 。二者的区别在于 ,中国的破产法草案考虑到管理层 “道德风险”问题的难以避免,规定了管理人对债务人的监督权,而美国破产法采用的是“要么由企业自行管理 ,要么由受托人(trustee)接管 ”的模式,所以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时并不存在这种监督 。

草案中适用于管理层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就是重整程序可能终止并转为破产清算。第77条规定:“在重整期间 ,具备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 ,可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 、恶意减少企业财产 、无理拖延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法人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重整计划没有被提请批准的 ,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在前二款规定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应当同时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裁定。 ”该条第1款所列的三种情形,都可能涉及到管理层的事务执行。而一旦重整程序终结,转入破产清算 ,管理层首先面临的是失去现有职位,然后是对其不法行为的追究,以及其他进一步的不利后果 。

上述规定在国际上也不乏先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上述文件指出 ,债务人对企业经营保留控制权的做法“也可能存在弊端,其中包括将重组过程用于显然不可能获得成功结果的情形,拖延不可避免的结局 ,其结果是资产继续流失,而且债务人有可能在控制期间不负责任地行事,甚至采取欺骗手段 ,从而破坏重组和债权人的信心……。其中一些困难可通过采取某些保护措施而减轻,例如要求债务人定期向法院报告程序的进行情况,允许法院在某些情况下指定一名破产代表负责监督债务人 ,让债权人在监管或监督债务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或规定将程序转换为清算程序 。”[10]

3、制裁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如果债务人不遵守其义务,破产法需要考虑应如何加以处理 ,同时要考虑到义务的不同性质和适当的制裁。例如,债务人扣留资料的,可利用某种机制强迫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较为严重的扣留资料情况 ,一些国家实行刑事制裁 。对于违背其他义务的,也可采取类似的做法。[11]

草案在第10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上述限制的相应制裁。例如 ,第152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代表,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债务人和有说明义务的其他人员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 、回答的 ,人民法院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如,第15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 ,债务人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关财务报告的,或者提交不真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 ,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帐簿 、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 、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两款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破产程序前行为的追究

1、债务人经营失败的责任追究

在起草过程中有一种强烈的呼声,要求调查管理层对导致企业破产的经营失败所应承担的责任。2004年6月草案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企业董事 、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违反对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义务 ,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 ,在民事责任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进行高消费和投资活动;自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经理或者其他经营管理职务。

这与2000年草案第156条的不同之处在于:[12] 第一,将忠于职守义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作为一般行为准则写进了条文;第二,将故意和重大过失设定为加重责任的情形;第三 ,采用了资格限制措施。该条文也不同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2条;后者没有采用民事责任和资格限制的制裁措施 。

资格限制是破产法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的一项强有力的措施。早在1986年,英国在新破产通过后,随即出台了《公司董事资格取消法》 ,作为破产法的配套立法于同年12月与新破产法同时生效。我国在1993年《公司法》中也有关于资格限制的规定 。[13]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14] 但是,《公司法》的规定只适用于依公司法登记的企业,而该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的仅仅是关于资格限制的建议权。新破产法草案第151条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 ,并将资格限制作为一项破产法上的制裁措施,置于司法裁判权的掌握之下 。当有关人员违反第151条第2款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担任了被禁止担任的职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作出确认其任职无效的判决 。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4年6月草案第一章“总则”中,第9条增加了一个新的语句:“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5] 这表明 ,强化对造成企业破产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 ,已成为立法者的决心。

2 、程序开始前交易和转让的撤销与追回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指出:“许多破产法都载有从某一特定日期(例如破产程序申请或启动之日)开始在一规定期限(通常称为嫌疑期)内具有追溯效力的规定,其目的在于推翻破产债务人过去作为当事一方参加的交易或涉及在债务人的财产中具有某种效力的以往交易 。这些效力包括减少了债务人净值(例如,通过赠予其资产或以低于公平商业价值的价格转让或出售资产) ,扰乱了同等级债权人之间平等分配的原则(例如,通过向无担保的债权人偿付债务,或向当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尚未得到偿付和担保时本来也属无担保的债权人给予担保)。许多破产法以外的法律也论及这些对破产范围之外的债权人有害的交易。在某些情况下 ,破产代表除了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之外还能适用这些破产法以外的法律 。 ”[16]

在中国的大多数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是长期处于无力偿债的状态,其经营管理人员有充分的时间为他们自己或者为关联企业的利益隐匿或转移财产。这对债权人整体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种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十分常见 ,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指出的:“债务人在走进或被拉进破产程序的时候,人们意识到这种结果不可避免可能已有数日 、数周、数月乃至数年之久 。所以,在预见到破产程序的正式启动的情况下 ,债务人可能背离他们惯常的商业实践,试图抽逃财产以免债权人追索,包括虚假负债、给予个别债权人特殊优待 ,馈赠亲朋好友等等。”[17]

我国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设立了对程序开始前的有害债权人的转移财产实行追回的机制。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 、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已的债权 。”“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实践表明 ,这一规定存在两大缺陷 。第一,案件受理件前六个月的时间太短 。第二,程序开始前的不公平个别清偿被忽略了。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指出:“虽然有各种界定 ,但有三种大致常见类型的可撤销交易,可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找到,并被用作本指南中的讨论基础。这些交易是:旨在挫败、阻止或拖延债权人以使其无法追收债款的交易、压价贱卖交易和与某些债权人进行的可视作特惠的交易 。根据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有些交易可能具有其中一个以上不同类别的特点。例如,就看上去特惠的交易而言,当交易的目的是使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得不到资产或在其他方面妨碍该债权人的利益时 ,以及如果交易是债务人无法在债务到期时偿付债务时或是在给债务人留下的资产不足以进行经营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这种看上去特惠的交易则更可能具有旨在挫败 、阻止或拖延债权人的交易的特点。同样 ,压价贱卖交易当其涉及债权人时也可能是特惠的 ,但是当涉及第三方时,则可能并非如此,而如果明显有阻止、挫败或拖延债权人的意图 ,则应被归入第一类交易的范围 。在此类情况下,破产代表或许能够确定应予撤销的交易属于哪一类,从而可以利用一般适用的证明和嫌疑期要求的差异。”[18]

针对这类交易 ,新破产法草案在第四章“债务人财产”中设立了以下条文。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有关债务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已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有关债务人财产及财产权利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捏造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

第三十六条 因本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 ,管理人有权追回。

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相比较 ,上述规定有如下特点:

第一,抽逃财产和虚假负债行为,为无时限地绝对无效。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这两种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 。在1986年的试行法中 ,没有规定虚假负债行为,而抽逃资产的追诉时限为案件受理前6个月 。

第二,其他的欺诈性破产行为 ,设定为可撤销,其追诉期限延长为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19] 这些行为,一般说来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但在实践中,某项具体交易是否有害于全体债权人和是否需要加以撤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由管理人作出判断和决定。

第三,增加了关于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可撤销的规定,并设定了例外情形 。就一般而言 ,在案件受理前6个月时 ,企业无力偿债的事实已经出现或者已经可以预见。在这种情况下的个别清偿有损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实践中常常有企业先以现有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包括关联企业)进行清偿,然后才申请破产的 。这种行为在本质上违反了公平原则和破产法的集体清偿原则。但是,由于企业在此期间的经营并未停止 ,一些必要的支付,例如支付水电费、为继续生产购进原材料而支付货款等,只要符合“使债务人财产受益 ”的条件 ,都不在撤销之列。

与上述规定相呼应,草案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设立了如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1条相比较 ,[20]草案的上述规定更加明确和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试行法第41条中,“行政处分”是由政府部门决定的。在过去的十几年中 ,对破产企业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案例十分罕见 。由于种种原因 ,政府部门缺乏追究企业负责人行政责任的动机 。此外,该规定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目前还没有针对第35条所列行为的制裁措施。鉴于由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缺乏法理依据 ,新破产法没有规定类似试行法第41条的行政责任 。但是,这并不排除政府在破产法规定的制裁之外对有破产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企业破产法第35条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处罚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这类行为,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涉嫌犯罪的材料 。[21] 这常常使不法行为人得以逍遥法外。而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人民法院能够及时地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制裁。这种制裁不仅使违法者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而且使他们不得不承受名誉和信用上的不利后果 。应该说,它的威慑力是相当强大的。

对于新破产草案第33 、34和35条规定的行为,管理人拥有撤销、主张无效和追回被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一般的私权 ,而是一种法定职权 。因此,管理人负有行使这些权利以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义务。草案第25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管理人违反前款规定给债务人财产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 ,如果管理人应当和能够行使权利追回被非法转让的财产而不作为,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异议或者予以撤换,债权人委员会也可以行使监督权 。如果管理人因违反勤勉义务或忠实义务而导致这些财产不能追回 ,可以按照第25条的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按照草案第161条的规定追究进一步的法律责任。[22]

3、对企业负责人非正常收入和挥霍浪费的追究

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一些人士指出 ,企业负责人非正常获取的财产,尤其是在企业处于困境的情况下获取非正常收入(如高额年薪 、奖金 、津贴、高档住房等)和挥霍浪费、侵占企业财产的现象,实践中比较常见(在国有企业中尤其常见) ,危害很大,需要加以规制。有鉴于此,草案设立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破产企业的董事 、经理及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管理人应当追回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债务人已知或者应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然不合理地开支费用,或者挥霍财产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破产法》的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即将取消,按照国务院2005-2008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安排 ,全国最后2116家企业抢在国家将于2008年关闭政策性破产通道前,纷纷抢搭最后的一趟“末班车 ” 。

国企政策性破产开始进入倒计时,国企或将迎来新一轮破产潮。

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刚刚获得人大通过后的第5天,湖北7家国企踏上了政策性破产的“末班车”。

9月1日 ,湖北省国资委对外宣布:东风轮胎集团公司、湖北蒲纺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行车一厂等7个特困劣势企业,正式通过国家严格审查,获准实施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 。

湖北启程的第一列车

一切来得有些突然。

9月7日 ,记者闻讯赶往武汉自行车一厂,留守的余厂长对于自己的企业被纳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行列的消息感到十分突然。

“我也是前两天才从报纸上得到这个消息的 。”

据介绍,1978年9月正式成立的武汉自行车总厂 ,由自行车一厂 、二厂组成。分别承担28英寸永光牌和26英寸黄鹤牌自行车的生产、组装任务。最好的年份,总产值达到5320万元,利润298万元 。一度是武汉市的创税大户 。

9月1日 ,湖北省国资委对外宣布:东风轮胎集团公司、东风(十堰)轮胎有限公司 、湖北蒲纺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蒲纺三元印染有限公司、武汉市第一针织厂 、武汉自行车一厂、武汉金属压延厂等7个特困劣势企业 ,正式通过国家严格审查,获准实施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与7月26日省国资委披露的名单有所变更的是,荆襄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石煤炭矿务局 、咸宁市化学纤维厂和咸宁卷烟厂榜上无名。

而此时 ,在中国自行车市场上驰骋了28年的“永光 ”自行车早已锈迹斑斑,停止了转动 。“现在只有留守的一部分工人在搞些其它的生产加工。 ”余厂长说。

据湖北省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自1994年国家开始试点以来 ,全省共有585个(全口径统计)项目列入了国家计划,核销国有银行 、金融机构呆坏账和不良债权总计130.6亿元,妥善安置职工59.73万人 ,处置利用资产328.31亿元,减少负债352亿元 。此次被纳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行列的7个企业分布在武汉、十堰、咸宁等3个城市,涉及职工总数23260人 ,可核销国有商业银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呆坏账和不良债权18.94亿元。

按要求,政策性破产的国企破产财产,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不足部分由财政“兜底” ,职工可享受提前5年退休的优惠政策;对大龄下岗职工、双下岗职工、特困下岗职工采取特殊政策,助其再就业。“而且,企业关闭破产方案需经职代会审议的 ,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实施破产关闭 。”

据悉 ,这次上榜的7家,只是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6)4号文件下达后,湖北踏上政策性关闭破产“末班车 ”的第一批国企。“到2008年底 ,湖北省共有31家亏损严重 、扭亏无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将采取非市场化债务清算的方式完成政策性破产。涉及武汉、黄石、十堰等7个市,职工81748人 。”

或将引发新一轮破产潮

8月27日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破产法》最终以157票赞成 、2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表决获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随着这项法律的实施 ,作为国有企业“最后保护伞”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也将于2008年底退出历史舞台。除已列入国务院总体规划的政策性关闭破产2116户国有企业外 ,其余约10万户国企将失去“特殊照顾 ”,这就意味着,今后国企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 ,选择市场化的退出机制 。

据了解,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始于1994年 。到2004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484户 ,核销金融机构债权2370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667万人,消灭亏损源1341亿元。

根据(2006)4号文件精神,国家对政策性关闭破产做了新的总体规划:一是新增1610户拟关闭破产企业 ,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502.6亿元,职工228万人;二是目前已送各国有金融机构审核的拟关闭破产企业,共506户 ,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769亿元,职工123万人。今后三年里,政策性关闭破产2116户国有企业 ,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 ,职工351万人 。

“至于谁将进入政策性关闭破产名单,先由各省上报,全国领导小组然后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核 ,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其重点是: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和资源枯竭煤矿关闭破产;继续做好有色金属困难企业关闭破产的收尾工作。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6年至2008年 。”湖北省国资委有关人士介绍说。

随着2008年关闭政策性破产通道的即将关闭,全国特困劣势企业纷纷抢搭最后一趟“末班车”。有关专家预言,中国或将迎来新一轮破产潮 。

记者从山东省国资委获悉 ,该省列入国家国企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和规划外申报的项目共有66个,涉及职工15.14万人。

上海涉及的破产项目有13户。其中,上海地方企业7户 ,上海汽车总公司接收中国汽车总公司下属企业中的3户,中国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在沪企业3户 。13户破产项目负债总额为36.7亿元,需核销银行呆坏账21.3亿元 ,在职职工总数为24061人。

甘肃省新一轮国企改革目标是:66户国有企业进行政策性破产;四川省在2008年以前拟实施项目52个,集中在煤炭、机械 、丝纺行业,涉及职工12万人。

黑龙江省此次列入计划的145户破产企业共需安置职工30万人 ,核消金融机构债权193亿元 ,拟破产的企业户数、金融机构债权数额、职工人数等项指标将超过此前十年全省政策性破产的总和 。

“因此,国有特困劣势企业实施的政策性关闭破产或将引发新一轮破产潮 。 ”武汉大学的一名教授预言道。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采梦少爷]投稿,不代表佳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ljlhy.cn/cshi/202507-620.html

(183)

文章推荐

  • 以前坐牢3个月现在偷东西被拘留警察叫请律师我怎么办

    网上科普有关“以前坐牢3个月现在偷东西被拘留警察叫请律师我怎么办”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以前坐牢3个月现在偷东西被拘留警察叫请律师我怎么办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为累犯。可以做两件事,一是请个律师,参与诉讼;二

    2025年07月05日
    163
  • 什么叫居间合同协议

    网上科普有关“什么叫居间合同协议”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叫居间合同协议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居间合同的意思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合同特征如下:1、居间合

    2025年07月07日
    168
  • 苏一二腾退补偿标准

    网上科普有关“苏一二腾退补偿标准”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苏一二腾退补偿标准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苏一二腾退补偿标准为35000元一平方米。房屋腾退补偿的计算标准为:(1)房屋腾退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约定补偿

    2025年07月07日
    179
  • 商标的有效期是什么?

    网上科普有关“商标的有效期是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商标的有效期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商标不是注册或者转让过来就永久能够使用的,商标其实和我们的身份证一样,有效期是10年,没10年的话对商标需要进行续费,也就是商标续

    2025年07月07日
    167
  • 未婚生的孩子男方可以争抚养权吗

    网上科普有关“未婚生的孩子男方可以争抚养权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未婚生的孩子男方可以争抚养权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女方未婚先孕,孩子出生后男方是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因为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的关键原则是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

    2025年07月11日
    195
  • 重整程序的特征

    网上科普有关“重整程序的特征”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重整程序的特征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重整制度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程序启动主体多元在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中,程序的启动主体只包括债权人及债务人。与此相对而言,重整程序的主体更加多元

    2025年07月12日
    192
  • 新昌镜岭水库搬迁安置怎么赔偿

    网上科普有关“新昌镜岭水库搬迁安置怎么赔偿”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昌镜岭水库搬迁安置怎么赔偿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水库搬迁人头补偿标准2021库区淹没及工程占地区移民安置,由所在县统一负责实施,除拆迁补偿以外,移民搬迁一次性补

    2025年07月12日
    163
  • 什么是关税、海关与关境?

    网上科普有关“什么是关税、海关与关境?”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是关税、海关与关境?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关税是由国家政储设置的海关对本国进出口商组织的进口商品或出口商品经过其关境时所征收的税收。用高额的进口税来限制进口,保护本

    2025年07月12日
    147
  • 英国和美国为什么对希特勒的侵略采取绥靖政策

    网上科普有关“英国和美国为什么对希特勒的侵略采取绥靖政策”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英国和美国为什么对希特勒的侵略采取绥靖政策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绥靖政策也称姑息政策。一种对侵略不加抵制,姑息纵容,退让屈服,以牺牲别国为代价,同侵略

    2025年07月13日
    164
  • 上海最新的疫情(上海最新疫情报告今天)

    上海昨天疫情新增多少人上海昨日疫情新增本土确诊病例50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450例。财联社3月28日电,上海市卫健委今早(28日)通报:2022年3月27日0—24时,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0例和无症状感染者3450例,其中17例确诊病例和2833例无症状感染者在隔离管控中发现,其余在相关风

    2025年07月17日
    4

发表回复

本站作者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4条)

  • 采梦少爷
    采梦少爷 2025年07月18日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采梦少爷”!

  • 采梦少爷
    采梦少爷 2025年07月18日

    希望本篇文章《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能对你有所帮助!

  • 采梦少爷
    采梦少爷 2025年07月18日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采梦少爷
    采梦少爷 2025年07月18日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