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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是指对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他人。
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 ,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 、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 ,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
商标抢注的表现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中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 、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 ,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 。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 ,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选择不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这是他的权利;如果其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做了大量的广告投入却未申请,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商标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申请商标注册 ,这仅能说明:
1、自主决定导致其顾此失彼;
2 、商标权利意识淡薄。这当然不能给他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在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国家,只要经营主体商标权利意识强烈,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申请商标注册 ,就不会发生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视所有的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为非法的观点,其实质是主张使用取得商标专用权,因而从根本上否定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 ,这与中国《商标法》是相悖的。
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有条件地确认抢先注册他人先使用的商标行为为法律禁止的行为,在坚持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 ,法律对于绝对的申请在先原则作了合理调整。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且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弥补了绝对注册原则的缺陷 ,防止事实上的不公平情况的出现。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 。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 ,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 ,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 ,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 ”。经济利益上吃了亏,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 ,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 ,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 ,则能获得保护 。
(四)权利冲突问题
解决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现行法律已有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 ,并在专利法 、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看,围绕专利权、商标权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分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并不存在谁高谁低、谁强谁弱之分 。如果发生权利冲突 ,就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抢注在我国屡屡发生,但是对于商标抢注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条例,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只要还没有注册,那么商标权利人就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已注册 ,那么就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商标的拥有者,而且还要在五年之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商标恶意抢注的主要表现形式都有哪些?
一 、品牌恶意抢注的应对办法是什么? 1、向 商标 局提出准对该商标的争议。 提争议的前提:必须出示国外品牌推广时间早于该商标在国内被注册时间的 证据 。比如 ,在该商标被抢注之前使用的写有该品牌的发票,和订货单等,以及广告宣传册等 。而且该国外品牌在国内以及国际上已经享有以一定的知名度。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 ,则提争议胜诉的可能性较小,我国施行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2、向商标局提出该国内 抢注商标 的撤销三年不使用。 前提:该国内 商标注册 满三年,并且在三年内没有使用该商标 。 根据 商标法 的规定:注册满三年没有使用的商标 ,可以以撤销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请撤销,若商标注册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不出使用证据,则予以撤销。 3 、重新 注册商标 ,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类似。至于商标的知名度不用过的担心 ,只要产品质量好,注意宣传推广,一样可以取得好的销售额 。商标不一定非要和商号相呼应的。 4、上述两种条件都不符合 ,又必须在国内使用该商标就必须高价转让回来。 二、 商标抢注 都有哪些形式? (一)抢注未注册商标 。 中国商标 法规 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商标注册申请 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中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 ,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 、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中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 。这个范围是有限的 ,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二)抢注注册商标注册 商标权 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 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 ,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 。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 ,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以往由于中国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其在中国所有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一定或较好声誉的商标被他人在该国或地区抢先注册 ,导致我国经营者在该国或该地区不能使用在中国注册的原商标,最终退出该国或地区的市场;或者虽然继续使用该商标并占有市场,但付出了高额的价格以求得对方转让商标所有权;还有的不得不另起“炉灶”。经济利益上吃了亏 ,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内的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在国内抢先注册国外的知名商标的情况也逐渐屡见不鲜。 (三)抢注 驰名商标 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 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 ,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 。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 ,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四)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 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 ,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 外观设计专利 权或 著作权 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商标在现代经济市场和社会环境当中,几乎已经成为了企业立足于消费者心中的第一形象 。从客观角度上来说,很多中小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商标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情况下去申请注册 ,这是可以理解的,不过,也正是因为这种想法 ,使得品牌恶意抢注行为络绎不绝,目前有效的应对办法就是以上四种了。
小康为您解答:
第一,抢注商标数量多,主观恶意明显。
抢注的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抢注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 、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包括权利人以及关联公司)等相同或者近似。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 、代表人或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实施抢注行为的情形 。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为《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和注册的商标。
抢注商标集中的特定领域和特定类型。结合笔者代理类似案件经验 ,一些抢注方所抢注的商标具有共通特点 。
第二,抢注方所处地域、从事行业和经营状况,对抢注商标是否有合理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目前 ,很多抢注方为“自然人 ”,大量抢注了当地知名商标或某一特定行业知名商标,但抢注方并未进行实际使用 ,也无合理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足以见得,抢注方所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为无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恶意抢注当地行业知名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囤积商标的情形 。
第三 ,抢注多枚商标,一旦成功,便会转让并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因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成本相对较低,市场上有一些抢注方抢注了大量商标 ,一旦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或获准注册后,便将抢注商标低价进行转让,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此种行为会进一步扩大抢注商标在市场上的恶劣影响 ,从而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
第四,多次 、重复的实施抢注行为,且曾被认定属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实际上 ,抢注方的恶意抢注行为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多次、重复实施的。如抢注方曾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 、司法判决认定属于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这一方面,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综合考量的要素之一。
因市场上抢注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 ,笔者不可能穷尽各种抢注行为,除了上文所列情形外,还存在其他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 ,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正因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已在积极推进和落实遏制恶意抢注行为,对于合法商标所有人,您在发现此类抢注行为后 ,需要有针对性制定打击思路,从而积极采取确权和维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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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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