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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 ,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以下几种情况: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2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条件更好的一方抚养 。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的义务 。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 、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 、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扩展资料:
1、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 ,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2、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果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的话,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也是不允许夫妻离婚的 。此时产生了争议 ,可以起诉到法院,而法院一般会看哪一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就会将抚养权判给他 ,至于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来尽自己的抚养义务。
参考资料:
按照法律规定,在 离婚诉讼 期间,双方均拒绝 抚养 子女的 ,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双方在 离婚 时可以就子女的 抚养权归谁 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发展的原则进行判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支付相应的 扶养 费 。若是在哺乳期内的子女 ,为了婴儿的健康成长,通常以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 ,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 、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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