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商标权利用尽理论的起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商标权利用尽理论的起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任何一个理论的产生均来自于实践的需要 。实践中,在商标权商品被商标权所有人或被许可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 ,买受人很可能再行销售,如实践中存在的批发零售 、转销等情况。由此问题便产生了。因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买受人对其购买的商标权商品只许使用 ,不得再行销售,否则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样的结果就是,商标注册人完全垄断了商标权商品的销售途径。同时 ,由于买受人是以合法方式购得商标权商品的,也即在购买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一对价对不仅包括商品本身的价值,还包括出卖人为宣传商品商标的费用的分摊 ,即存在于该商品中的商标的价值,在这一基础上再由商标权人垄断商标权商品的销路,限制买受人购买后对该商品的处分 ,对于平衡商标权商品买卖双方的权利和利益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促进自由竞争和市场健康的发展 。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理应在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中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允许买受人继续销售。由此 ,便有人提出了商标权利用尽理论。
这一理论完全解决了买受人继续销售商标权商品的合法性的问题 。因此,为保护买受人的权利,适当限制商标权人的权利,确实应存在商标权利用尽理论。但是 ,在商标权商品出售后,商标权人究竟用尽了哪些权利,是全部用尽还是部分用尽 ,理论上的认识却是模糊的。为澄清这一问题,有必要先明确一下商标法所保护的权利 。
首先,蔡需要确认发函公司是否是蔡销售商品的商标所有人 ,可以通过商标局的商标查询来确认。在确认公司确实是权利人后,如果蔡销售的商品确实是由发函公司生产的,蔡通过合法渠道获得这些商品 ,那么根据权利用尽原则,作为商品的所有人,蔡有权决定再次销售这些商品 ,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蔡销售的商品不是由发函公司生产的,而是由他人模仿发函公司的正品生产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侵权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蔡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关于“商标权利用尽理论的起源”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孝伊糖]投稿,不代表佳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ljlhy.cn/cshi/202507-576.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孝伊糖”!
希望本篇文章《商标权利用尽理论的起源》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商标权利用尽理论的起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商标权利用尽理论的起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