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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申请破产的 ,诉讼程序应该中止,待债务人的财产被接管后,诉讼程序才能恢复。
法律分析
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破产需要提供哪些资料:(1)破产申请书;(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 ,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 、账号、资金等;(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 、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10)债务清册 ,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 、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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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 ,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破产管理人接受的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人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知识产权 、对外的债权、持有的股份和债券以及破产人对外应履行的债务。此外,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将该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及全部账册 、文书、资料、印章 、营业执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和支配 ,破产人原进行的营业活动和诉讼或仲裁事务也应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破产人如不为移交或不为全面移交,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破产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登记造册 ,详细说明财产种类、性质 、原值、现值、保存地点等,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对,对营业状况予以了解掌握 。其中最主要的工作是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 ,收回破产人未收回债权和要求未激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补足出资额,从而为更好地保全破产财产,为随时顺利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作准备。破产管理人独立保管破产财产不受他人非法干涉 ,如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注意义务而使破产财产损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 、代表破产人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 ,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一般来说 ,破产管理人可依法实施以下民事及其它活动:聘任必要的清算工作人员;为清算之目的,继续破产人的营业;参加诉讼、和解或仲裁;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询问破产人等。
4 、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 ,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破产管理人应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 、资产负债表 ,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交给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破产管理人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 ,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分配方式 ,或者兼用两种方式 。如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也可将该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破产财产未经依法处理和分配 ,破产程序不能终结。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式、原则规定的不清楚、不具体,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期限未作规定,这些缺陷有待修改完善。
5 、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 ,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时 ,破产管理人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 ,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 、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 ,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十九条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十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 ,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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