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新著作权法修改”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新著作权法修改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法律分析:1990年9月7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正 。 [4]
2012年3月31日,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截至2012年7月31日。 [5]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有什么限制规定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 ”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
将第九条 、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二、将第三条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修改为“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将第六项修改为:“(六)视听作品” 。
将第九项修改为:“(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三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单纯事实消息”。五 、将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修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
将第七条中的“主管”修改为“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 。六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 ”修改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将“诉讼、仲裁活动”修改为“诉讼、仲裁 、调解活动 ”。
增加两款 ,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 ,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 ,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 、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七、在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翻拍”后增加“数字化 ” 。
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将第一款第十一项 、第十二项修改为:“(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的“**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十三项中的“**或者以类似摄制**” ,第四十七条第六项中的“**和以类似摄制**”,第五十三条中的“**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修改为“视听作品” 。八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 ,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九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 、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 ,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十一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视听作品中的**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按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限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 、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 、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 、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 、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法律分析:第三次。2020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1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 ,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0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中央宣传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关于“新著作权法修改”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怀云]投稿,不代表佳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ljlhy.cn/cshi/202507-469.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怀云”!
希望本篇文章《新著作权法修改》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新著作权法修改”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新著作权法修改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法律分析: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