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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结构与公司治理存在密切的关系 ,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充分发挥负债作用的前提和条件。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有关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 、文化和制度安排。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保证负债的重组功能的实施,即在企业经营破产时,不仅剩余索取权由股东向债权人转移 ,经营管理权也向债权人转移 。这样,债务融资像股权融资一样,既包含着企业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也包含着剩余控制权的配置。
推进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相机控制 目前,由于国有银行对企业或公司债务约束弱化,进而也就弱化了债务对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软性约束的债务是可以不偿还的债务 ,经理人员不用考虑未来现金流入的一部分必须用于偿还债务,也不用考虑过多的债务会导致支付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破产 。因此 ,自由现金流量假说中关于债务对经理人员过度投资进行约束的作用往往无法得到实现。加强银行对企业的相机控制,要满足以下条件:①银行必须具备监控动力;②银行必须具备监控能力,比如信息来源充分、银行具备监控技能;③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通过改革实现资本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建立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银行经理人员的行为 ,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企业。 破产制度是一种偿债保障机制,它不仅可以促使企业自动履债,而且在出现偿债危机时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现行的破产法主要有两方面的缺陷:一是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已很难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操作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 ,由于缺乏市场力量及债权人的监督,破产往往成为债务人逃脱债务的手段,根本达不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标 。因此 ,为了加强负债的治理效应也应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 、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执行分配的法律规定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开始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的其他已取得执行根据或者已起诉的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 ,向人民法院申请就所有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
在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又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国家 ,其破产制度普遍使用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债权人可利用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一般的强制执行从而获得公平清偿 。而我国采用有限破产主义,仅法人可使用破产制度 ,公民和其他组织则无适用的可能。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建立了参与分配制度,旨在将无从以破产制度解决的问题放置个别执行程序中解决。
可见,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宗旨在于弥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陷 ,在公民或其他组织资不抵债时为各债权人提供一条公平受偿的途径 。从而也维护了公平原则,债务人财产应供其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
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制定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的法律规定,均承认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 ,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实现债权。但就具体保护各债权人债权的方式而言,通常有三种主义 。
(一)优先主义,又称质权主义。是指债权人因查封(包括保全程序)的先后而依次取得执行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采这种立法方式 。
(二)平等主义 ,又称分配主义。是指债权人不因查封而取得执行标的物的优先权,其他债权人于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法参与分配 ,依其债权额之比例,公平受偿。法国 、意大利采此种立法例。
(三) 折衷主义,又称团体主义 。是指将多数债权人依时间先后分为不同的债权人团体 ,前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后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同一时期内的多数执行债权人依债权额比例平等受偿。瑞士民事诉讼法是这样规定的。
我国虽未明确规定采取平等主义,但从规定来看,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除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 ,应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并不承认先行的执行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从司法解释而言,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执行债务人必须是公民或其他组织。法人则适用破产制度 。
2、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只有存在数个债权人同时请求同一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并且该债务人财产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时,才会发生法律上的平等保护问题。这就是我国设立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 。
4、数个债权人均已取得执行根据或已经起诉。《民诉意见》第297条对此有明确,但第298条则规定 ,在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附有执行依据。
5 、债权人的债权须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 。参与分配是将债务人财产按照各债权人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均是金钱债权或者已经转换为金钱请求的债权,才能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6、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执行程序中 ,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在满足了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之后,仍有足够的财产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则只须按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逐一执行 ,只有当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才须适用参与分配制度。
6、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至债务人财产被执行前申请参与分配 。
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执行债务的人必须是公民或者其他的组织,而不能是法人,多个债权人都已经获得了执行根据或者债权人已经起诉的情况 ,债权人的财产已经不够能够还清所有的债务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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