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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 ,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 、规章的保护。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 、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 ,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经理、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 、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 ,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 、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建设〔1992〕180号)同时废止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 ,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 ,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 ”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
四 、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1、一般情况下,发改委备案和商务部(厅)核准可以同步操作进行,主要原因是向两大机构所提交的材料几乎-致 。
2 、如果想要提高OD|备案的成功率,则建议先办理由商务部(厅)核准的《境外投资证书》;然后再办理发改委签发的《境外投资备案》;
3、境内企业在境外成立空壳公司 ,不展开实际境外投资业务的OD备案申请是不予通过的。
4、资金证明以提交企业近期三个月的存款证明为准,具体证明开具时间以提交正式ODI备案申请所需材料之日为准。
5、递交的材料一定要实行预提交制; 即:在正式提交申请前,先将准备递交的材料提交至市级商务局经外处审核和提供修改意见 ,根据修改意见,对递交材料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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