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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一批新法新规将陆续施行 ,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中小微企业缴税、最低工资标准、机动车进京 、电动车上路等等,哪一项对你生活影响最大?
* 不得“大数据杀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施行
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将正式施行 。该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 ,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具体来看,针对“大数据杀熟” ,该法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 、公正 ,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11月起可缓缴税款
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其中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 。缓税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预计可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2000亿元左右。
另外,为纾解煤电 、供热企业经营困难 ,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预计缓税总额170亿元左右。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差异化存储规则,连续2年未发生欠薪的 ,新项目存储比例降50%;3年未欠免于存储。前2年内有欠薪的,存储比例增加50%以上;被纳入欠薪“黑名单”的,增加100%以上。同时 ,明确工资保证金只能用于清偿欠薪,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也不得无故查封、冻结或划拨 。
* 京津冀及周边将实施钢铁行业错峰生产
近日 ,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实施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5日。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 、唐山、邯郸、邢台 、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山西省太原 、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 、淄博、济宁、德州 、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 、开封、安阳、鹤壁 、新乡、焦作、濮阳市(含河北省定州、辛集市,河南省济源市) 。承德 、张家口、秦皇岛、临汾 、日照、临沂、潍坊 、泰安参照执行。
* 北京:外省区市机动车六环外行驶也需“进京证 ”
根据北京市发布的《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11月1日起,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北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北京市行政区域道路。对进京通行证采取分类管理 ,其中,不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外进京通行证 ,不限制办证次数及时限;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 、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内进京通行证,每车每年可办理12次 ,每次有效期为7天,与原有进京通行证办理规定保持一致 。
* 北京:骑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将面临扣车罚款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悬挂临时标识(橙色号牌)的电动自行车3年过渡期将于今年10月31日期满,期满后 ,此类车辆不得再上路行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将对11月1日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法扣留,并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逾期6个月未处理的运至解体厂集中销毁。
* 安徽安庆:载人低速电动车未上牌禁止上路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电动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对2021年8月18日前购买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低速电动车设置3年过渡期 ,自2021年8月18日起算 。过渡期内对非标两轮电动车、载人低速电动车实行临时通行标志(标识)
管理。其中,符合条件的载人低速电动车核发临时通行标识的时间为2021年8月18日至10月31日。2021年11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载人低速电动车禁止在道路行驶 。
* 辽宁:沈阳等11个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11月1日起 ,辽宁省沈阳、抚顺 、本溪、丹东、锦州、营口 、辽阳、铁岭、朝阳 、盘锦、葫芦岛等11个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作出上调。月最低工资标准方面,以沈阳为例,沈阳的和平区、沈河区 、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 、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 、苏家屯区由1810元调整为1910元 ,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540元调整为1640元。
* 山东:大幅下调房产 、债权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11月1日起,山东省大幅下调房产类继承、遗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相关公证事项按标的额计费标准平均降幅30%以上 。
此外,大幅降低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合同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3‰下调为2‰;5000万元以上部分由0.5‰降为0.1‰,平均降幅40%以上。
* 海南出台条例优化营商环境:不得以换届为由不履行承诺
《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出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 、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不得擅自变更政策承诺或者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
* 宁夏:取消居民户籍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限制
《宁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者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 。居民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在尊重申请家庭意愿的基础上确定受理地。
* 湖南: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户口统一标准
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11月1日起,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 ,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11月1日之前已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的案件仍按原标准执行。
* 福建:开展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的通知》,福建省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全省通办 ”自11月1日起实施 。“全省通办”适用于省内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即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省的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放宽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和涉港澳台 、华侨及涉外国人的婚姻登记不在此次“全省通办”范围。
* 甘肃: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最高罚一万
《甘肃省反餐饮浪费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其他形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 、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精神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公路交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破除中小企业进入市场的隐形门槛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严禁私设清单 。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 ”管理模式,严禁各地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严禁排斥、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严禁在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环节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许可 、确认等,严禁通过备案方式实施行政许可,以及要求中小企业接受第三方服务、提供第三方证明等前置中介事项。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非禁即入”。
(二)改善市场投资环境 ,严禁区别对待 。积极吸引中小企业参与公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运营,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权益,严禁以不合理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政策。对于PPP项目 ,鼓励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研究大型企业牵头、中小企业参与,共同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 ,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保障中小企业投资项目在征地拆迁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
(三)优化涉企服务举措,严禁怠政懒政。鼓励各地依托门户网站,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发布平台 ,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到 、看得懂、用得上 ”的政策信息服务。畅通中小企业信息沟通渠道,鼓励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深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加大交通运输领域助企纾困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引导中小企业加强人才培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排斥 、限制中小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二、进一步打破中小企业获取项目的围墙壁垒
(四)规范投标条件设定,严禁明招暗定。鼓励参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建立依法必须招标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全链条监管 ,督促招标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对中小企业设置附加条件,严禁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技术、商务条件或者资质 、规模、业绩、奖项要求 ,严禁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 、荣誉奖励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禁限制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严格落实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关键内容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推进远程异地开标评标。
(五)鼓励项目合法分包,严禁违规限制。完善制度规定 ,调整不合理限制要求,鼓励大型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将中标的总承包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包给中小企业 。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积极参与公路工程分包项目。优化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分包业绩录入和审核功能,规范分包业绩录入,加强分包业绩审核 ,强化分包业绩的数据共享和应用。
三、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履行合同的从业风险
(六)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禁违规收费 。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严禁限制保证金形式 ,不得禁止以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减轻中小企业现金流压力。鼓励出台相关政策 ,积极发挥信用激励惩戒作用,对信用评价高的中小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 ,引导建设单位尽量压缩项目结算审核周期,提高中小企业资金回笼速度 。
(七)公平合理制定合同,严禁转嫁风险。严格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审查,严禁设置有失公允、增加承包人特别是中小企业风险和费用的内容 ,临时用地的费用 、责任、义务等应纳入合同条款,降低中小企业征用临时用地风险。发现已签订合同显失公平的,要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实事求是、合规合理调整相应费用。
(八)按期支付企业款项 ,严禁拖延欠付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有关部署,对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工作 ,推动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建立健全工程款支付投诉处理以及监督评价机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严禁降低中期支付比例、延长支付周期和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指导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限期清零,并杜绝新增拖欠账款 。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监督指导,积极推动将落实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考评范畴 ,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推进落实中好的做法、工作成效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章转载自国家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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