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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商标复审 的类型: 1.当事人对 商标 局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 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 注册商标 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 商标续展 申请不服的申请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复审的时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 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 ,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三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 商标代理委托书 》: 委托商标 代理 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 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 2、各类复审申请书: 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 ,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 证据 材料四 、复审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少费用 ,多长时间?
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又被称为“驳回商标的复审 ”,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 ,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 ,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 ,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扩展资料: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个人名义注册需要提供: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名义注册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空白处加盖公司的公章。
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需要带上下面的文件材料:
1 、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 ,提交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5天 。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 ,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复审的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
扩展资料:
商标注册的申请要求:
(依据:《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 ,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 ,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 ,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 、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 ,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 ,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 ,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不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 ,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 ,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 ,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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