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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 、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 ,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
法律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 、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 ,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销售资产管理计划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并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 ,确保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 、期限 ,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编制计划说明书 ,列明以下内容:
(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和类型;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概况、聘用投资顾问等情况;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投资风险揭示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管理人 、托管人报酬,以及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计提标准和计提方式;
(六)参与费、退出费等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费率 ,以及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和义务;
(七)募集期间;
(八)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九)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 、明确、易懂 ,并以醒目方式充分揭示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关联交易的风险 、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八条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在其名称中标明“FOF ”、“MOM”或者其他能够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类别的字样。员工持股计划 、以收购上市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等具有特定投资管理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反映该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管理目标的字样 。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为应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巨额赎回以解决流动性风险,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及其后续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并向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
第十条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名称 、身份信息以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划转至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 。
公司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立案调查,大股东能不能减持
询问函审核一般是要三个月。资产重组一般停牌三个月以上 ,最好通过交易所问询函后才能确定重组成功,所有的都会问询,所以证监会需要三个月以上才公布 ,所以不用着急,也不用担心。
在证监会问函上市公司的时候,公司需要在组织其中的相关方、中介机构对所在地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进行回复 ,回复后,公司股票将在所在地证券交易所 完成,事后,审核后申请复牌 ,届时股票可以复牌交易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中国证监会,缩写为CSRC ,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 ,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该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0月,1995年3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部级直属事业单位;1998年4月与其原上级机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合并为正部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 ,保障其合法运行。
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 ,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 ,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 。中国证监会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显然,中国证监会的是经政府授权的法定监管部门,履行的是法定监管职责 。
在中国证监会内部 ,专门设有期货监管部,该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
期货监管部下设综合处 、交易所监管处、期货公司监管处、境外期货监管处和市场分析处五个处。
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不得进行减持。
法律分析
股东减持是指持股比例较高的股东,包括大股东中股票的大股东。降低持股比例称为减持,对股价的影响远大于中小散户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特种股票减持比例中的股票总数按国内外发行股票的总股本计算。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按大宗交易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股份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减持后应遵守的要求。对于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 ,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需要 ,有利于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惩处证券 、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惩处力度。统一法律适用 ,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 、预测或者投资建议 ,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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