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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是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一个新课题 ,只有认清特点,把握规律,才能抓住关键 ,有的放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这项工作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整体性。网络安全保密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任何局部的缺陷和薄弱环节 ,都会危及整个系统的安全,必须整体设防 。二是对抗性。网络安全保密与网络攻击窃密始终处于激烈的对抗之中,安全保密的标准不会一成不变,防护工作不能一劳永逸 ,必须密切跟踪网络窃密技术的发展。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各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也就是保密处/办)协助本单位的领导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监督和检查。
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 、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 ,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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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怎样才能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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