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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50万元,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 ,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 、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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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开庭日临近 ,杨海鹏的维权举措有了新的形式。
庭审未对案件宣判
昨日的庭审最终未对案件宣判 。
杨海鹏梅晓阳夫妇“蟹妈”案开庭 未能当庭宣判
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孙小林
9月19日晚9点30分,上海郊区的浦江镇,秋风瑟瑟。法庭门口互不相识的人们冻得直跺脚 ,他们在默默地等待杨海鹏 、梅晓阳夫妇(蟹爸、蟹妈)从法庭出来。
他们中很多人已经等了很久,当日下午一点,这场马拉松式的“受贿案”庭审就已开始,到结束时 ,前后持续了8个小时 。
这场官司中,杨并非是主角,其只是上海一个媒体从业人员 ,梅则是杨的妻子,原来是一个园林设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这次梅晓阳被起诉受贿。
起诉书称 ,梅晓阳于2007年起,在任上海园林设计院经营计划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院对外发包设计业务的职务便利 ,收受外协单位总经理胡曙光7万元、俞昌斌消费卡2万,以及谢震纬汇入其信用卡的3万。
梅晓阳方面否认了全部指控 。梅辩称,2万的消费卡为设计院招待时公用 ,谢震纬汇入的3万为“上林 ”的注册资金,而胡曙光的7万,在其是过手,实为某设计家之劳务费。
由于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孰是孰非,还未有定论,但这个案子带来的影响之广泛却不容忽视。
这个金额不大案子 ,调查过程看起来或许并不繁琐,然而,正是这个案子 ,从2010年7月到现在,历经三次起诉,六次开取保候审单子 ,两次开庭取消。
过程的冗长让外界似乎嗅觉到某种“不和谐”,而杨海鹏通过微博平台 、自行调查等方式为妻子申诉,并揭露相关调查中的“黑幕” ,则更让该案复杂程度加深 。
这个案子的奇特之处,在于它已经不是一个个案,而是一群人关注的内容。从微博上到现实中,有很多人支持着杨一家。
杨海鹏自身的努力是个中一大部分 ,这个近1米9的男人为了证明自己妻子无罪,东奔西走 。事情发生之后,杨海鹏不仅通过各种方式来调查相关方的“问题 ” ,也在“微博”上频繁发出相关证据,揭露问题。
“我一直关注他的微博。”一个中年男人在法庭门外说 。他支持杨的看法,从下午两点就打车从徐汇区到浦江镇的法庭来。而这个男人从下午两点到晚上9点多都未被允许进入法庭。
开完庭出来 ,走出法庭的杨海鹏看起来略显憔悴 。他大声说程序不公。旁人劝他先休息下,他把刚刚从法庭拿到的手机开机,看了下说 ,有40多个未接电话和上百条支持他的信息。
史上微博最关注的案件,就是2011年9月19日在上海闵行法院开庭的“蟹妈案 ” 。诸多法律人的微博头像,换上“蟹妈蟹妹”的温情照。
根据《南都周刊》报道 ,“蟹妈案”是指梅晓阳涉嫌受贿案。梅晓阳是上海一家国有园林设计院的工程师,在设计院改制期间,因要跳槽,被检察院指控受贿三笔 ,律师辩护无罪,认为三笔笔笔有着落,是民事行为。梅晓阳之夫 ,是知名法治记者杨海鹏 。杨海鹏在微博上把案件公之于众,并披露上海工商和公安联手办案违法取证,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杨海鹏之女自小喜欢吃蟹 ,称为蟹妹,故杨称蟹爸,梅则蟹妈 ,案件简称蟹妈案。
案件的关注来自三个角度:
1.案件本身争议大 。从报道来看,控辩双方立场迥异,辩方一直持无罪立场 ,控方证据被指非法收集,尤其是无法律依据的“工商局与检察院联动办案”取证。案件事实取决于证据,本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如何,取决于法官的判断。
2.案件的社会意义 。杨海鹏以一人之力 ,直面上海司法,披露内幕。杨海鹏在其微博上陆续透露案件进展,让人看到两个上海 ,地上的冠冕堂皇,地下的内幕重重,而其如堂吉诃德大斗风车 ,要把一切晒在法律阳光下。
3.案件中的真情 。古有缇萦救父,今有海鹏护妻。杨海鹏以苏格拉底的牺牲气概,理性救妻。就如开庭日他的微博“与蟹妈手牵手出发 。蟹妈 ,你是读书人的女儿,你是读书人的妻子,哪怕法庭给我们一杯鸩酒 ,我们俩都要有尊严地饮下。”
庭审于当日下午一点开始,至晚上九点半结束。起诉书指称,蟹妈2007年起,在园林设计院工作期间 ,收受外协单位总经理胡某7万元、俞某消费卡2万,以及谢某汇入其信用卡的3万。蟹妈律师辩称,3万是合建公司的股本金 ,2万是经领导同意的招待客户费用等 。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是上海市检察院二分院的强将。此与海南雷庭非法拘禁案的公诉人如出一辙,即为对付大律师,由上级检察院派检察官参与下级检察工作。但法律上存在的问题是 ,一个人同时兼任上级检察官和下级检察官的双重身份,与《检察官法》不合 。
蟹妈的辩护人是上海知名的严义明律师,而杨海鹏微博表示“鄙人最后悔的 ,是没有请一个外地律师,在法官不批准六人出庭为蟹妈作证时,他可以离席抗议。这六人的出庭 ,关系重大。园林设计院的前院长,可以证明一份去年8月的合同,实际签于今年5月底,乃为蟹妈罗织罪名而作 。而其余证人 ,均可证明3万,7万两笔钱的虚妄。”
法官的表现,则因递条子而变化。审判过程中 ,出现法警递条子给法官的情形,这应是庭下坐镇的领导所为,这是一种很不严肃的行为 。在法庭上 ,法官是最高指挥者,法庭外因素不应影响其独立判断。
前律师李庄在微博中表示“请注意:控方证据的形成时间 、提交时间和证据之间的衔接 ”。旁听的斯伟江律师表示:“法官的问题,前半段不错 ,保持中立 。哪怕常打断律师,都有其的理由。后来审查辩方的证人证言,非常苛刻 ,根据司法解释,检方的证言如果缺乏签名,可以补正后采信,律师的取证没签字居然排除。另外 ,不让辩方其他证人出庭,不合法。法官事先没有排除检方一份证据,居然事先排除辩方多份证据!”
案件中暴露出的工商局与检察院的联动执法 ,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检方说来自上面文件,这个说法不靠谱 ,即使有上面文件,也要符合法律 。杨海鹏微博还透露“庭审结束后,蟹妈看笔录近一小时。律师气坏。庭审中被告人及证人大量关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大量言辞 ,未被记录在案 。蟹妈及律师恢复了部分。”
从目前情况来看,开庭已经完毕,一审如何判决 ,拭目以待。 杨海鹏请求网友,更换这幅“蟹妈 ”与“蟹妹”的照片,以示支持 。来自网络
欲跳槽却被控受贿
呼吁网友给予支持
随着开庭日临近,杨海鹏的维权举措有了新的形式。
庭审未对案件宣判
昨日的庭审最终未对案件宣判。
2011年10月20日上午 ,蟹妈被认定为受贿7万元,获刑4年 。 翟大律师:
作为律师千方百计为委托人开脱是您的职业,不好评价您什么。可是堂而皇之地放到网上喊冤叫屈就有点过了。
根据您的一面之词 ,检察院马佳等检察官程序上有瑕疵是肯定的,软硬兼施虚张声势也是有的 。但这并不奇怪,咱们不是在美国对不对?
同样根据您的一面之词 ,蟹妈同学的所做所为也够瞧的了,您是不是嫌拿的不够多呀?我也觉的少,但这跟有没有罪是两回事吧?
看看您所谓的“真相”是怎么回事 ,这可都是蟹妈同学自己说的:
“总之一定是不能够有任何经济往来。 ”
——这话没错,“朋友”长“朋友”短的糊弄谁呀?
“逢年过节,送点卡给别人 ,别人也送点卡给我,这个有的。 ”
——送点“卡”?我可很少听说朋友之间动不动送卡的。送蛋糕不成吗?
——从“2010年1月份”开始,通过“袋子”“袋子 ”“书”送了7万,收了7万 ,您这不是行贿受贿,难道是藏猫猫?
“没有退正商量,还没有来得及退 ,你们可以找胡曙光做证,这些话我是编不出来的 。”
——又来了,没退就是没退 ,“正商量 ”?您想商量到什么时候呀?另外,没退算什么“隐蔽无罪证据”?
“海鹏有这么多关系,也许招呼打进来 ,我就可以放了。根本没有想到事态这么严重。”
——打什么“招呼 ”?这是什么行为逻辑?甭管进来有没有错,“打招呼”就能出去了?
“我认为我一心为公 。”
——“因为我的价格 ”?您的什么价格让别人赚了那么多钱呀?“一心为公”?!牺牲了什么“私人利益”?拿少了?再说,扯别人有什么用?现在说你的事儿呢!
“我也没去几次。 ”
——“没去几次”也去了几次吧?“变成了一个公共的而不是私人使用的卡”?!谁给变的?赃款大家花了就不赃款了?
以贩卖毒品的收入吸食毒品的 ,就会构成贩卖罪,而怎样判刑,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严重的可能判刑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 、逮捕 ,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单位犯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扩展资料: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已经被实际卖出的毒品数量;第二 ,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但查获部分毒品的;第三 ,已经购买,尚未卖出,也未查获毒品的。范律师认为 ,第一种情形是典型的贩卖毒品,关键是第二 、三种情形中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
第一,以贩养吸的被告人既贩卖毒品又吸食毒品,对于其已经实际卖出的毒品 ,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这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查获的毒品,虽然被告人吸食毒品 ,有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但根据其有贩卖的情形,原则上应将这部分毒品按照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 ,将其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但是,也必须考虑到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被查获的毒品有被被告人自己部分吸食的可能性 。因此 ,在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从宽处理。
司法解释对于此问题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 ,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 ,应当按照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 ,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后,吸食掉其中的一部分的,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 。
同样 ,对于有证据证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已经买入了毒品,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而购买,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毒品被其贩卖 ,亦未查获毒品实物的,如果该毒品的数量在个人合理吸食毒品的限量内,存在被被告人吸食的可能性 ,这部分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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