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称为什么”话题很是火热 ,小编也是针对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称为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1.司法制度的定义: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 、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 、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2.中西司法制度的区别
2.1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 、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 ”理论基础之上的 ,“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 、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2.2组织体系比较:
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 ,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中国而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 、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而在中国 ,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
2.3审判制度比较:
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 ,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 、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
2.3.1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 ,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
1.法官的任职资格。即对法官在业务 、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 ,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依据我国05年制定的法官法 ,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中高级法院的要求更高)。在道德素质上 ,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 ,作风正派。
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 。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 ,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 ,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处分 ”。
3.法官保障制度。即从职业、身份 、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予以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 ,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
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 、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 ,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2.3.2审判方式
在审判方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在庭审中,强调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断 ,是消极的“仲裁者”,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特别重视证据法 。在刑事诉讼中 ,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庭审的作用极大。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 ,采取类似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检、法机关在刑诉中分工负责 、相互配台、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庭审过程中 ,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控诉双方职能相对弱化。法官在法庭调查中成了主要举证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不受起诉方证据的限制;而且在开庭前,受理案件后即进八实质审判阶段。
综上可见,中国司法制度如果只是生搬硬套地学习运用西方的司法制度是行不通的 。只有理性地看待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找准中西方在法文化上的共通点 ,寻找解决两者文化冲突的方法而又保留和发展我国自身法律文化的独特性,才能更好地建设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当然,这也是建设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关于“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称为什么 ”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法光星]投稿,不代表佳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ljlhy.cn/cshi/202507-230.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法光星”!
希望本篇文章《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称为什么》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称为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司法制度形成和运作的社会环境称为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