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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的发生对于司法机关不仅仅是审理问题,对其把握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作为期限 ,另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 诉讼时效 的确定也有助于案件的进一步判决,那么 ,一般情况下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什么?因为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类问题在生活中接触较少 。 特殊时效期间的(期限)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 法规 定的诉讼时效。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 ,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 (1)时效期间不同。有的期间比较长,例如 合同法 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也有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以外的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为2年;还有短于2年的,如 海商法 第257条规定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届满后 ,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 。 (2)时效期间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条第1项规定: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特殊时效 一、短期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三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 环境保护法 》第42条“因 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 诉讼 的时效期间为3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 ,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和技术进 出口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 ,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时效具有强制性 ,任何时效都由法律 、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力,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过了以后不在享有胜诉权,在这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与特殊诉讼时效,因为一般特殊诉讼时效在日常生活中运用较少 ,那么如何计算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限就显得,以上就是对于特殊诉讼时效的回答,由于这类问题较为复杂 ,在实际生活中具体的解决方案可能要依据案件自身具有的特性,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对于特殊诉讼的审理过程较为繁琐,花费的时间比一般诉讼长,因此对于特殊诉讼期限的要有更好的把握时机。
一件事过多久不能起诉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的案由有139种 ,其中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只有8种,其中包括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专利代理纠纷、商标代理纠纷、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保险代理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起诉,但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法律关系安定 ,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
一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
所谓普通诉讼时效 ,是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一般规则,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 ,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
1、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的特殊性,法律上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可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时效要比一般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更长 。
2 、《海商法》《票据法》等也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时效。这些特殊时效有的比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要短,例如,《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 ,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副本之日起计算。”法律设定特别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是根据不同纠纷的法律特点来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 。如果证据比较清楚,法律关系比较单一 ,则一般要求当事人尽快地行使权利。但是对于纠纷比较复杂,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证据不会丢失的 ,就可以适用更长一些的诉讼时效。由于《民法典》中没有对上述特殊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依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特别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因而,特别法上的特殊时效规则仍然应当予以适用 。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学说上又称绝对时效期间 ,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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