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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 ,利用空余时间、下岗或停薪留职期间,又到其他单位上班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 、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
但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 ,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 ,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的立法精神。
需要提醒的是,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招用兼职人员来逃避劳动用工义务 ,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缴纳五项保险、未支付加班费等违法用工现象仍比较普遍 。因此,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谨慎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分析:存在劳动关系,自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 ,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司法审判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基本持肯定态度。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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