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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 ,而非任何结果 。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 、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 ,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 。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 ”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注意: 过失犯罪 的认定要注意两点 。第一,过失犯的客观构成要件。过失犯存在实行行为 ,但其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缓和。第二,过失向故意的转化: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对某种法益产生危险,但故意不消除危险 ,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地,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 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过失 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过失罪有时候是可以进行避免 ,只要当时人的警惕性再高一些,就可以进行避免。对于过失罪的处罚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进行判断。一般来说,过失罪的处罚会比故意罪的处罚降低一些 。且会根据 犯罪嫌疑人 的态度进行酌情处理。
爆炸罪的认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 ,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因此,刑法规定 ,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要件编辑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 ,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一)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过失以放火、决水 、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 。(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主体要件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刑法条文编辑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 、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 、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司法认定编辑二 、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也构成犯罪。(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 ,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 ,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 ,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若干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5.13)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过失的行为相对于故意的行为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很多 ,所以在这些案件的处罚上,都会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 。上述所说的过失的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的安全,如果达到了危害结果才能构成犯罪 ,这是过失犯罪的主要性质。
(一)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划分 两者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 。如果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应按《刑法》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看,该罪是举动犯,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 ,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 。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 ,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二)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区分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这两类犯罪 ,其使用的手段和危害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 。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 爆炸犯罪行为人引发爆炸物或以其他方法制造爆炸 ,造成或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其危害结果是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行为人虽也使用爆炸的方法,但还可以使用其他方法 ,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是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伤亡,而且一般只造成人身伤亡,不造成财产毁损 。因此,行为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爆炸行为 ,选择的作案环境和条件只能杀伤特定的某个人或某几个人,而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分别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爆炸行为虽然指向特定的对象 ,但行为人预见其爆炸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仍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以爆炸罪论处。 (三)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 ,是指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这种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而爆炸罪,在客观方面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在主观方面一一般由故意构成。 (四)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手段破坏公私财产的 ,往往也会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使用爆炸手段故意毁损某项特定的公私财物,其结果也没有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 (五)爆炸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的区分 交通工具 、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的区分从行为方式 、侵犯客体、危害后果来看 ,使用爆炸方法破坏全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本法对此类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 ,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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