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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 ,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 ,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第三条 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第二章 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第五条 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 ,进行统一管理。第六条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第七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 ,并实行统一征地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第八条 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和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挂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要按照就近 、方便、集中、连片的要求 ,搞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选址工作 。第十条 根据省直各单位住房的实际需求情况及济南市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设计划,经省直房委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下达基建投资计划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具体组织建设。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对小区进行精心规划和设计,经省直房委会审定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 ,并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用款计划,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并按计划具体办理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省直房委会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写出报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省直房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自觉接受省财政 、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在坚持统一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前提下,各单位已在建的职工住房继续由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的建房计划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已有地皮的单位只要符合济南市城建规划 ,也可以申请自行建房 。建房计划经省直房委会批准,省计委立项后,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成后 ,优先解决省级机关严重缺房单位和省属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购房职工要在建房前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签定建房合同,并预交30%的购房定金 。房子建成后,按规定的七项因素计算成本价直接向职工出售或以成本租金向职工出租。第十八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购房能力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济南经四路支行和工商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可申请贷款;在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还可向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小区住房的面积及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 ,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职工以成本价购房,住满一年后,即可上市交易;也可在公平价格基础上 ,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折价收购旧房,职工补足差价后,换购新房。旧房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适当维修后 ,出售给其他职工。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负责 。
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北京企业职工取暖费补助标准是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950元。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参照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
自采暖补贴基本补贴为每个采暖季每名职工950元。同时 ,还有多项附加补贴标准,这包括: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每名职工比照京房改办字第078号文件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下表计发;企业和部分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 ,每名职工参照行政和全部补助事业单位职工自采暖补贴附加补贴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其中,经房改部门核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可按核准的面积标准计发 。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基本热价如下:
1、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2、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3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每采暖季 。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九条 本市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 ,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
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 。
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 ,应当与热计量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
第三条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本市供热管理遵循统一规划 、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
本市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 、采暖救助、应急处置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本区房屋行政管理 、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在本区的实施;
(二)负责本区房屋权属管理;
(三)负责本区房屋落实政策工作;
(四)负责本区房屋交易和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区房屋的使用、修缮及房屋设备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协调夏季房屋防汛工作;
(六)负责本区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 、检查工作;
(九)依法调解各种房屋纠纷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十)负责本区房屋档案的管理;
(十一)负责本区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备案工作;
(十二)负责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西城区政府住房保障和改革办公室)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电子政务 、机要交换、保密、音像资料采编 、文印工作;负责领导批示、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值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和工、青、妇等交办的工作。(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人事科。负责本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 、考核及聘用制度的管理;负责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人员综合统计工作 。(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计财科。负责全局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及所属单位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数据审核和报送工作;负责行政性收费及代售印花税的核算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四)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法制科 。负责行政科室执法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组织对本区内的房屋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处理和答复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排查调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受理房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单位经营 、管理、服务活动的检查、监督;负责审批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规模小(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内)的物业项目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共维修资金归集 、使用、管理的监督和纠纷的调解,并负责专项维修资金政策的咨询解释 。处理物业管理服务的纠纷和投诉。(六)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改科。负责本区房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组织本区房改方案的调研、制定和实施工作;负责本区售房款的管理审批工作;负责本区房改售房方案的审批和提租工作的管理;负责本区住房公积金的调整审批工作;负责本区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批工作 。(七)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交易市场管理科。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 、预售备案;负责商品房现售登记过户;责经纪机构登记备案,经纪人从业登记备案,处理对经纪机构的投诉 ,调解纠纷,对经纪机构进行巡检。(八)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权属管理科 。负责本区房屋确权的审查;负责调解处理房屋权属纠纷;负责城市建设征用拆迁前期权属核查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司法协执工作;负责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请示、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决定送达回证工作;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抵押登记 、注销登记等他项权利的审批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的统计报表工作。
(九)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拆迁管理科。负责对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的资质审查、认定、培训和年度审核;负责复核拆迁补偿价格及评估价格;负责本区范围内拆迁的行政裁决 、行政应诉工作,配合有关方面执行强制拆迁;负责组织落实检查拆迁工地的环保措施;负责拆迁数据的统计和拆迁档案计算机管理工作。(十)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科(房屋防汛办公室) 。负责本区房屋修缮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本区房屋防汛工作;负责居民住房装饰装修行为中的投诉工作;负责本区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政府专项拨款工程量完成情况工作;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站的管理工作。(十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负责落实标准租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处理“文革 ”产、代管产 、宗教产、华侨产等房屋落实政策相关工作 。(十二)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发证办(档案室)。负责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私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工作;负责房屋档案及文书档案、会计档案 、人事档案、实物档案、基建档案 、拆迁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光盘档案的收集 、整理、编目、保管 、利用等工作;负责对内部各科室档案整理、归档的指导工作。
(十三)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监察科 。负责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规、政府决定和行政纪律中的问题;负责受理行政机关 、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工作。(十四)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科。依法管理本区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负责本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发放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负责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备案工作 。
(十五)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科。
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类住房的法规政策及宣传工作;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 、公示、配租、配售等工作;负责申请家庭腾退原住房的再分配及后期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全区有关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类住房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信访、举报及投诉;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等政策类住房的数据汇总 、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政策性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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