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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亚洲法律杂志》(ALB)的年度最佳诉讼律师榜单新鲜出炉 ,本次共有15位知名律师获此殊荣 。
01 ?包伟 中伦律师事务所2016年,包律师代表SOHO处理外滩8-1地块相关纠纷;代表喜力控股公司处理其与大富豪商业纠纷;代表上海洛克菲勒集团外滩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处理其与中行借款合同纠纷等。
2014年,荣获汤森路透ALB 2014“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称号。
2015年 ,荣获钱伯斯“全球2015领先律师”称号 。
本科:上海大学文学院法律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先后任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和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长:诉讼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
起点:1991年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1993年获得律师执业证 。
02 ?封映辉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在过去一年里 ,封律师代理了数起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新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等。除了律师的本职工作外,封映辉律师还将多年来形成的办案经验及教训传授给年轻人,曾在河北律协主办的律师初任及中央民族大学的法律诊所授课。
从业26年之久,其经办典型案例被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 。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清华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2006年加入天达前,曾供职于太平洋律师事务所。
特长:诉讼及仲裁法律事务,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及仲裁
起点:1986年河北省司法厅
03 ?傅钢 协力律师事务所2016年 ,傅钢律师全程参与大众点评网诉百度不正当竞争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硕星等公司“奇迹MU ”网络游戏侵害著作权 、侵害商标权;代理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等。
曾主办上海反垄断第一案“书生公司诉盛大网络”垄断纠纷案、“龙之谷”确认不侵权案、土豆系列著作权纠纷案等知名案例。
学术造诣
1 、国内第一本有关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专著《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副主编 。
2、个人专著《动漫产业知识产权管理》。
3、发表专业论文《商标合理使用及其实务判断》 、《困境与出路—DVD专利纠纷的法律思考》等数十篇,并参与多项知识产权课题。
江湖地位
现任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市创意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研究员 。中共市委宣传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沪江网等多家知名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 知识产权、IT法律、网络法 、电子商务
04 黄滔 金杜律 师事务所2016年 ,黄律师代理过的重要案件包括: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申请对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产业进行反倾销调查;代表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再保险合同争议案等。
具有近20年处理国际商事 、海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执业经验,曾先后在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代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案件逾百起 。
2015年,黄滔律师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 ”。
本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金杜事务所争议解决与诉讼组合伙人。曾担任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法律顾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2022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法律主题陈述人。曾作为访问律师在纽约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律师事务所工作。
特长:国际和涉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
起点: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1994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 。
05 刘炯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过去一年里,刘炯律师成功代理了国内第一起由消费者提起的民事反垄断诉讼,中国民事判决在加拿大的首起承认与执行案 ,系争金额高达数亿美元的合同纠纷,多个跨境中英双语商事仲裁案件等案件。
刘律师有着近20年的从业经验,在上海高院 、广东高院、贸仲、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等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均有优异的出庭表现。曾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政策起草出具专业指导意见。
2016年,刘律师被汤森路透评选为“中国律师新星” 。此外 ,还曾被评为全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十大杰出青年律师。
本科:华东政法大学
硕士:复旦大学法学院
江湖地位
现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和吉隆坡区际仲裁中心(KLRCA)的仲裁员以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调解员。
特长:争议解决 、外商投资、房地产及公司并购
起点:2000年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06 刘艳锋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2016年,刘艳锋律师成功代理了采蝶轩和庆丰包子铺最高院再审案、非诚勿扰案、嘀嘀打车案 、恒大冰泉案、雷军电动小米案、中国黄金系列案等大量具有影响的案件 。
此外 ,还曾代理包括“百度”避孕套商标抢注行政诉讼案(2012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 、混淆认定标准的典型案例—巨人公司诉北京银行“小巨人 ”商标侵权案(2013年十佳知识产权案例)等著名案例。
值得一提的是,刘律师在成功完成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运营项目后,又再次中标2022年冬奥会场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学术造诣
1、多次应司法部 、全国律协、伊利、百度等政府 、企事业邀请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讲座 。
2、发表《服务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实证分析——以齐鲁证券案与北京银行“小巨人”案为视角》、《2008年奥运会场馆“水立方”品牌保护及运营》等多篇优秀论文 ,并参与编写多部书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商标诉讼部主任,兼任北京市朝阳律协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主任。长期担任“中国黄金集团” 、“百度 ”、“国家游泳中心”、“万达集团”、“华谊兄弟 ”等公司常年或专项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
特长:知识产权法 、公司法
07 ?孙敬泽 国浩律师事务所世行和IMF中国金融评估约谈的唯一律师。孙敬泽律师擅长引入创新的诉讼思维和策略,多次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综合运用债转股、债务重组等非诉与诉讼手段,涉案金额数百亿元。代理香港拉律达南公司与邱维廉的民事纠纷申诉案,历时十年 ,八次再审,均胜诉 。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国金融学院金融学学士
江湖地位
现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曾供职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和中嘉。曾服务过的金融机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等。
特长:不良资产处置、合同纠纷 、房地产纠纷、疑难的二审、再审
起点: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经理
08 ?孙彦 天元律师事务所孙彦律师曾多次代理当事人处理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如微软公司在国内独立提起诉讼第一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民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中国第一例软件最终用户侵权案—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软件著作权侵权案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件 。
2010年被评为京城首届“十大版权维权律师”。
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选为“十佳知识产权律师”。
本科: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民商法学
江湖地位
现任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 ,兼任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验班硕士联合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特长:知识产权诉讼及争议解决
09 ?杨铭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近年来杨铭律师代理的国内外客户百余起诉讼及仲裁案件,不乏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和关注度的案件。如在被称为中国商标争议第一案的“王老吉 ”商标许可合同案仲裁案中,杨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代理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获得胜诉,成功收回“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在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速腾”汽车产品质量纠纷案中,杨律师代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在全国十余城市参与法院审理320余案,均取得胜诉结果。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加拿大圣克莱尔学院国际贸易管理专业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在加入竞天公诚之前 ,杨铭律师曾在四通集团公司法务部工作,担任公司法律顾问。
起点:2002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
特长:争议解决
10 ?杨培明 通力律师事务所杨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20年的执业经验,近年来代理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数百件 , 如四川省高院一审的涉及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纠纷案件,尤其是代理了十余家公募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处理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数十起资产管理合同 、基金合同纠纷, 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2014年和2016年,两次荣获汤森路透ALB “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 ”称号.
本科: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
江湖地位
现任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选派至英国高伟绅香港分所接受培训及工作 。多次参加律师辩论比赛 ,并获得最佳辩手等各项荣誉称号。
特长:金融、外商投资、涉外经贸合同 、股权投资
起点:1997年开始执业
11 姚克枫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姚律师带领的业务团队为超过一百家大中型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代理的多个案件获得权威机构评选为优秀或典型案例,如首例恶搞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网络剧与综艺节目同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机顶盒网络版权纠纷案 、首例博客告博客名誉权案等。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拍卖从业资格 、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资格 。先后于《人民日报》、《方圆律政》等杂志上发表《利于信息安全流动》 、《娱乐作品名称撞车的分析和应对》等数十篇优秀多篇论文。
2016年 ,荣获“汤森路透ALB2016年客户首选20强律师”大奖。
2015年,被汤森路透ALB评选为“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
此外,姚律师还获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6年十佳优秀案例奖 ,并入选北京专利代理机构等级评定专家(43人) 。
本科:北京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第二学士学位
江湖地位
现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主任、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新浪网、奇虎360、优酷网 、土豆网、今日头条、酷我音乐等多家知名网站 、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特长:公司法、投融资与并购、反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知识产权
12 臧洪亮 环球律师事务所臧律师在公司改制购并、境内外上市 、航空器购租等领域均有代表性的法律服务项目,如华润集团医药板块境内外重组项目、南水北调一期主体工程银团贷款项目、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案件等 。
2014年—2016年 ,曾作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马航MH370中国乘客家属索赔谈判团的副团长,为中国乘客家属提供索赔谈判公益法律服务。
本科:厦门大学法学院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环球律师事务所,兼任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特长:航空法 、建筑与工程、投资并购、重组上市与争议解决
起点:1994年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京)法律顾问 ,1994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
13 赵淑洲 敬海律师事务所国内外公认为中国顶尖的商事律师之一。从业至今,赵律师处理了大量的诉讼和仲裁业务,成功承办了多宗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的案件,在处理海洋工程 、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外商投资及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3年 ,在《亚洲法律杂志》举办的“中国法律大奖 ”评选中荣获中国“十佳诉讼律师” 。
本科: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海运管理与海商法
硕士:中国政法大学
江湖地位
现任敬海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海商部负责人,兼任中国海商法协会法律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同时还是中国首家国际油、油籽和油脂协会(FOSFA)和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的专业性会员。
特长:海洋工程 、国际物流、国际贸易、航运投资 、海商海事、保险
起点:1992年获律师执照执业至今
14 郑艳丽 君合律师事务所郑律师处理的案件标的大都在亿元以上。
拥有20年执业经验的郑艳丽律师 ,其擅长于处理各种复杂的境内外民商事争议,主要涉及国际贸易、外商投资 、公司治理结构和其它民商事领域的复杂纠纷,以及证监会、药监局等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反腐败调查 。
郑律师在担任法官期间获得三等功两次(最高法院授予) ,并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法院学术讨论先进个人”称号。
本科:中国政法大学
硕士:北京大学民商法&伦敦大学国际比较法
博士:北京大学民商法
江湖地位
郑律师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及兼职研究生导师 、全美律师协会(ABA)中国法律委员会执行理事。曾供职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英国EVERSHEDS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特长:境内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境内外仲裁决和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点:1997年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法官
15 邹佳铭 京都律师事务所邹律师是该榜单中唯一一位专职刑辩律师 。
曾作为辩护律师代理李佳明涉嫌故意杀人案,担任曾有焕涉嫌受贿罪一案二审辩护律师。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 ,专著一部。多次接受《人民网》《财新》《新京报》《法治晚报》等媒体采访,为《财新网·观点》专栏作家 。
2015年,荣获ALB评选的“ALB2015年最佳女律师”称号。
博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
博士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江湖地位
现任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高校刑法学硕士导师 。
特长:刑事辩护
起点: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1997年开始执业。
招商策略:股权转让激增的原因、影响和投资机会深度分析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到现在经历了五个阶段,其间颁布了若干的政策 、规章、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 ,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指向了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随着改制的进行,改制后的法人相继成立 、运行 ,由此改制后的企业法人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股权等纠纷也越来越多,诸如职工安置费问题、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章程的效力等等 。在诉讼中,法院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究竟该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若干规章 、政策 ,才能充分维护公司法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能通过法律评判促成规范有序的良好市场竞争环境,巩固国企改革成果 ,这就成为了我们在案件审理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1999年5月国有的某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改制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其职工24人均以政府批准量化给职工的安置费、个人出资(包括公司借款、个人交股金)入股成为股东,平均每人入股金额是7?5万元 ,占股份的3?75%。2000年初,股东之一马某因工作需要调离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章程关于“持股职工调离、辞职 、辞退、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所享有的个人政府安置部分由企业无偿收回 ,个人出资企业回购 ”的约定,2000年4月5日某公司作出《马某个人结帐明细》,将马某个人所交股金及股利 ,除去电话费等,退给马某 。2003年某公司对调离公司的马某等三人的股份平均分给了21个股东,扣除安置费后每人增股0?87万元。2003年9月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第三人。马某认为某公司未经登记的内部章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作为股东不得退股,只能依法转让,某公司依据该内部章程与马某之间的退股是无效的 ,要求确认马某的股东身份及股份7?5万元。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司出现了两个章程,一个是在工商机关登记的章程,另一个是没有登记而是由股东持有的内部章程 。两份章程的区别就在于内部章程规定有持股职工调离、辞职 、辞退、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 ,所享有的个人政府安置部分由企业无偿收回,个人出资企业回购的条款,而经工商登记的章程中没有该条款的规定,其他条款没有区别。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判断公司与马某之间的退股及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分股行为的效力问题 ,而公司退股分股行为又依据的是公司内部章程的效力问题,因此对公司内部章程的效力判断成了审查本案的关键。本案中公司章程出现了登记章程和公司内部章程两份文件,并且章程内容涉及国企改革中对职工的安置费问题和公司法所规定的资本不变原则 。下面分三个问题进行论述。
1.公司与股东之间的退股和分股行为是依据公司章程而为 ,故首先应当对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进行判断。
(1)公司有工商备案的和内部的两份内容不同的章程,如何认定两份章程的效力问题 。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是指导公司行为的准则。对公司章程的性质 ,学术界有三种认识,即契约说、自治规则说 、综合契约和自治规则的综合说。我们认为无论哪一种理论认识其定性都是认可了公司章程是代表股东的意见,均应当是股东之间对公司管理运行的意见的综合 ,股东均对其予以认可并接受约束 。本案中涉及到的经工商登记的章程和公司未经登记的内部章程两份文件,都是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都代表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论两份章程产生的背景和目的如何,我们认为这属于公司股东权限范围内的事,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在两份章程文件内容不相冲突的情况下 ,应当认定两份文件对公司股东均具有约束力,而有所区别的是经工商登记的章程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而公司不能以公司内部章程来抗拒第三人的行为。
(2)内部章程规定对调离公司的职工的安置费无偿收回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某公司在1999年5月进行改制时是采取“先终止、后重组”的程序进行 ,改制方案中明确了终止原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解除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在此基础上由企业职工出资 ,集体购买终止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产权,重组成立某公司 。改制后的职工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39号令规定办理发放了安置费,由此职工身份就发生了质的变化 ,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变成了现在的某企业的股东兼职工的身份,而安置费也就成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经过公司内部章程约定,职工将该部分安置费设定为在“持股职工调离、辞职 、辞退、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 ,所享有的个人政府安置部分由企业无偿收回”的约定,应当认为是职工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条款的约定并不违法,故应当有效。
另外 ,根据国企改革中制定的给予职工安置补偿费的政策的本意看,是国家给予企业改制人员在置换身份成为非国家企业职工后,为保障他们能够有资金开创今后的生活的一项措施 ,他们将用这笔安置费用自谋出路,不再享受国家财政的保障。但是在国企改革进行中出现了本案中的现象即已经领取了安置费用、置换了国企职工身份的人员又被调动到其他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成为了公务员 。且不论该现象的合理与否 ,仅就该部分人员来说,因调动(而不是考取)成为公务员,成为了国家工作人员 ,其生活保障已经不再需要安置补偿金作为谋取生活的必需,故对该部分人员发放安置费就失去了意义。从这个角度分析,对这部分人员享受的安置费的收回又应该由谁来享受和执行呢?应当说该部分资金是属于国有 ,对这一问题国家尚未有明确规定。
(3)内部章程是否能够约定公司有权回购股东股份及向其他股东分股的内容 。
在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阐明了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采用股份制的做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职工出资 ,共同劳动,共担风险的现代独立的法人型企业。并认为职工投资入股的,在职工离开企业时股份不能带走 ,应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理分析,恰好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特性相符合 ,尤其看重的是人的组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内部章程约定的“持股职工调离 、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和被开除的,个人出资企业回购 ”内容 ,是公司股东自主约定的对公司参股人员的限制和约定,体现了公司人合的性质要求,也与国企改革的政策规定精神相一致。
2.公司依据内部公司章程进行的退股行为是否违法公司法的资本不变原则 ,进而判断公司分股行为的效力。
该章程内容的约定是否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即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后公司资本不得抽逃,以确保用该确定的公司资本向第三人承担有限责任 。从本案的事实看,公司与马某之间退股的行为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 ,且双方当事人就退股的手续均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认定退股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单独看该退股行为当然有公司减少股本的嫌疑,但公司行为的连贯性动作是公司将收回的股份向其他的股东平均分配 ,且其他股东均已接受并积极履行了相关的权利义务,首先该分股行为是建立在公司股东合意的基础上,故应认定该分股行为同样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要件 ,再者该分股行为将退股行为引发的减少股本的嫌疑彻底洗刷。总体来看,退股和分股是一个连续性的行为,纵观公司的退股、分股的过程看 ,没有任何抽逃资本资金的意思 、行为和结果的 。在民商法领域,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行为 ,保障交易的安全性。故马某被调到其他单位工作工龄又连续计算的情况下,某企业将马某享有的政府给予的安置费收回是有依据的,而企业将其个人出资的股份收回后又分给其余股东的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退股、分股的行为是否构成股权转让的形式及实质要件。
在上述的分析中,某公司的辩驳观点提到该退股和分股行为应当认定为股份转让行为 。对这一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从股份转让合同的形式及实质要件来分析。
股份转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合同法原理的衡量。但股权又有别于其他物权,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和调整 。因此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给股东和非股东的条件,再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不外乎是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方面。因此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来说 ,只要具备上述四个方面的生效要件,合同就应当成立生效。至于形式上例如是否办理变更登记等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不应以此作为认定转让合同生效的条件 。
本案中某公司作为中介 ,接受了股东的退股,并将退股部分平均转让给其他股东,在实质上完成了股权转让的效果。因此 ,从结果上本案中的退股和分股行为与股份转让合同的效果是殊途同归的。在民商事领域中,当事人的行为方式千奇百怪,然而在世俗生活中我们无法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模式必须与法律规定不二,只能是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包容一切民事行为 。应当说本案的公司股东虽然没有在股权的转让者与接受者之间达成直接的交易 ,但是通过公司退股和分股的形式实现了股权转让的实质效果,创建了的一种新颖的交易形式。在民法领域是应当允许这种交易形式存在的。
在国企改革深入开展中,不少企业已经逐步走向现代法人企业的运行管理道路 ,产生的民事纠纷必然也越来越多 。在我们审理涉及国企改革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纠纷中,遇到很多新型的法律问题,例如股东持股、经营者集团责任股等 ,尤其难免会涉及国企改革中的一些政策性问题,如果忽略这一社会背景,简单地依据《公司法》的原则规定进行审理 ,就会出现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后果。因此,我们在审理案件中一方面要兼顾法律规定和原则。另一方面则必须根据案件情况妥善运用法律原理恰当处理,总的遵循有利于逐步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有利于建立良好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宗旨来处理 ,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18年以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件大幅增加,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国有企业改革“两类公司”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事件的增加,另一方面民企融资增速持续下行 ,股权质押枷锁下民企通过股权转让来寻求出路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也改变了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 减少了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而无偿划转的出现背后代表着国企改革“两类公司”政策的深入推进 ,此外在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的大背景下,部分资方会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从而为并购重组行情蓄力。
核心观点
2018年股权转让的四大特征:(1)整体股权转让的规模和次数明显增加。 2018年以来共发生518起股权转让事件 ,合计交易金额为5321亿元,大幅高于2016年的3500亿和2017年的4100亿的规模 。 (2)民企股权转让的金额和事件大幅增加。 2018年至今,民营企业共272家存在股权转让 ,大幅高于2017年。其中,国有法人作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受让方的股权转让金额和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2018年转让金额为317亿 ,转让家数为35家;远高于2011-2017年平均值 。 (3)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股权转让事件数量增加。 2018年发生控制权变更的事件为87次,为2011年以来的最高值。 (4)股权折价转让的比例有所提升 。近三年看,存在折价情况的股权转让事件大幅提升。 由2017年的80件折价转让事件上升至2018年的157件;折价比例也从56%上升至63%。
出现以上特征的原因及背景: (1)在信用收缩的背景下,上市企业大股东大量通过股权质押寻求融资 ,随着小市值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下跌,质押风险的不断暴露, 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谋求化解质押风险 。 (2)国企改革政策背景。“两类公司 ”带来大量无偿划转。随着改革深化 , 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3)产业集中度提升 。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对市场的影响: (1)改变了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 简而言之就是那些本来需要在二级市场抛售的股票被接盘方吸收,减少了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如化解强行平仓带来的卖盘压力以及减少因直接减持对股价的冲击。 (2)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 ,背后代表着国企改革“两类公司 ”政策的深入推进 。(3)为新一轮的并购重组行情蓄力。 股权转让事件的大量发生有助于推动2019年中小市值行情。主要在于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的大背景下,2019年很可能是并购重组的大年,部分资方可能会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 。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可能带来的投资机会:(1)通过股权转让化解质押危机的公司可能迎来补涨。(2)更换实际控制人后可能面临主营业务的变化。(3)“两类公司”的实施带来的投资机会 。 受益“两类公司”改革 ,目前2家运营公司(诚通集团 、中国国新)已经无偿划转了超过20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帮助优化国有资本运营,或将大大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目录
01
2018年以来股权转让的四大特征
1、 整体股权转让的规模和次数明显增加
2018年以来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事件频频发生 。据我们统计,自2011年以来,股权转让的交易金额和次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以来共发生518起股权转让事件,合计交易金额为5321亿元 ,大幅高于2016年的3500亿和2017年的4100亿的规模。存在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8年共有445家上市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占A股12.5%;大幅高于2017年的283家。
2、 民企股权转让的金额和事件大幅增加
2011年以来 ,民营上市公司转让金额和次数大幅提升。2018年至今,民营企业共272家存在股权转让,大幅高于2017年的160家;2018年转让金额为1927亿元 ,较2017年1616亿元上涨19% 。
其中,国有法人作为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受让方的股权转让金额和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增加,2018年转让金额为317亿 ,上市公司转让数量为35家;远高于2011-2017年61亿的年平均转让金额,8家的年平均转让上市公司数量。
3 、 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股权转让事件数量增加
我们对所有股权转让事件进行统计整理,通过《权益变动报告》判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况。(对于控股股东变更 ,但是实控人不变的情况,尤其是国有企业间的无偿划转,我们将其视为不存在控制权变更)
2018年发生控制权变更的事件为87次,为2011年以来的最高值 ,从占比上来看,发生控制权变更的占A股上市公司的比例为2.44%,是2015年以来的最高比例 ,因此2018年股权转让事件中涉及控制权变更的数量也属于近几年以来最多的一年 。
4、 股权折价转让的比例有所提升
我们分析了股权转让的折价情况,对比2017年和2018年的股权转让数据。
对比规则:剔除未注明转让价格的数据,对比转让价格与首次公告日价格 ,判断是否存在折价出售情况。折价率=1 - 转让价格/首次公告日价格 。
近三年看,存在折价情况的股权转让事件大幅提升。由2017年的80件折价转让事件上升至2018年的157件;同时2017年折价比例为56%,2018年折价比例上升至63%。对比2017和2018年的具体折价情况 ,2018年折价0-20%的事件个数远高于2017年 。
02
股权转让“四大特征 ”出现的原因及背景
1、 市场走势和融资环境——股东通过出让股权寻求出路
2016年至2017年,市场风格偏向于大盘股。大盘指数(申万)从2016年初的2300点上涨至2018年初的3600点,涨幅超过56%;与之相反 ,小盘指数(申万)大幅调整,最高从5800点下跌至2018年10月的2900点。
小市值上市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大股东股权质押不断触及平仓线 。随着质押风险的不断暴露,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谋求化解质押风险。
另一方面 ,在去杠杆的大背景下,信用收缩。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期间,《资管新规》出台后 ,对银行资产端的监管逐渐从“查”正式转向“治”,开始实质性压缩刚性兑付的银行理财业务,部分社融项目开始转正为负。上市企业大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质押寻求融资 。
伴随“金融去杠杆”的常态化 ,政府开始施行结构性去杠杆。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只要还存在由于监管套利所形成的资金空转,金融去杠杆就仍需继续。因此在短期内 ,民营企业仍然较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 。另一方面,A股市场遭遇“黑天鹅 ”,股价受挫 ,导致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触及平仓风险。在质押风险叠加市场情绪低迷,A股持续下跌背景下,大股东只能通过股权转让寻求出路。
2 、 国企改革政策背景——“两类公司”带来大量无偿划转
随着改革深化,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 。国务院自2014年提出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设以来 ,不断扩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范围。2017年下半年,地方国资委纷纷改建和组建国资投资、运营公司。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改革方向,推进 “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 ”建设,明确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从“管资产”向“管资本”方向转变 。
自2014年两类公司试点启动以来 ,已经在10家中央企业开展试点,同时在122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试点。目前的10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主要包括了2家运营公司(诚通集团 、中国国新)和8家投资公司(开发投资公司、中粮集团、神华集团 、宝武集团、中国五矿、招商局集团 、中交集团和保利集团)。
从公司的运作模式来看,两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均在打造自己的基金系 ,通过发起设立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并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到国有资本的投资和运营中,实现资源整合、结构调整及优化产业布局 。目前两公司已经成立的基金总规模近9000亿元。这些基金为国企改革提供了融资的新渠道 ,同时通过参与中央企业的IPO、市场化债转股 、股权运作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等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
尤其在A股下跌导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暴露的情况下,各地国资运营公司对上市公司施以援手,以纾解上市公司流动性压力。
3、 企业经营环境——产业集中度提升
我们对比了统计局公布的利润总额累计同比和利用利润总额累计值计算的同比,在2017年8月以来 ,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累计同比 ”和“累计值同比”出现了严重的偏离,而且这一差值越来越大 。2018年10月,利润总额累计同比为13.69% ,而利润总额累计值同比为-11.59%。
事实上,统计局公布的利润总额累计同比是规模以上(年收入2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而随着企业盈利特别是中小企业经营情况的波动 ,部分营收规模降至规模以下的企业则被剔除了统计范围,而“累计同比”是按照可比口径计算,意味着可比口径下增速尚可 ,但大量退出统计范围的企业经营出现了恶化,背后代表着产业集中度的提升。
03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对市场的影响
1、 改变了股票市场的供求关系
股权转让为市场供求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式,从转让方角度 ,大股东减持或股权转让作为市场的供给端;从受让方角度,国资接盘或者引入战略投资者,作为市场新的需求端,而股权转让事件的大量发生使得微观股票供需出现了一些变化 , 简而言之就是那些本来需要在二级市场抛售的股票被接盘方吸收,减少了二级市场的抛售压力 。
(1) 化解强行平仓带来的卖盘压力
伴随“去杠杆 ”的不断深化,民营企业融资难导致大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来获得融资 ,但受市场波动,出现了大量股权质押风险,而大股东一旦资金链紧张就会导致股权质押风险实质性暴露 ,带动股价下跌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大股东的资金压力,而在外部资金无法驰援的压力下,寻求股权转让来化解股权质押危机成为了为数不多的方法之一 ,并且通过这样的方法化解危机具有几大好处: 第一,市场因股权质押风险带来的抛售压力减少;第二,新的接盘方可以给市场带来新的想象空间。
2018年股权转让一共518起 ,其中大股东质押比例为100%的共30起,质押比例超过50%的共232起。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公司质押比例的提高,大股东的质押比例也通道上移 。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化解了部分质押风险 ,例如:
上市公司质押比例最高的为印纪传媒80.71%,其大股东质押比例为98.46%;2018年1月,印纪传媒控股股东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安信信托 ,以化解其面临解压的质押风险。
另一方面,地方国资接盘,对于民营企业而言 ,在“去杠杆”的大环境下,取得政府信用背书,方便企业融资。前文我们统计过 ,2018年民营企业转让给国有法人的股权转让事件共40起,大股东质押比例超过50%的35起 。例如:
永清环保质押率为63.33%,大股东质押率为99.36% ,其大股东通过向地方国资平台湖南金阳投资集团转让质押股权,一方面化解了部分股权质押风险同时并未改变公司大股东控股情况,另一方面为公司引入新的国有资本战略股东,从而优化和完善股东结构 ,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高公司资信等级。
(2) 减少因直接减持对股价的冲击
除了因为股权质押风险暴露带来的被迫转让,对于那些具有资金需求而需要减持的重要股东来说 ,在今年的市场环境下,相比于二级市场直接减持,股权转让可能是更优的选择。 从数据上来看 ,2016年总减持规模为2597亿元,而2018年减持规模仅为1735亿元,如果股东在股价下跌的情况下进行减持 ,或将造成股价进一步下跌, 因此股东不如将股权折价转让给实力较强的受让人,资本市场反而会给出想象空间 ,对于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能是双赢的局面 。
2 、 “无偿划转”激发国有企业活力
2018年7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改革方向,推进 “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 ”建设 ,明确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从“管资产”向“管资本”方向转变。目的就是要打破政府--企业的两层架构,变成政府--资本运营平台--实体企业的三层架构组织形式,实现政企分离。
受益于考核机制的转变 ,今年以来国资运作活跃,国资受让上市公司股权事件明显增加。
总体上看,从2017年初至今 ,以国有法人为受让人的股权转让事件,股权转让市值和事件数量在逐步提高,尤其是在2018年7月份之后 ,国有法人受让的事件大幅提高,仅11月就有23起 。国资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事件也大幅提升。国企改革“两类公司”的实施使得大量无偿划转的出现,背后代表着国企改革“两类公司 ”政策的深入推进。
同时 ,自今年9月以来,多地政府加快推进国企改革方案,各部委积极发声支持国企改革方案 。
3、 为新一轮的并购重组行情蓄力
股权转让事件的大量发生有助于推动2019年中小市值行情。主要在于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的大背景下,2019年很可能是并购重组的大年 ,部分资方可能会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
今年以来,市场持续下调背景下部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暴露,为缓解流动性压力 ,政策回暖 。其中关于并购重组松绑的政策短期内密集出台,并且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讲话中也多次明确表示要积极支持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充分彰显出监管层对并购重组市场的鼓励与支持。
近期并购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支持上市公司在发新股份购买资产中通过价格调整机制保护公司利益;并购非金融类资产少数股权的 ,取消财务指标限制;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并购重组开通快速通道(小额快审、新增符合条件的特定行业);放松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用途限制;缩短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时间期限;扩大并购重组参与主体范围(包括允许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涉及200人公司的明确经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后可以依法参与并购重组活动)。
在2018年中,涉及控制权变更的股权转让事件共87起 ,市值主要分布于10-50亿区间:国有受让事件分布较为分散,而非国有受让事件主要集中于10-50亿区间 。主要是因为伴随并购重组政策的放松, 中小市值企业作为“壳”的价值被重新考虑 ,部分资方可能会通过股权转让寻求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地位。
04
股权转让事件大量发生可能带来的投资机会
1 、通过股权转让化解质押危机的公司可能迎来补涨
我们筛选了大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大幅降低了质押比例的上市公司:
2、 更换实际控制人后可能面临主营业务的变化
我们整理了实控人变化后可能面临主营优化或者改变的上市公司:
3、 “两类公司”的实施带来的投资机会
受益“两类公司 ”改革,目前2家运营公司(诚通集团 、中国国新)已经无偿划转了超过20家上市公司的股权,以帮助优化国有资本运营 ,或将大大地提高上市公司经营效率。
(文章来源:招商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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