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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演讲稿
各位朋友: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有二:一是通报我国法院200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二是通报我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 、我国法院200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
2005年,在最高法院监督指导下 ,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普遍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充分发挥了法院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涉及知识产权的诉求,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办案的效率 ,依法及时严惩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依法加重了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而全面加强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促进了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了我国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全社会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 ,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都有了进一步的改善 。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受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 ,依法严厉惩打击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活动,切实加大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去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案件大幅度上升。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案件3567件 ,同比上升28.36%。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24件,上升35.40%;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17件,上升16.48%;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926件 ,上升34.40% 。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犯罪案件3529件,同比上升28.28%。
去年,在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审结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中 ,作出有罪判决和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共判处5336人,上升30.66% 。其中 ,有罪判决5319人,占99.68%;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963人,占55.53% ,上升23.90%。在已经审结的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505件,生效判决人数741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121件 ,生效判决人数1942人;非法经营犯罪案件1903件,生效判决人数2653人。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
2005 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各类涉及知识产权的诉求 ,并且努力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通过严格依法判令侵权人和违约方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依法采取诉前禁令等诉讼措施,加强了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司法救济 ,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
去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共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在内的一审 、二审和再审的知识产权案件16583件,同比上升20.66%;审结16453件 ,同比上升29.60%。新收一审案件13424件,上升26% 。其中,著作权案件6096件 ,上升42.96%;专利权案件2947件,上升15.61%;商标权案件1782件,上升34.49%;不正当竞争案件1303件 ,下降2.10%;技术合同案件636件,上升0.95%;植物新品种权案件156件,下降10.26%;其他知识产权案件504件,上升31.59%。审结一审案件13393件 ,上升38.04%,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26.12亿元,案均19.5万元。新收二审案件3114件 ,上升2.40%;审结3016件,上升3.04% 。新收再审案件45件,审结44件。
去年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 ,侵权和权属案件比例较高,占2005年新收一审案件的89.02%。二是此类案件地区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江苏 、浙江、山东、上海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2005年 ,这六省市受理的此类一审案件占全国的65.38% 。三是调解结案率较高,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普遍注重并加强了诉讼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作撤诉处理的一审案件7247件,占一审结案总数的54.%。四是法院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适用赔偿办法确定赔偿额的案件明显增加,并在一些案件中依法适用了最高法定赔偿额 ,加重了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 、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措施
2005年以来,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认真履行审判职责,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 ,切实加强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全面提升了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配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大要案督办制度。2005年5月 ,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为重点,坚决、及时地依法从严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 ,要充分发挥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严格侵权人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违法行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 ,要及时将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最近,最高法院又发出《关于加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大要案督办制度 ,对破获的大要案逐件进行登记 、跟踪、督促,以使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到应得的惩罚和制裁,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
(二)加强司法解释工作 ,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制度。最高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强了对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相关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工作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诉讼制度,全面提升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 。2005年10月,最高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进一步明确了涉及录音录像制品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另外,最高法院针对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涉及不正当竞争 、植物新品种侵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音乐电视等问题的4个司法解释稿,并于2005年11月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的工作已经结束 ,最高法院正在组织力量对有关修改意见进行汇总和整理,并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上述司法解释稿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快公布实施 。
(三)依法采取诉讼措施 ,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全国地方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并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以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的扩大。据统计 ,自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修订以来至2005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诉前禁令案件301件,审结299件 ,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88.06%;共受理诉前证据保全案件470件,审结445件 ,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5.02%;共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147件,审结142件,在申请人坚持申请的案件中 ,实际裁定支持率达到96.64%。
(四)认真履行司法复审职能,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 。全国地方各级法院认真履行对涉及专利 、商标等授权案件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的司法复审职能,依法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575件,同比上升9.32%;审结576件 ,同比上升4.92%。其中,新收专利案件335件,下降11.14%;商标案件209件 ,上升48.23%;著作权案件31件,上升287.50% 。在专利和商标行政案件中,主要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五)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加强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全国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切实保护了中外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根据案件需要认定的原则,至2005年10月,全国地方各级法院共认定了72件驰名商标。其中 ,2005年1-10月认定的42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这次新闻发布会,我们已经将这72件驰名商标的案件情况提供给了各位记者朋友 。
(六)及时调整受诉法院 ,合理配置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资源。为及时依法受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提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最高法院根据各地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 ,去年以来又指定了福建泉州、浙江金华 、江苏南通和湖南株洲4个中级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指定甘肃酒泉、武威、张掖3个中级法院作为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截至目前,全国具有专利 、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52个、37个和43个 。最高法院还批准了一些大城市的部分基层法院受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有15个基层法院取得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最高法院对受理知识产权法院所做出的这些调整 ,优化了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资源的配置,对提高案件的质量和办案效率,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都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七)强化专业培训,努力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2005年,最高法院在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两期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共有250名地方法院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接受了培训;许多高级法院也举办了类似的培训班或专题研讨班 ,到目前为止全国的知识产权法官普遍受到了一次轮训。通过培训,全国各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官的法律水平和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2006年,最高法院还将采取多种形式 ,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力度 。今年3月21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审判庭将在厦门与欧盟合作举办—“中欧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讨会暨高层论坛”。这些培训和研讨,对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素质 ,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八)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问题。最高法院也正在开展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题的专项调研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以实现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 、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保证执法统一为目标 ,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和理顺程序运作机制的科学对策,并将努力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实施。
(九)积极采取各种可行措施,进一步增强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最近,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做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准备工作的通知》 ,要求有条件的高级法院逐步实现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进一步增加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同时,也向社会进行知识产权法制的宣传 ,以提高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 。今天,我在这里向我们各位记者朋友宣布: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网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专栏今天正式开通,欢迎我们各位记者朋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登陆访问。去年 ,最高法院公布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十个典型案例,近期还将再公布十个有关保护产权的典型案例,以向社会全面反映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情况。同时 ,我们还将利用多种渠道积极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最高法院还决定,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和地方相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庭 ,可以同时使用“知识产权审判庭 ”的称谓 。
借此机会,我还要向大家通报一个重要的消息,最高法院和地方高级法院将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将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向社会发布最高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 ,并回答社会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一步体现我国的司法透明度。
各位记者朋友:我国法院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履行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义务,全面提升我国法院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以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施 ,促进我国统一开放 、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谢谢大家 。
第八章 附件
演出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一、演出内容: 时间:
地点: 场次:
二、演出费用
1 、演出费:
舞美制作费: (不含交通费、道具运输及食宿费)
2、演出场地租用费: 演出营业税:
3 、演出宣传费: 演出节目单印制费:
4、演出道具: 演出灯光:
演出音响: 演出布景:
演出服装、化妆: 演出乐器:
5 、演出器材运输:
6、演出人员交通费:
7、演出人员住宿费用及标准:
8 、演出人员在演出期间当地用餐费:
三、结款方式
定金结算
四、其他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他保证条件。
2、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内容高质量的完成演出。
3、甲方或另外第三方如需对演出进行录、音录像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
五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影响演出的情况,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并须向乙方赔偿签约金额的100%,分成演出须向乙方赔偿全部票房中乙方所占比例份额的100%。
2、乙方如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演出时间 、内容 ,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赔偿签约金的100%,分成演出须向甲方赔偿全部票房中甲方所占比例份额的100%。
六、互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演出无法正常进行所造成的损失 ,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 、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
2、本合同未尽事宜 ,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
八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独家代理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地点)由有关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 ,按双方同意的下列条件发展业务关系:
1.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2. 委任
甲方指定乙方为其独家代理,为第三条所列商品从第四条所列区域的顾客中招揽订单,乙方接受上述委任 。
3. 代理商品:
4. 代理区域 仅限于_______
5. 最低业务量
乙方同意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上述代理区域内的顾客处招揽的上述商品的订单价值不低于_______元。
6. 价格与支付
每一笔交易的货物价格应由乙方与买主通过谈判确定,并须经甲方最后确认。付款使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买方开出,以甲方为受益人。信用证须在装运日期前______天到达甲方 。
7. 独家代理权
基于本协议授予的独家代理权 ,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乙方以外的渠道向中国顾客销售或出口第三条所列商品,乙方不得在中国经销、分销或促销与上述商品相竞争或类似的产品,也不得招揽或接受以到中国以外地区销售为目的的订单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收到的来自中国其他商家的有关代理产品的询价或订单转交给乙方。
8. 商情报告
为使甲方充分了解现行市场情况,乙方承担至少每季度一次或在必要时随时向甲方提供市场报告 , 内容包括与本协议代理商品的进口与销售有关的地方规章的变动 、当地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买方对甲方按协议供应的货物的品质、包装、价格等方面的意见。乙方还承担向甲方提供其他供应商类似商品的报价和广告资料 。
9. 广告及费用
乙方负担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中国销售代理商品做广告宣传的一切费用,并向甲方提交所用于广告的声像资料,供甲方事先核准。
10. 佣金
对乙方直接获取并经甲方确认接受的订单 ,甲方按净发票售价向乙方支付___%的佣金。佣金在甲方收到每笔订单的全部货款后_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 。
11. 政府部门间的交易
在甲、乙双方政府部门之间达成的交易不受本协议条款的限制,此类交易的金额也不应计入第五条规定的最低业务量。
12. 工业产权
13. 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经有关双方如期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_____年 ,从2____年___月___日至2____年____月____日。 除非作出相反通知,本协议期满后将延长______个月 。
14. 协议的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一方被发现违背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
15. 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 、火灾、地震、干旱 、战争或协议一方无法预见、控制、避免和克服的其他事件导致不能或暂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该方不负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须尽快将发生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15天内将有关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 。
16. 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签字)
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 、规定 ,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 、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 ,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 ,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 ,续订聘用合同。
4 、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 ,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 ,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 、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
4 、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 、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 、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 、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 、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 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 ,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
6、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 、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 、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试用保证书
兹同意下列条件:
1、 试用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计3个月。
2 、 工作单位:在 担任 (职务)。
3、 工作时间:每日工作八小时,如需加班 ,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拒绝 。
4、 薪资:依照双方协议,月支人民币 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凡缺勤或请假均不给薪。
5 、 试用:试用期应遵守公司管理规则,若任何一方对其职不满,则可随时终止试用 ,均无异议。
立担保书人:
年 月 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聘方: 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乙方接受聘请 ,指派律师 等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具体工作范围:
(一) 日常法律事务
1、协助甲方处理生产 、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对外签发律师函。
2、根据甲方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现场提供法律意见;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 ,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3 、草拟、审查或修改甲方有关合同和法律文书 。
4、根据需要,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5、协助甲方清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企业的劳动合同。
6、协助甲方组建并帮助管理其法律事务机构 ,并根据甲方经营方式与自身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 。
7 、为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 、著作权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甲方进行专项事实调查、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 、就甲方之行为和有关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代办各类公证服务 。
3、根据企业委托 ,代办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权 、专利权申请和注册等事项。
4、根据需要,参与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上市 、股权转让;机构合并、分立、收购;企业租赁经营 、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事务,并就以上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5、为甲方代办信贷 、抵押贷款、项目融资、银团贷款 、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中的法律事务。
6、为甲方办理房地产、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筑报建、楼宇买卖(预售)、楼宇按揭 、物业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手续 。
7 、通过法律途径代理企业追讨各类债款;代理索赔、债权担保事宜;
8、办理企业在进出口贸易 、保险、资产信托、海商海事 、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设备)转受让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9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代理诉讼、仲裁类法律事务
1、代理甲方进行民事、刑事 、行政、经济诉讼或仲裁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
2、代理甲方在行政处罚 、复议程序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 ,并不局限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律师。乙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指派所内其他律师共同成立法律顾问小组提供服务 。
2、乙方律师应在工作中进行业务分工,发挥集体智慧,共同合作研讨处理企业的重大问题,力求制定最佳的处理方案。
3 、乙方所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除此之外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
4、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作好调整 ,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5、工作计划外,双方可通过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为保证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律师提供或介绍办理甲方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文件、情况,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真实、充分、准确 。提供的有关文件 、资料可以是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甲方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及研究等。
甲方不能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或不能及时提供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的 ,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该项法律事务。
2、如乙方委派的律师在任期期间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调换责任律师,甲方亦可单方面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同时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
3 、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 、乙方应不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且不应把意见强加于甲方。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悉或获取的对方的一切信息或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 ,各方均应以善意及诚信的方式处理此类信息或资料 。非为各方同意或相关业务所必需,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人就该信息或资料作任何披露。本项义务不受本协议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限的限制。
5、乙方指派的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事务急待办理或待办理事务非该律师能力足够应付时,应另派律师完成或协助完成该事务 。
6、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 、谈判或审查、修改的章程、合同 、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书等 ,甲方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送交乙方一份存档。
7、本合同因期满终止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律师应尽最大的善意处理尚未完毕的法律事务,并与甲方妥善安排好法律事务交接等相关事项。甲方提出须由乙方律师继续完成的事项 ,乙方律师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或法律工作交接完成时止 。双方就非诉讼或诉讼事项另行订立有委托合同的,乙方律师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委托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提供本合同的第二条之(一)"日常法律事务 "所列项目服务时 , 不再另收报酬。提供本合同的第二条之(二)"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三)"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所列项目服务时,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及本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业务收费的标准另行支付律师费,并享受乙方给予法律顾问单位相应律师费的至少八折的优惠 ,双方应同时就委托事项另定委托合同 。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了与其有资产关系的下属关联单位,甲方下属各关联单位可获得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并且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收费上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及本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 ,甲方一次性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合计(大写) 元(¥ )。该款项于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支付。
注1、乙方在淮安市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另外收取交通费 。到淮安市其他郊区、县或淮安市以外工作的,甲方应按实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2 、如双方续约 ,顾问费可根据乙方工作量再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聘用合同期间,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 ,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将其提交江苏省律师协会相关调处机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交由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 ,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甲方 :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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