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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递交规定的材料 。如果递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 ,就会通知你补正:补齐材料或者修改错误。
法律依据: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 ,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之后,还可以进行修改吗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诞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 ,是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它提供了关于在缔约国申请专利的统一程序: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指定要获得保护的国家 ,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我们先来回顾下PCT所具有的显而易见的优势,举例如下: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而不必向每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 。
2.推迟决策时间
通过PCT,专利申请人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
3.提高申请效率
通过PCT进行专利申请可以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初步审查或国际检索报告 ,帮助申请人判断该专利是否具有较好前景,有望成为“强 ”专利,从而帮助申请人判断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4.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某些国家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费用比普通申请要低。
自1994年加入PCT以来,我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提交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 ,许多有关PCT申请的问题也接踵随而来 。笔者今天就来和您详细地念叨念叨PCT申请究竟在哪些时候可以修改?
根据PCT规定,申请文件可以在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进行修改,我们分别来介绍下。
1
国际阶段
第一次修改机会
以下为专利合作条约原文:
第19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1)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 ,有权享受一次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申请人可以按细则的规定同时提出一项简短声明,解释上述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 。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第26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任何指定局在按照本国法所规定的对国家申请在想用或类似情况下允许改正的范围和程序 ,给予申请人以改正国际申请的机会之前,不得以不符合本条约和细则的要求为理由驳回国际申请。
提示:在进行国际检索前,申请人除了可以对明显错误进行更正外 ,没有修改国际申请的权利;在国际检索报告(ISR)向国际局和申请人传送起的两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以最后到期的期限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上述第19条规定,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不能修改说明书和附图) 。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需和修改声明(包括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一起提交至国际局。国际局在收到修改材料后,如果觉得修改声明表达得不够充分 ,还会进一步下发补正通知书。
第二次修改机会
以下为专利合作条约原文:
第34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2)(b)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据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附图 。这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
由于该修改期限是在国际初步报告作出之前,所以为申请人的修改提供了较为宽裕的时间 ,也可以进行多次修改。修改需要以信函方式递交并附有修改替换页,同时要说明被替换页与替换页之间的关系(修改删除了整页内容的除外) 。如果申请人在修改过程中导入了超出PCT申请提交时公开内容的范围,那么修改将视为无效。
2
国家阶段
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名词:指定局和选定局。
指定局: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选定局:申请人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指明的预定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成员国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单看概念还是有点不明白 ,接下来笔者再具体的解释一下 。
由于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授予专利权的程序还是由各成员国专利局在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进行。只有在申请人在申请表上指明的那些国家才可能获得保护,指定国的国家局就被成为指定局。
考虑到各国专利法对于授予专利的要求存在差异 ,有些国家的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专利合作条约中的第二章——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可选内容,只对那些对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国家发生效力;申请人如果选择了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则需要在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中指明预定哪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这些缔约国或国际组织就被成为选定国,选定国的国家局就是选定局。
也就是说,选定局就是在申请人所指定的国家中 ,对专利权进行实质性审查的那些国家 。拿中国举个例子。中国专利法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实施实质审查,适用于上面所说的专利合作条约的第二章,对于PCT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既是指定局又是选定局 ,您明白了吗?
清楚了指定局和选定局的概念,我们再来了解下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对修改的规定。
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首先按照PCT条约第28条和第41条进行修改:
第28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 ,任何指定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 ,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的本国法 。
(4)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 ,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第41条与第28条在规定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对象从“指定局”变为了“选定局”,笔者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进入国家阶段后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国家阶段手续。以中国为例,需要在优先权之日(无优先权的为国际申请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手续 。还要注意的是,许多国家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文件有语言要求。还是以中国为例,如果国际申请非中文 ,需要提交中文译本。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况不能修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 。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 ,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不得超出原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 ,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 、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 。对外观设计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 ”或者“意见陈述书” ,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 ,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 、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 ,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电子申请cpc客户端如何进行补正?
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哪些情况不能修改?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的修改程序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程序不同 。请求书的修改,必须通过专门的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办理,申请人要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 ,变更申请人、发明人等著录项目的,还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来说,有两次机会修改申请文件。第一次是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第二次是对专利审查员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时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被限制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同时 ,法律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有限制性规定,即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不得超出原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范围 。也就是说,对说明书的修改,主要限于非实质性部分 ,对于实质性部分,比如发明目的 、技术解决方案和实施例等,则不允许修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不能超出说明书的范围。对外观设计或者照片的修改,仅限于对不清晰的线条或者对视图的明显差错部分的修改。申请文件修改后提交时,要按规定填写“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 ,写明修改文件的名称和内容,并提交修改文件的替换页,还应附上“申请后提交文件清单”一份 。
一、专利申请文件提交后如何修改
(一)提交替换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的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 。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 ,要递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作出修改的对照页--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的同时递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
(二)审查员代为修改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 ,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修改,并通知申请人 。此时,应当使用钢笔 、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 ,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二、专利文件不能修改的情形
作
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具体地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公开的信息中直接地 、毫无疑异地导出 ,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公开的内容,不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 ,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既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地导出也不能由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识直接获得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份,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但这些补充的信息可以放入申请案卷中,供审查员审查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时参考);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 ,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卓一知识产权)
电子申请cpc客户端进行补正的操作方法如下:
1、打开客服端答复,页面会弹出“选择附加文件 ”,然后选择“补正书”。
2、在编辑好“补正书”后 ,再点左侧中间位置的“增加 ”?“信函”,此时在补正书下方的位置同时会显示“信函” 。
3 、编辑完所有文件后点击“全部保存 ”,然后退出电子申请编辑器。此时在电子申请客户端的草稿箱内就可以看见刚刚你编辑的文件 ,点击签名,签名成功。
关于“申请材料补正什么意思”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 ,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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