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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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 2017-09-21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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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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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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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

·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收费监督管理的规定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司法解释施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

·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

·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江苏省]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全国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英文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银行业柜面服务规范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工伤认定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管理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拍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这无疑是在现今严峻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股权托管协议书

 现如今 ,各种协议频频出现,协议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而烦恼吧 ,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股权托管协议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股权托管协议书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xxxx股权托管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了规范管理和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甲方股本状况的公示性和公信力 ,根据股权规范运作的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对其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特签订本协议 。

 一、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乙方对公司的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 ,乙方的服务内容包括股权初始登记和股权变动登记(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股本变动等情形导致的股权数量变化);股权质押登记等其他登记;股份查询 、信息披露 、权益分派等股份管理业务 。

 2、甲方委托乙方集中托管的股份中,法人股股,占总股本的%;自然人股股 ,占总股本的%.

 二、登记托管

 1 、甲方按照股权登记托管须知,向乙方提供股权登记托管的必备文件和档案资料,经乙方审查符合登记托管条件后办理股权初始登记 ,进行集中托管。甲方应保证提供的文件材料准确、真实、完整 ,并对由此导致的任何后果负责。

 2 、所托管的股票(股权)是以实物券形式由股东持有的,由甲方派专人负责对原发出的实物券式股票(股权证、股权持有卡等)进行验证确认,加盖专用章后予以回收 ,统一交由乙方管理,并将相关资料编制成股东名册,交由乙方按统一程序进行托管 。

 3、乙方负责对经甲方确认验证后的股权进行登记托管。

 4 、在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程序结束后 ,未托管登记的股权转入非集中代管程序。在甲乙双方确定的非集中代管登记期间,乙方应在乙方营业场所设专门登记柜台;甲方应在甲方本部设专柜,并指定专人继续办理股权确认、托管登记 。

 5、甲方登记托管公告内容由乙方代甲方拟定。

 6 、股权集中登记托管结束后 ,乙方向甲方提供已托管股权持有人的电脑明细数据的磁盘备份一套。

 7、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后,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股权变动登记、股权质押登记等其他登记服务以及股份管理服务 。

 8 、甲方需乙方提供股权权益分派服务的,分红派息方案一经确定 ,甲方须将分红派息方案于股权登记日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股权登记日结束前,将股东的数据磁盘备份交甲方核对。甲方在收到该数据磁盘备份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超过此期限视为甲方已核对无异 。

 9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 ,向甲方提供股东数据资料查询服务。

 10、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信息披露 ,对外公布企业的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业绩、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重大重组事项等信息的披露,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乙方的职责是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 ,以甲方的名义采用合法、适当的形式对外公告披露,但是由于甲方提供上述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完整性等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

 三、费用

 1、办理股权初始时,甲方按自然人20元/户 、法人100元/户向乙方交纳开户费;按自然人股0.01元/股、法人股0.001元/股向乙方交纳登记托管费 。

 2、办理变动股权登记时 ,按自然人元/股,法人股元/股,向乙方交纳过户费。

 3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 ,按被质押的股份额元/股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质押登记费。

 4、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已托管股权派息的,应按派息总额的%向乙方交纳派息手续费 。派息款及手续费应于股权登记日前五日内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5、托管登记公告及派息公告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 、双方责任

 1 、乙方在上述服务项目中应做到准确、及时、无误 ,因乙方过错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

 2 、股权的确认工作由甲方负责办理,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或索赔 ,由甲方承担。

 3、甲乙双方的任一方在股权登记托管中未按规定操作造成的损失 ,由该方承担。

 五、其他

 1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开户行:开户行:

 户名:户名: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托管协议书2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甲 、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部分股权登记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以兹共同信守 。

 一 、登记托管项目、范围、数量和托管期限

 1 、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甲方发行的股份,所托管的股份总计托管股,总计托管票面金额元。

 其中:法人股:股 ,票面金额元;自然人股:股,票面金额元(其中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自然人股:股,票面金额元 ,在甲方未确权之前 ,乙方不负责托管;经甲方确权后,乙方再办理登记托管)。具体股东名册附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股权托管服务的期限为年 ,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二、股权托管的内容和规则

 1、乙方接受委托,管理甲方的股东名册,并提供下列服务:

 (1)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托管初始登记 、股权托管账户开户、股权托管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 、注销登记等。

 (2)股权托管管理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账户基本信息变更、挂失 、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等;(代理分红派息服务 ,甲方应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3)上述业务仅限于已经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尚未确定股东和股东身份的股份,待甲方确权后 ,乙方再办理上述业务 。

 2 、股权托管的办理规则

 双方都同意:具体业务办理以乙方的《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为准。该规则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股份托管服务的收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按以下方式收取费用,包括股权托管登记服务费 、股东初始登记开户费:

 (1)向甲方收取股权托管登记服务费:已在乙方处登记在册的股份的服务费,乙方按每年元向甲方收取 ,服务费起算日期为年月日计算至年月日,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前述服务费 。

 (2)向未办理股权登记的股东收取股份初始登记费(开户费)。收费标准:自然人股东按20元/个,法人股东按200元/户 ,由乙方一次性向首次登记托管的股东收取。如该股东不愿意缴纳该开户费 ,则乙方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

 2 、其他单项服务费用按照乙方《股权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附件),向申请办理业务的股东收取。

 3、分红派息服务费按双方签订的《代理分红派息协议书》另行收取,其他单项服务费用详见《关于股权托管业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双方承诺

 1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1)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并对其准确性和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关系存续期间,将乙方作为本协议所托管股权的唯一登记托管机构。乙方对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所产生的股权纠纷 、托管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同乙方的《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承诺在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 。办理股权托管初始登记后 ,甲方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在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若记载不一致的,应以在乙方托管的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

 2、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

 (1)乙方具有从事股权登记托管的经营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必要条件 ,能够为甲方及其股东提供股权托管相关服务。

 (3)乙方保证规范操作股权登记托管业务,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

 五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利要求股东名册的安全得到保障和名册保密,知悉股东名册变更情况;非经甲方授权查询或有关司法部门、律师依职权查询 ,乙方不得向除甲方 、甲方授权查询的部门、有关司法部门、律师 、股东外的各方提供股东名册。

 (2)在甲方按要求支付费用后,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完整性 、真实性和准确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要求。

 (3)有权要求乙方按《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为甲方的股东提供开户、变更 、质押、注销、查询 、挂失、查封、冻结等乙方规则中的单项服务 。

 (4)有权查询 、统计本协议所托管股权的相关资料。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并据实向乙方提供乙方规则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托管资料。

 (2)甲方应按规定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

 (3)甲方发行新股、增减注册资本等涉及工商登记变更时 ,应在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前将拟变更的内容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在完成变更后5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等资料到乙方办理相应的股权托管变更手续。

 (4)甲方依约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取得甲方办理股权托管登记 、股权托管管理业务所需的全套文件资料 。

 (2)按约定及《股权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附件)收取相关费用。

 (3)有权对拒绝支付费用的股东办理相应的业务。

 2 、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每位股东发放股权托管卡、股权托管凭条 。

 (2)每半年向甲方通报一次所托管的股东名册变更情况 。

 3)向甲方支付费用的股东提供包括开户、变更 、质押、注销、查询 、挂失、查封、冻结等单项服务。

 七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提供的股权托管服务缺陷 ,造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为限。

 2 、因甲方提供的托管资料有误或滞后 ,构成甲方、或甲方股东损失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八、协议的变更及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以变更 、解除本协议;

 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协议义务的。

 2、 《广西联合股权托管中心股权托管业务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出现的 。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如一方欲提前终止委托关系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宣告解除。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由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补充约定

 本协议共页 ,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 、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那么股权代持具有哪些法律风险呢?下面我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不能规避的法律风险

1、名义股东恶意侵犯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

由于在工商部门向外公式出来的信息上 ,名义股东是公司唯一合法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对抗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信任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信息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发生转让或质押等法律行为 ,实际出资人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来对抗第三人,要求确认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 。

2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 ,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名义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实际出资人不能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 ,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

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出资人的实际控制 ,不配合实际出资人管理控制公司

名义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按照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配合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管理公司,在这种情况下 ,由于实际出资人还不是公司股东,不能越过名义股东的法律障碍直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控制公司。

当然实际控制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起诉名义股东,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 ,但诉讼周期较为漫长,而且诉讼过程中的风险亦难以全完规避。

通过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的方式规避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就应当签订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名义出资人为保障实际出资人的借款债权将其名下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办理股权质押工商登记 。名义股东法律上持有代持股权,但该股权又被质押给实际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占有并锁定代持股权。

1、质押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能够规避名义股东恶意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名义股东处分代持股权的权利就受到极大的限制。依据法律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没有撤销质押之前股权无法完成转让登记 。如此一来 ,通过质押代持股权的方式就能避免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恶意转让实际出资人的股权。

但名义股东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名义股东因股权质押而不能过户而向善意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

2 、质押名义股东代持股权能够规避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 ,不能排除名义股东因自身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的股权而查封代持股权的执行行为。但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质押的股权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满足质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际出资人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行使股权质押的物权并且在事前就应当就名义股东以股权抵偿实际出资人债权作出协议并公证(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名义股东以股抵债),且名义出资人不可撤销的委托实际出资人指定的受托人办理以股抵债过户 。

3、名义股东不受实际实际出资人的控制,实际控制人通过行使股权质押权利及以股抵债成为登记股东

依据公司发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在名义股东不承认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不配合实际出资人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只有通过诉讼起诉名义股东并在征得股东人数过半数的情况下 ,才能成为登记股东 。

但诉讼过程漫长而且其中风险难以完全避免,所以只有在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后,并且就名义股东以股权抵偿实际出资人债权作出协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同意名义股东以股抵债)并公证 ,且名义出资人不可撤销的委托实际出资人指定的受托人办理以股抵债过户(需要公证),实际出资人就可以不经过确权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股权过户,以避免漫长而不确定的诉讼过程。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吗

在法律上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已经被司法解释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 ,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 、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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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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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怜凡
    怜凡 2025年07月18日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怜凡”!

  • 怜凡
    怜凡 2025年07月18日

    希望本篇文章《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能对你有所帮助!

  • 怜凡
    怜凡 2025年07月18日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 怜凡
    怜凡 2025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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