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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标 恶意抢注有那些行为? 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有:申请人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 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这两种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恶意 抢注商标 ,这是一种受到法律惩罚的行为。 二 、什么是商标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 ”为授权原则 、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 ,“恶意抢注 ”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 ”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 ,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 ,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 注册商标 的占用权 ,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 ,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 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 ,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 ”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 ,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 ,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 ,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 ,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 证据 ,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 ,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 ,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 商标注册 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 ,如管理者 、法律顾问、记者、商标 代理 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 ,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 ,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 ,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 ,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 。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 ,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 ,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那么要构成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 、被抢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影响的商标是没有人会去抢注的。“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群所认知的区别性标记 。事实上 ,一旦商品或服务项目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的过程,商标的影响在公众心目中已经开始产生 ,其影响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怎样认定“有一定影响 ”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该商品的广告投放、商品的销售额、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的知悉状态以及地域上的辐射面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2 、是否是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 。被抢注的商标应认为是被抢注人已经使用并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连续性使用 ,如果被抢注人曾经使用过的商标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请注册,则不应该认定为“抢注”。衡量一件商标是否连续性使用的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连续性地投放市场 ,当然,商标的使用晚于抢注人的注册,则不存在抢先注册的问题。这一时间点 ,应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日为准 。 综上所述,认定一件商标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必须从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 ,只有在同时具备了上述几个构成要件后,我们才可能初步认定构成了“恶意抢注 ”。当然,最后的认定还必须辅以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在人们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 ,许多不法商贩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谋取利益采用不正当的行为,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对于公司的良好运营以及品牌宣传都有着非常大的打击,一旦被认定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将会被处以非常严厉的惩罚 。
小康为您解答:
第一 ,抢注商标数量多,主观恶意明显。
抢注的商标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抢注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包括权利人以及关联公司)等相同或者近似 。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代理人、代表人或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实施抢注行为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形。
抢注的商标为《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禁止使用和注册的商标 。
抢注商标集中的特定领域和特定类型。结合笔者代理类似案件经验,一些抢注方所抢注的商标具有共通特点。
第二 ,抢注方所处地域 、从事行业和经营状况,对抢注商标是否有合理的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
目前,很多抢注方为“自然人” ,大量抢注了当地知名商标或某一特定行业知名商标,但抢注方并未进行实际使用,也无合理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
足以见得 ,抢注方所申请注册的大量商标为无创意来源和使用意图、恶意抢注当地行业知名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囤积商标的情形。
第三,抢注多枚商标,一旦成功 ,便会转让并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
因目前商标注册申请成本相对较低,市场上有一些抢注方抢注了大量商标,一旦抢注商标初审公告或获准注册后 ,便将抢注商标低价进行转让,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
此种行为会进一步扩大抢注商标在市场上的恶劣影响,从而扰乱商标市场秩序。
第四 ,多次、重复的实施抢注行为,且曾被认定属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
实际上,抢注方的恶意抢注行为并不是偶然的 ,而是多次、重复实施的。如抢注方曾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属于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这一方面,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商标审查时综合考量的要素之一 。
因市场上抢注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笔者不可能穷尽各种抢注行为 ,除了上文所列情形外,还存在其他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抢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正因如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已在积极推进和落实遏制恶意抢注行为 ,对于合法商标所有人,您在发现此类抢注行为后,需要有针对性制定打击思路 ,从而积极采取确权和维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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