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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限制高消费令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 、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法院限制高消费有哪些
只要被法院列入失信黑名单,就会被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的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为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 ,应予准许。限制高消费后不得乘坐飞机 、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不得在宾馆、酒楼 、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 、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 、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限高消费多久自动解除
限高消费不会自动解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是2年,两年后会解除,但如果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文书 ,履行完毕后才能删除名单。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 、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 ,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限制高消费令是什么
法律分析: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同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 ,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下述消费行为 。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 、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 、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 、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 、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 、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法律分析:“限制高消费令 ”按照目前通常的理解,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 ,人民法院对负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公民或者法人 、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举报有奖等措施,在义务未履行前 ,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的一项执行措施。
限制高消费令内容: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 ,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 、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 、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 、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 、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 、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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