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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既遂和未遂的界定如下:
1 、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构成犯罪既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达成的 ,属于犯罪未遂;
2、当受害者为幼女时,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生殖器表皮接触,即视为强奸既遂;
3、对于未遂犯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 、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本质必须是“明知的情况下”,强奸不是过失行为;
2、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即14周岁以上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强奸罪是8种相对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外,妇女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 ,但妇女不能是单独的实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实行犯或是间接正犯。例如帮实施强奸的人脱裤子 、帮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强奸其他妇女 ,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3、主观要件:需是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或奸*幼女的目的;
4、侵犯对象:需为妇女,且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罪;针对不满14周岁的妇女 ,是奸*幼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已满14岁周岁的女性属于妇女;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观要件上需违背妇女意愿,实施强奸行为 。此处需要注意: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区分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 ,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 ,缺少辨认是非的能力,所以该情形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综上所述,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式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没有导致结果 ,即可认定为犯罪未遂。我们国家它是存在着插入说和接触说两种不同的判断标准的,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的话,就是按照接触说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 、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未遂犯罪的处罚标准是:
1 、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2、相关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 ,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1 、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 ,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4 、犯罪未遂有不同的类型;一方面,类型不同,其所反映的违法性程度就不同;另一方面 ,某些犯罪未遂的类型与非罪之间容易混淆,故研究犯罪未遂类型具有重要意义 。
5、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人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 ,因而未得逞。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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