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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钉子户可以强拆不:一般情况下钉子户是不可以强拆的,强拆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如果钉子户做了属于违法乱纪的行为,那么政府的拆迁人员是可以到司法部门进行申请 ,那边同意了之后才能够拆迁。
钉子户的建筑在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是不能强拆的,只有其属于违法建筑时 ,才能强拆。法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
征地补偿纠纷属于三级案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前7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是指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定程序征收后 ,国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失地者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由此而发生的纠纷。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法类案检索同案同判案例
(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立案 、审判、执行工作,正确适用法律 ,统一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 ,对行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级案由
行政行为
二级、三级案由
(一)行政处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非法财物
6.暂扣许可证件
7.吊销许可证件
8.降低资质等级
9.责令关闭
10.责令停产停业
11.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2.限制从业
13.行政拘留
14.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15.责令限期拆除
(二)行政强制措施
16.限制人身自由
17.查封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18.扣押财物
19.冻结存款、汇款
20.冻结资金、证券
21.强制隔离戒毒
22.留置
23.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24.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5.划拨存款 、汇款
26.拍卖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7.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 、设施或者财物
28.排除妨碍
29.恢复原状
30.代履行
31.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
32.强制清除地上物
(四)行政许可
33.工商登记
34.社会团体登记
35.颁发机动车驾驶证
36.特许经营许可
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9.矿产资源许可
40.药品注册许可
41.医疗器械许可
42.执业资格许可
(五)行政征收或者征用
43.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4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45.征收或者征用动产
(六)行政登记
46.房屋所有权登记
47.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48.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9.矿业权登记
50.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5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52.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53.海域使用权登记
54.水利工程登记
55.居住权登记
56.地役权登记
57.不动产抵押登记
58.动产抵押登记
59.质押登记
60.机动车所有权登记
61.船舶所有权登记
62.户籍登记
63.婚姻登记
64.收养登记
65.税务登记
(七)行政确认
66.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7.基本医疗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8.失业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69.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0.生育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1.最低生活保障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72.确认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
73.颁发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
(八)行政给付
74.给付抚恤金
75.给付基本养老金
76.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
77.给付失业保险金
78.给付工伤保险金
79.给付生育保险金
80.给付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行政允诺
81.兑现奖金
82.兑现优惠
(十)行政征缴
83.征缴税款
84.征缴社会抚养费
85.征缴社会保险费
86.征缴污水处理费
87.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8.征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89.征缴土地闲置费
90.征缴土地复垦费
91.征缴耕地开垦费
(十一)行政奖励
92.授予荣誉称号
93.发放奖金
(十二)行政收费
94.证照费
95.车辆通行费
96.企业注册登记费
97.不动产登记费
98.船舶登记费
99.考试考务费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
(十四)行政批复
(十五)行政处理
100.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101.责令交还土地
102.责令改正
103.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104.责令停止建设
105.责令恢复原状
106.责令公开
107.责令召回
108.责令暂停生产
109.责令暂停销售
110.责令暂停使用
11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12.退学决定
(十六)行政复议
11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11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115.××(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
116.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七)行政裁决
117.土地、矿藏 、水流、荒地或者滩涂权属确权
118.林地、林木 、山岭权属确权
119.海域使用权确权
120.草原权属确权
121.水利工程权属确权
122.企业资产性质确认
(十八)行政协议
123.订立××(行政协议)
124.单方变更××(行政协议)
125.单方解除××(行政协议)
126.不依法履行××(行政协议)
127.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128.××(行政协议)行政补偿
129.××(行政协议)行政赔偿
130.撤销××(行政协议)
131.解除××(行政协议)
132.继续履行××(行政协议)
133.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或有效
(十九)行政补偿
134.房屋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5.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6.动产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137.撤回行政许可补偿
138.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
139.规划变更补偿
140.移民安置补偿
(二十)行政赔偿
(二十一)不履行××职责
(二十二)××(行政行为)公益诉讼
法律主观: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对抗明显质量问题 公报案例: 江苏 南通 二建集团有限 公司 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纠纷案 裁判摘要: (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 法院 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 ,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 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 ,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质检部门验收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报案例: 威海 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 、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三、判决生效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 ,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 公报案例: 河源 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 龙川县 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 民事诉讼 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 ,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以,民事诉讼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该裁判结果即对被告产生了法律效力 ,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6期(总第200期) 四 、根据合同无法确定工程造价款,而鉴定机构给出了定额价和市场价两种参考标准的,应当以何种标准为依据? 公报案例:齐河环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 济南 永君物资 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 ,在确定工程价款时,一般应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这是因为,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大多未能反映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 ,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 ,更接近建筑工程的实际造价成本,且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总第191期) 五、通过组建公司、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的处理 公报案例: 吉林 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案 裁判摘要: 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 、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 债权人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 ,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 股权 、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 。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184期) 六、同时申请法院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再审达成和解后的处理 公报案例: 牡丹江 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在申请再审的同时 ,也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再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已向法院申请撤诉 。由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 ,已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且本案并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故检察机关抗诉的基础已不存在,案件已无按抗诉程序裁定进入再审的必要,应当依法裁定案件终结审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期(总第194期) 七、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备案合同和存档合同两个版本时的处理 公报案例: 西安 市 临潼区 建筑工程公司与 陕西 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的规定 ,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总第142期) 八 、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工程款请求给付的客体问题 公报案例: 大连 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作开发房地产中的“共同投资 ,共享利润 、供担风险”是合作各方内部关系,而不是指对外关系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对施工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同时 ,合同之债是产生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 债务人 请求给付,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给付义务。因此 ,合作开发房地产 合同当事人 不应该就施工合同中的偿还工程款承担 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 ,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总第145期) 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能否转让的问题 公报案例: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 债权转让 ,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2期(总第134期) 十、一方擅自将不合格的工程拆除 ,损失如何承担?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 唐山 市新华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冀东建材大世界开发公司等建筑安装工程 合同纠纷 案 裁判摘要: 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对于不合格工程,一般可采取修理、加固或者拆除等办法进行处理 ,一方当事人在没有证据证明相对方已完成工程不具备修复或加固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该工程,因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6年第4号(总第93号) 十一 、包工包料工程中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的执行问题 公报案例:杨元璋、谢冠臣、谢开林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罚款 、拘留案 裁判摘要: 施工工程队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即工程所需材料等均由工程队自行解决。工程队依据施工合同规定,办理材料结算手续 ,对所采购的建筑材料及施工机械,应拥有所有权 。房屋开发公司认为这些材料和机械归自己所有,无法律依据。工程队即债务人与材料供给方即债权人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协议,债务人仍不履行的 ,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 工程队的包括材料和机械在内的财产;期满不付清欠款的,可以查封的财产折抵债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年第1号 十二、承包方垫付材料款,发包方可否以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为由不予清偿? 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包头 市方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包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建筑安装 工程款纠纷 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垫付了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 ,双方结算时,发包方也对此予以认可,双方即产生债务关系 ,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清偿其在施工过程中所垫付的部分施工材料的货款 。发包方认为承包方不能提供购货发票所以不应主张权利,该理由有违诚信原则,因为发包方已经在订立结算协议时对承包方垫付货款这一事实予以了认可。如果其否认经双方共同实施并最终确认的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 ,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此可见,发包方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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