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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不可分的原因在于共同诉讼人一方对诉讼标的要么有共同的权利 ,要么有共同的义务。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挂靠问题: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2、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问题:在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
3 、个人合伙问题: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 ,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问题: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担保问题: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7 、继承问题: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
8、代理问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公有财产问题: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 ,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当事人也同意共同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
必要共同诉讼构成条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具体情形:
1、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 ,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 ,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 ,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 ,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
扩展资料:
共同诉讼与单一诉讼区别
行政诉讼基本上系由单一之原告对单一之被告,就单一之起诉声明及单一之诉讼标的起诉,即所谓的单一之诉 ,共同诉讼只是单一之诉为原则之下的一种特殊规则。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根据本条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包括两种情形 。
一种是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在此情形下,既有可能是由数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 ,也有可能是一个行政行为针对数个相对人作出,如果案件必须合一确定,则可将数个原告或数个被告视为一体 ,一同起诉或一同被诉。
共同诉讼的另一种情形是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律之所以允许合并审理,并非必须合一确定 ,而是为了诉讼经济以及防止裁判发生矛盾。但对于同类行政行为,本应分别提起诉讼,只有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 ,再将数个起诉合并审理 。
《行政诉讼法》对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作出了规定,这一制度对于解决民事行政争议相互交织、减少循环诉讼、避免民事行政裁判的相互矛盾和相互推诿,均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在性质上是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一并解决 ”,而不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确切地说,是为了诉讼便利的考虑将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一并审理 。
一并审理后 ,仍然存在行政与民事两类诉讼、两个争议。正是基于这一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 ,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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