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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的
除非你活动的范围不惊动工商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 ,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 、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
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也可以直接办理 。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应当委托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 、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 、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
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 ,记载注册
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受法律
保护 。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
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 ,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
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 ,应当
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 、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
应当不大于十厘米 ,不小于五厘米 。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
清晰。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 、章戳 ,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
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 。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
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 ,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
产的证明文件 。
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
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 ,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
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 ,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
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 ,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
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 ,
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 ,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
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
一致的 ,应当在三十天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
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 ,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代
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
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应当使用中文 。代理
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
本。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 。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 ,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
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 ,发给申请人《驳回通
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
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 、超过期限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
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
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
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
移交商标局办理 。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
式两份交送商标局 ,《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 、
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
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 ,由商标局裁
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被异议商标的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
内 ,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 ,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 、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
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 ,将原《
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 ,以及有关变更
证明各一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
发还 ,并予以公告 。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
册商标申请书》一份 ,附送原《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 。
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
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 ,必须一并办理 。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
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局不予核准,
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
份 ,商标图样五份,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
》加注发还 ,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
回。
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
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
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和《驳回通知书》 。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
展注册的 ,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
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
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消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 ,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
移交商标局办理。撤消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消。被裁定撤
消的 ,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
标局 。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
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 、模仿、翻译等方式 ,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
商标进行注册的;
(三)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消注册商标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 ,将《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
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
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
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 ,书面通知有关当事
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消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
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 ,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
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消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
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 、裁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
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 ,因
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
的 ,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 ,应当在《
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 《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 。
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收缴伪造的话子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报请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行为的 ,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消该注
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
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
效的 ,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
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 、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
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
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消的商标相同
或者近似的商标 ,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 ,并处以非法经营额 20%以
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 、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
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 ,撤消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
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
传 ,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品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
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 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消
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和被
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至报请商标局撤消该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 ,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
定。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
时 ,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消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
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
五天内 ,将《撤消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
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
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一份,
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
第三十九条
撤消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消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 ,其
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消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
《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
理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
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
(一)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计算近似的文字、
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提供仓储 、运输、邮寄、隐匿等便
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四)查阅 、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 ,不得拒绝 。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三)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四)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五)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 ,
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非法经营额 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
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倍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
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
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 。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
举 。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
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 ,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
会决定。
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 ,以商标局发
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
第四十八条
连续使用至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的服务商标 ,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
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工商局注册公司的名称有什么要求?
近日,李小龙的女儿起诉了中式快餐品牌真功夫一案引起了多方热议。根据最新进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BruceLeeEnterprises,LLC(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商标侵权案。
李小龙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郑工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并赔偿其维权合理支出8.8万元 。据悉 ,李小龙女儿ShannonLee(中文名:李香凝)正是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12月26日,真功夫通过官微称:“我们的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 ,但我们的商标一直没有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时隔多年被起诉,我们也很疑惑,正准备应诉 。 ”
另据中新网报道 ,真功夫表示,“我们没有侵权,不会寻求庭外和解。没有更换真功夫品牌商标的计划。2.1亿元的索赔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可查信息,李香凝自2010年起就走上了对父亲形象的维权之路 ,而2019年真功夫才收到了正式的起诉书 。
要继承和维护父亲的形象,有多难?
李香凝:李小龙形象的守护人
公开信息显示,李香凝出生于1969年 ,在父亲李小龙去世时仅4岁,对于父亲的印象都是通过照片、**和母亲 、哥哥的回忆中得到的。
李小龙另育有一子BrandonLee(中文名:李国豪),于1965年出生 ,在李小龙去世时也仅有8岁。李国豪成年后,子承父业曾出演多部影片,但于1993年拍摄**《乌鸦》中 ,因道具枪射出真子弹,而意外中弹身亡,终年28岁 。
和父亲和哥哥一样 ,李香凝选择走上了演艺道路,在大学期间专修表演专业,并接受了系统的武术训练。1998年,李香凝应嘉禾公司之邀 ,回港拍摄了动作片《浑身是胆》。同年,李香凝还参演了好莱坞大制作**《刀锋战士1》,在片中出演了一个配角 。
而近年来 ,李香凝转入幕后,参与了众多和李小龙的相关文化和影视推广。今年4月,根据李小龙手稿改编而成的美剧《战士》(Warrior)已经正式上映 ,剧情讲述的是一位中国的武术天才到旧金山,与当地唐人街的黑帮血战的故事。据介绍,李香凝还担任了本剧的制片人 。
除了传承和发扬李小龙的文化遗产 ,李香凝还在传播李小龙形象上表现出了强势的一面,有外媒称李香凝是李小龙形象的守护人。今年7月,昆汀·塔伦蒂诺的《好莱坞往事》上映后 ,因为影片对于李小龙的诠释方式而惹来不少争议。李香凝谴责昆汀把她父亲描写成了一个“只会夸夸其谈的傲慢的混蛋”,并在接受采访时要求昆汀致歉 。
但昆汀在接受俄罗斯媒体采访时表示,片中李小龙的形象并非杜撰,称其“就是有一点傲慢的人 ,生活中就是说过类似的话,留下过类似的印象 ”。
被争夺的全民偶像李小龙
作为全民偶像,李小龙也受到了商家的热烈追捧 ,特别是在李小龙的故乡广东顺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查询,仅“李小龙”三个汉字就有近百条申请商标纪录,其中申请次数最多的来自:佛山市顺德李小龙乐园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李区李小龙纪念馆和顺德市李小龙文化传播中心 ,最早的申请记录可追溯至2002年。据商标局官网信息,目前上述三家申请的“李小龙”商标均被判定无效 。
据南方日报报道,顺德李小龙乐园、李小龙纪念馆在注册了数十个相关商标后 ,一直未曾开发使用过,但2009年,一部《李小龙》传奇横空出世 ,获得了三亿元的收益,让国内众多商家对“李小龙商标 ”垂涎欲滴。在几经周折下,李小龙纪念馆于2012年确定与均安明驰服装合作,将部分注册商标交给均安明驰 ,后者推出了20多款“李小龙”品牌服装。据悉,均安明驰是顺德当地知名的代加工企业 。
也就是说,均安明驰获得的是李小龙纪念馆转让的商标授权 ,而并未获得李小龙后人的官方授权。据商标局官网信息,2015年3月,均安明驰正式收到了商标宣告无效通知。
事实上 ,2010年就李小龙商标问题,李香凝曾从美国回到中国维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0年曾发出一份正式的复函,称“李小龙及其英文姓名‘BruceLee’开发利用的权利应当归其继承人所有”。
除了奔走维权外 ,李香凝还主动注册多个“李小龙 ”商标。
据商标局官网记录,本次起诉真功夫的原告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还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申请了14个“李小龙”商标注册,覆盖零食 、饮料、服装、电视 、游戏、出版物、教学等多个方面 。
真功夫商标注册15年 ,李香凝如何维权?
在2010年,李香凝首次对媒体谈到对真功夫的不满,表示有维权的必要,但并没有了下文。直到近日 ,李香凝担任法人代表的李小龙有限责任公司才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出诉讼,并要求真功夫赔偿其经济损失2.1亿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8.8万元。
但已经使用该商标15年的真功夫回应强硬 ,表示“我们没有侵权,不会寻求庭外和解 。没有更换真功夫品牌商标的计划。2.1亿元的索赔额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真功夫前身为“168甜品屋 ”,由潘宇海于1990年在东莞创立 ,后在姐姐及姐夫蔡达标夫妇加入后更名为“双种子”蒸品餐厅。2004年,真功夫为了打开一线市场,委托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为其进行品牌策划 ,启用“真功夫”新品牌,并配合了酷似李小龙的企业图标 。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真功夫最早从2004年起开始申请酷似李小龙的图标 ,分别用于咖啡馆 、自助餐厅、餐厅等场所,距今已经15年。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乔万里律师称,真功夫的商标已经核准注册五年以上,商标权较为稳定 ,李香凝通过诉讼判定真功夫商标无效的难度非常大。
乔万里称,申请行为带来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公告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商标初审公告阶段发现可以依据我国《商标法》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提起商标异议;如果公告期没有发现 ,已经核准注册,依据我国《商标法》四十五条,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真功夫名下的相关商标已核准注册超过五年以上,无效宣告的难度非常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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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注册公司名字要求就是:
1 、同行业不能重复别人名字(一个名字可以在不同行业内使用
) ,国内不能重复驰名商标的名字,名字不能有没意义或敏感字、词组成(例如:死、奸,tai独等等)
2 、限责任公司(又名有限公司)所以没有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之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区别 。
3、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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