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 ”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
法律分析:效力如下: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后,企业由债务人变成了破产人 ,应当向原登记机关进行破产登记,其法律人格仅在清算意义上继续存在。这与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然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合法地进行经营活动 ,在法律人格上有重大区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 ,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清算的意义有哪些
一 、性质不同
1、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 ,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 ,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
2、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诉讼程序。
二 、标志不同
1、破产受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破产宣告: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 ,是破产企业真正开始进入清算的标志。
扩展资料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形式审查。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 、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
百度百科-破产案件
我们知道企业在经营不下去之后就会面临破产 ,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处理,很多人对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为大家带来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 、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
破产清算的意义是,公司的破产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破产清算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 ,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一般由清算组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先估价再公开最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在债权调查完结后 ,以不公开变卖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 ,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
此外,法律也给予股东一个选择权,是清算还是重整 ,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如果启动重整程序,公司有可能恢复生机,股东也不至于颗粒无收。
2、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3、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 ,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 。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 ,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 ,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4 、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关于“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这个话题的介绍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惜梅]投稿,不代表佳连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ljlhy.cn/cshi/202507-1180.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佳连号的签约作者“惜梅”!
希望本篇文章《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佳连号]内容主要涵盖:国足,欧洲杯,世界杯,篮球,欧冠,亚冠,英超,足球,综合体育
本文概览:网上科普有关“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企业破产宣告的效力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法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