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边界是什么? ”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的权利边界是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 ,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预制菜在外卖、堂食普及,大部分未告知消费者
预制菜在外卖 、堂食普及 ,大部分未告知消费者,中消协表示,预制菜菜品标识不详细 ,外卖、堂食中使用预制菜未告知,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受到损害 。预制菜在外卖 、堂食普及,大部分未告知消费者。
预制菜在外卖、堂食普及 ,大部分未告知消费者1近日,媒体爆料,广州超80%连锁餐饮使用预制菜,其实非常多的饭店 ,特别是一些快餐店,早就普遍使用上了预制菜。
特别像黄焖鸡米饭之类的外卖快餐,绝大多数都是把预制好的加热一下就行了 ,不需要任何的厨艺,他们赚的就是中间的差价 。如果把这些预制菜放到超市里,任何消费者拿回家一加热就可以吃了 ,根本不需要到饭店里再多花很多钱吃同样的东西。
知道了这些真相,很多消费者就不会选择到饭店吃饭了,这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很多消费者到饭店吃饭 ,就是想吃饭店厨师的手艺,而不是千篇一律的预制菜 。
长此以往,饭店存在的意义都没有了 ,他们甚至不需要再招聘厨师,也不需要再去购买菜品等原材料,那样成本将会大大的减少,以后想吃美食 ,得观看舌尖上的中国来解馋了。
无形之中,餐饮也被资本带偏了,一店一味成了万店一味 ,吃个现炒菜都要成奢侈了,调料包一放,万事大吉 ,一大批厨师离失业也不远了,电商干倒了实体店,预制菜会不会干倒厨师这个职业?我们拭目以待。
农作物离开土地 ,菜离开厨师 ,它们还有灵魂吗?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美味 ,都要被产业化,是谁把它玩坏了 。
预制菜在外卖、堂食普及,大部分未告知消费者2近年来,因为方便快捷的特性 ,预制菜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不过,有关它的投诉也不少,近日 ,中消协发布上半年受理的投诉发现,位居前列的一类投诉就是:外卖 、堂食中使用了预制菜却没有告知顾客。餐厅使用预制菜,是否需要主动告知顾客?
关于预制菜的问题 ,记者在广州随机进行了采访,不少市民都表示,现炒现吃的那种“锅气”才是餐厅应该有的味道。
记者了解到 ,常见的预制菜形式,包括料理包或半成品,实际上是将备餐环节 ,从门店转移到了中央厨房,采取批量式、集中式的加工,有利于提升效率 。目前,广州连锁餐饮使用预制菜的比例 ,已经达到了80%以上。
对此,中消协表示,预制菜菜品标识不详细 ,外卖、堂食中使用预制菜未告知,消费者知情权 、选择权受到损害。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 程钢:目前,全国缺失预制菜统一的定义、范畴等一系列的标准 ,需要假以时日去明确预制菜的边界 。
律师 陈俏丹:目前在法律上,暂时是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定餐饮企业一定要明确告知消费者 ,是不是使用了预制品菜品,但是从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来讲,作为消费者 ,如果可以更加全面知道这个食品的相关信息,确实能更加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预制菜在外卖、堂食普及,大部分未告知消费者3当你外出吃饭的时候,有没有感觉前脚刚点完菜 ,后脚菜就已经端上来了,速度快得超出预期?点外卖的'时候,外卖小哥在店铺门口停留的时间也非常短暂。为什么能这么快?因为你吃的可能是预制菜 。
近年来 ,因为方便快捷的特性,预制菜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不过,有关它的投诉也不少。近日 ,中消协发布上半年受理的投诉发现,位居前列的一类投诉就是:外卖、堂食中使用了预制菜却没有告知顾客 。
餐厅使用预制菜
是否需要主动告知顾客?
记者在广州随机进行了采访,市民表示 ,现炒现吃的“镬气”才是餐厅应该有的味道。据悉,广州连锁餐饮使用预制菜的比例,已经达到了80%以上。
中消协表示 ,预制菜菜品标识不详细,外卖 、堂食中使用预制菜未告知,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受到损害 。
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秘书长程钢表示:“目前,全国缺失预制菜统一的定义、范畴等一系列的标准 ,需要假以时日去明确预制菜的边界。 ”
律师陈俏丹也说:“目前在法律上,暂时是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定餐饮企业一定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是不是使用了预制品菜品 ,但是从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来讲,作为消费者,如果可以更加全面知道这个食品的相关信息 ,确实能更加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预制菜真的香吗?
今年2月,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了《预制菜消费调查报告》,指出目前预制菜市场存在菜品质量不尽如人意 、菜品口味有待提升、菜品标识不详细、菜品种类单一 、物流配送及提货问题多等方面问题 ,62.32%的消费者表示“预制菜品口味一般”,3.32%的消费者觉得“预制菜口味较差、不好吃 ”
尽管口味不尽如人意,但凭借方便快捷的优势 ,预制菜在商家端是越来越吃香。有企业就公开表示,菜品实现了95%的预制化,看起来很高档的黑松露河虾仁、松鼠鳜鱼这些菜品,并不是门店大厨精心烹饪的 ,也是只需要经过简单加热的预制菜 。
有业内人士表示,平时我们去餐厅其实也很少能吃到现做的菜,大约60%都是急冻预制菜 ,尤其是在一些小有规模的连锁店和家常菜饭馆中。
是否需要建立预制菜提前告知制度?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记者表示,鉴于预制菜可能存在更多的食品安全风险,可以考虑建立预制菜提前告知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也应该把商品的真实情况和相关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地告知消费者。
陈音江认为,菜品是不是现场做 、是否足够新鲜,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如果消费者本来不想吃预制菜 ,因为经营者没有告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实际上就违背了消费者真实的意愿 ,就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随着预制菜大规模上市,未来需要进一步规范。
司法实践中,有的销售商购入商品后,去除商品原有商标后销售 ,这种行为可以称之为对他人商标的“减除性使用”,根据不同情形可能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普通商标侵权或者反向假冒;与之对应,也有的销售商在购入他人商品后 ,在商品经过重新包装、分装后另行贴附他人商标或在相关营销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这种行为可以称之为对他人的商标的“添附性使用”。
与“反向假冒 ”等“减除性使用”行为不同,“添附性使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在于歪曲、虚构商品来源 ,反而是提示 、强化商标指示商品来源的效果;客观上,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也没有造成混淆,而制止消费混淆正是商标保护的核心要义 。既然如此 ,商标权人为什么不能容忍对其商标的“添附性使用”呢?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优质品牌的形成,需要商标权人数年甚至数十年的辛勤劳动和积累商誉 ,商标对权利人意味着垄断性的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即使对于商业合作伙伴也不能例外,因为未经许可使用生产商商标就可能会分享、搭乘、淡化凝聚在该品牌上的商誉和竞争优势,正是基于这一顾虑 ,很多知名品牌在制定分销政策时都强调经销商在授权范围外使用其商标需要得到特别授权。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第一条就已开宗明义地指出 ,除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也是鼎足而立需要法律保护的重要法益。商标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的垄断权,然而任何权利都有边界 ,对权利定义不加限制的解释必然导致权利的扩张和滥用 。商标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商标,以何种形式何种范围使用商标,但这都必须建立在不损害正常市场秩序 、不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和不合理的给商品经营者带来不便的基础之上。保护商标权的核心在于防止混淆 ,因此,在没有导致消费者混淆和扭曲商品来源的前提下,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保障商品销售者正常经营活动 ,应当将对他人商标善意的添附性使用,纳入到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之中。
所谓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之下非商标权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标而不构成侵权。基于知识产权的立法目的不难看出,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试图达到的法律效果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权利限制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于是,肇端于版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制度开始进入商标法领域并逐渐形成成熟的理论体系。时至今日 ,对他人商标善意的添附性使用性质的讨论,正是在权利扩张与正当限制背景下的必要思考。根据实践中的常见类型,可以将添附性使用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 ,经销商在商业活动中对所经销商品的必要、合理地使用 。例如在五粮液公司与天源通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天源通海公司是五粮液公司生产的“锦绣前程 ”系列酒的山东运营商 ,其在上述经营活动中使用五粮液文字、图形和拼音商标虽未经五粮液公司许可,但其使用上述商标的意图是指明“锦绣前程”系列酒系五粮液公司所生产 、其为五粮液公司“锦绣前程”系列酒的山东运营商,且五粮液三字既是五粮液公司的商标亦为五粮液公司的字号 ,“锦绣前程 ”系列酒本身标注五粮液图形商标。同时,天源通海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是为了更好地宣传推广和销售“锦绣前程”系列酒,亦无主观恶意,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 ,未侵犯五粮液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第二,零售商将大包装商品分装或改装后为提示消费者商品来源而使用他人商标 。对于一些本身无法附着商标的大包装商品,如水泥、砂糖、大米 ,零售商在分装后无法使用原来帖附在大包装上的商标,因此只能自行标识,由于此时的添附行为仍然没有改变商品来源 ,零售商的动机也是为了善意提示消费者,因此这种行为不宜认为是对商品性质的加工或者制造,相应的行为自然不应评价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使用。
第三 ,组装生产商将他人商品作为内部零件使用后,在商品外部合理标注内部零件商标。例如,“飞鱼牌”电脑在主机上标注“INTEL INSIDE ”字样 ,就属于对“INTEL”商标的合理的提示性使用而不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下,如果对配件商标过于突出造成混淆,例如置于显著位置 ,甚至放大字体 、加以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如在联想电脑主机上刻意突出“INTEL”字符,将“INSIDE ”故意缩小甚至不予标注 ,同时将自己的商标“飞鱼牌”置于角落等不显眼之处,就不再属于合理使用,因为此时组装商表现出了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
综合以上论述 ,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对他人商标非侵权性添附性使用的判断因素:对他人商标的使用出于善意并且没有不当利用他人商誉资源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没有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为了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理的商业活动需要。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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