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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手续流程
1 、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 、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 、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 、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冻结方式为:主管部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若同意 ,则在7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部门包括计划部门(发改委) 、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 、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 。冻结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经申请,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9、在拆迁期限内 ,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 、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 ,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 、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13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 ,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
二、征地时间
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 ,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企业拆迁补偿款税务最新政策
1、政策性搬迁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 、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现行规则已经对政策性搬迁给出了比较明确的界定 ,说白了就是政府主导的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搬迁,这里注意两点:
(1)政府主导的搬迁一般都会公告并有正式的批复文件,这是证明政策性搬迁最有利的证据,也是进行相关财税处理的核心凭证。
(2)政策性搬迁是与自行搬迁 、商业性搬迁等概念相对应的 ,企业自主决定的搬迁看以看做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需要进行正常的财税处理,并不符合政策性优惠的范围 。
此外 ,在进行政策性搬迁财税处理时,企业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搬迁所得等管理事项 ,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能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
企业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 。搬迁企业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后,企业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类似性质 、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 ,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 ,增值税也不收 。
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的 ,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 、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 、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 、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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