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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方法:
1、保证其知情权;2 、保证其撤销权,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保证其退股权 ,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4 、特殊情况下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
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 ,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股东可行使代表诉讼权利。可以视情况采用下列方式维权。一 、如上市公司 ,可采取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请求查处 。二、无论是否上市公司,均可提起股东诉讼维权。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 、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3 、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特殊情况下 ,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 ,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 、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 ,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 ,股东可行行如下权利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2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 ,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 ,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这其实是一种保底性的权利,对不能控制公司命运的中小股东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6 、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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