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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
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就享有所有权 ,除非一方自愿为另一方承担,则既然为一方的婚前债务,那么只能由该方自己承担 ,法院也只能执行该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果法院确实执行另一方的婚产财产,那么另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执行异议的。但因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法院在执行时 ,可以对婚后该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进行执行,根据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则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该方所享有的份额的,但应依法执行 ,不能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 、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 ,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不管夫妻是否离婚都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 ,但如果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与另一方无关,除非另一方自愿承担 ,否则从法律上并无义务与对方一起承担其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 ,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 ,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 。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 ,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 ,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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