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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 、商标权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或经其授权的商标使用人将该商品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投入流通领域后,无权再禁止或阻碍他人使用附有的注册商标。 2、这里的“用尽”是指知识产品的专用权人仅对商标权方面权利用尽 ,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并不意味着也用尽了。 3、而且这种用尽也并非是指 商标专用权 本身的用尽,而是商标人对标有其商标商品的控制力的用尽 。可见,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实际上是商品物权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 、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59条释义
一 、法律依据(列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注册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 ,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的十四条指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一)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
(二)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 、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 ,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 、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 、销售量、销售收入、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A 、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同或相近似时 ,在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
B、商标争议案件中——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商标驰名的认定申请。即申请人如果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同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驰名商标的优势
1 、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 、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
四、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保护意义主要在于: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主要看三个方面
1 、该商标的独创性;
2、该商标的驰名程度;
3、欲享受扩大保护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指定商标的关联程度。
商标法中的关于禁用“中国驰名商标 ”禁用范围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 ,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刑事责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他人的商品信誉 ,侵犯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如果情节严重,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即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口头或者书面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
2.违法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虽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是不构成犯罪。
3.违法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给商标注册人造成较大损失 ,侵权次数多 、持续时间长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款规定了两种行为 ,一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即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是指未经许可而按照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样式进行制造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擅自超出商标印制合同规定数额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 。商标标识 ,是指贴附或者印刷于商品本身或者商品包装之上,包含商品的商标及其他文字、颜色、图形等以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标识。二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即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所说的销售行为,应当是明知行为 ,即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销售的商标标识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上述两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销售的商标标识是用于药品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伪造 、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对犯此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的刑事责任。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然销售 。如果行为人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 ,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三是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犯此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四、依法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违法行为人仍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可以在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可以另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此外,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 、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商标法规定有关驰名商标禁用范围的规定如下:
1、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4、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 、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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