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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合同需要提供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或者资质证书。前提是该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能够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且如果是特殊行业,如建筑类行业的话,还需要有符合该行业的资质才可以的。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 ,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 、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一般国企员工不违法,如果是公务员,则违法。
国企员工可以在民企做股东 。
但是,这对国家公务员有限制 ,而对企业员工没有限制,但你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不可以在民营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国企员工并且是公务编制那就不允许经商 。另一种是国企员工没有公务员编制 ,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经商的,但是通常各个公司都会在合同上,注明在职期间不允许公司业务范围之外的商业营利性活动。
国家机关人员投资入股私人公司是违法 ,但违反的是公务员禁止经商的法律,产生的后果是单位给予处分,并可以要求该人员退股。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坚持党要管党 、全面从严治党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一 、国企员工可以在民企做股东吗?
国企在职员工可以在别的企业投资做股东。只要不是公务员就可以 。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国有独资公司 ,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
股东作为投资者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 、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
二、股东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 ,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 、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 ,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2 、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3、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
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 ,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 、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 、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4、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 ,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法律依据: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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